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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学食堂财务管理实施办法

所属栏目: 学校规章制度  更新时间:2018-11-24 点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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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食堂财务管理行为,明晰学校经济关系,维护师生的合法权益,促进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行政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萧山区中小学食堂财务管理办法(试行)》和区教育局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食堂管理的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举办食堂是一项公益性事业,以服务师生为主要目的,是学校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学校食堂不得以盈利为目的。

  第二章  财务管理体制及财会人员

  第三条  学校食堂实行单位法人总负责制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学校膳食管理委员会要加强对食堂经费收支等事项的监督与检查。

  第四条  食堂独立建账核算,单独在银行开户,明确校长为财务负责人。按规定分别设置会计、出纳。财务人员必须持证上岗。总务处具体负责食堂日常管理。

  第五条  学校食堂的财务支出实行校长“一支笔”审批制度,委托他人签字的,必须由校长出具委托书。重大开支和重要的经济事项决策,除经学校领导集体研究决定外,还应向学校膳食管理委员会通报有关情况,征求意见。

  第三章 内部管理制度

  第六条  建立食堂财会岗位职责制度。明确食堂会计、出纳岗位的设置及其职责和权限。建立财会岗位考核制度。

  第七条  建立食堂内部控制制度和财务处理程序制度。食堂财务机构内部要按规定分工,做到钱账分管,责任清楚。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食堂财务印鉴由出纳保管,食堂负责人印鉴由总务处主任保管。校长或财会主管人员要定期或不定期地抽查出纳会计库存现金,核对银行存款。

  第八条  建立食堂财务审批和账目稽核制度。明确食堂财务审批人员审批的权限、程序、责任;建立内部稽核小组,明确稽核人员的职责、权限、组织形式。学校或膳食管理委员会可以组织人员定期检查食堂财务核算和收支结余等,必要时可以委托上级内审机构进行财务审计。

  第四章   物资采购与管理

  第九条  食堂物资采购由食堂管理负责人负责,膳食管理委员会成员监督。物资采购应坚持“勤进快销,以销定进,以进促销”原则。所购物资必须做到质优价实。

  第十条  食堂物资采购必须建立内部制约制度。学校一般必须实行双人采购,且采购人员必须做到定期轮换;尽可能实行多人参与采购,或实行招标采购,也可根据学校实际实行团体采购加配送的方式。

  第十一条  建立物资采购验收制度。采购物资由食堂保管员验收过秤入库。购菜清单上必需有采购人员、证明(复核)人员、保管人员和审批人员等3人以上签字方有效。大米、面食、食油、辅料必须附入库单后登记入账。

  第十二条  建立物资采购公示制度。每天由采购人员将采购的品种、数量、价格等填制“食堂采购日报表”,经证明(复核)人员、保管人员和审批人员签字后在学校醒目位置予以张贴公示或在食堂的今日菜价栏书写公示。

  第十三条  学校食堂应对库存物品进行按月定期清查盘点,学期结束应进行一次全面的清查盘点,做到账表、账账、账实相符。盘盈或盘亏的存货应按规定进行账务调整。

  第五章  出纳管理

  第十四条  出纳管理是食堂财务管理的基础。出纳要根据岗位职责,规范处理职责范围内的各项业务。食堂的所有收入都必须交入银行,不得坐支现金。做到日清月结,月底出具出纳结报单。就餐卡打卡人员与出纳不得为同一个人,打卡人员所收现金须全额交出纳并存入银行,需要退款时打卡人员不能直接退款,要根据出纳提供的由总务处填制的具有退款人签字的退款凭证进行电脑操作,会计进行账务处理。

  第十五条 收入票据管理。要建立健全食堂伙食收费的票据管理制度,出纳要做好领用、保管、缴验、发放票据的台账登记,做到票款一致。必须使用从财政部门购领的浙江省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往来款票据,一人一票,不得并开,并把记账联装订成册放入会计凭证中统一管理。票据存根要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缴存。学校食堂收费票据不得转借、转让、代办、买卖,更不得利用收费票据从事其他经营等违法活动。

  第十六条  支出发票管理。食堂支出的燃料、大米、食用油、配送的冷冻食品、豆制品、调料、疏果类、酒类、饮料类等发票必须为正规发票,食堂员工到靖江农贸市场少量购菜支出可用食堂自制凭证。出纳要检查发票内容是否完整(即单位名称、日期、物品内容、单价、数量、金额)和报销手续是否齐全(即经手人、验收人、负责人签字)。

  凡支出的发票都必须校长(或委托人)签字。发票签字章不能盖在发票反面的右上角,避免装订后被覆盖。单位之间的款项往来超过2000元原则上需用支票汇付。发票金额大,且名目多(如涉及物资采购、维修、设备等支出),需附明细清单、合同等附件,且明细清单金额要与发票金额一致,明细清单加盖供货单位印章。银行汇付的支票票头贴在发票的左上角。

  第十七条  银行与现金日记账的登记。日记账本为订本式。日记账的登记必须以公历年度为准,即1月1日至12月31日,不得跨年度登记。出纳年底结账时,多余现金必须交入银行,即现金日记账年末余额为零。

  第十八条  出纳每月结账前,必须与银行进行对账,取得银行对账单,如果与银行余额不一致须填好银行余额调节表。填好出纳结报单,反映上月余额、本月收入、本月支出和本月结余的银行存款与现金的余额。票据中需有库存物品月盘存表。

  第六章  会计管理

  第十九条  会计科目体系(分五类,14个科目)。

  1.资产类:资产是指学校食堂占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来源,包括各种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学校食堂资产主要包括:

  (1)现金 :反映出纳人员经管的有关现金的收入和支出等业务。

  (2)银行存款 :反映与银行有往来关系的收入和支出等业务。

  (3)其他应收款:反映备用金及应向有关单位或个人收取的各项暂付款项。

  (4)库存物品 :反映大米、食油、燃料和辅料等物品的入库与

  出库。认真进行库存物品的核算。出纳和会计要把入库单附在要进行“库存物品”核算的物品发票之后,不同时间购进的物品不能在同一入库单中反映;可以将不同物品填写在同一出库单内,但不同日期出库的物品不能在同一出库单中反映,更不能一次性把物品全部出库。出纳与会计记账时,要把出库单与食堂库存物品月末盘存表同时放在记账凭证后面作为原始凭证。

  (5)固定资产:反映食堂的固定资产。学校食堂固定资产是指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800元以上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也作为固定资产管理,具体按区教育局有关固定资产管理规定操作。

  2.负债类:负债是指学校食堂所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需要用资产或劳务偿还的债务。学校食堂应当对不同性质的负债进行分别管理,及时清理并按规定办理清算,保证各类负债在规定期限内归还。学校食堂负债主要包括:

  (1)菜卡发行:反映就餐卡充值的收入暂存(含行政拨付的教师伙食费的就餐卡充值)收入。会计“菜卡发行”科目的余额要定期与打卡人员的电脑余额进行核对。

  (2)预收伙食费: 反映学生和行政拨付的食堂员工伙食费收入的暂存(按月根据实际餐数调整到“食堂收入”科目)。

  (3)其他应付款:反映与其他单位和个人有往来的暂收款项。

  3.净资产类:净资产类是指学校食堂因伙食经营而发生的收入与支出相抵后的余额。财政、学校行政对食堂有补助的,其补助资金作为食堂收入,不能作为食堂的结余。食堂的结余(主要指历年结余额)用于改善学生伙食和改善食堂零星设施、设备的添置与维修等。净资产类主要包括:

  (1)食堂结余:反映食堂的收支盈亏情况。

  (2)固定基金:反映食堂的固定资产。

  4.收入类:收入是指学校食堂开展经营活动依法取得的资金。凡属学校预算外收入范围的项目不得计入食堂收入。食堂收入主要包括:

  (1)食堂收入 :反映在食堂就餐的学生、教师和其他搭伙人员的伙食费收入,以及行政拨付的教工伙食费补助。食堂工作人员也要按实交纳餐费。严格执行教育局的规定不为教师子女减免餐费。

  (2)其他收入:反映食堂利息收入、残值收入、客饭招待及其他收入。

  5.支出类:食堂支出要以服务师生为中心,要根据“量入为出”原则安排各项支出。要严格支出管理,提高伙食资金的使用效益。学校食堂不得列支教职工奖金、补贴、实物等各项福利,不得列支招待费(学校因招待需要,在食堂用餐的,其招待费由学校行政按食堂实际支出的招待费用进行结算,并足额划拨给食堂,不能采取“先拨后支”的做法。) 除历年结余款可以对食堂工作人员进行考核奖励外,食堂只能开支食堂工作人员高温补贴、因工作特别繁忙零时外请的食堂帮忙人员的工资等。不得列支食堂人员全勤奖、考核奖等津贴补贴等(街道财政有补助的除外)。

  食堂支出主要包括:

  (1)食堂支出:反映食堂主食、食油、燃料、菜类、辅料、小型设备及零星维修(就餐人数在1000人以上, 每学期单项控制在2000元以内,总额控制在5000元以内)、水电费(因食堂没有分设水、电表,要与行政合理分摊水电费用,不能直接把行政的水电费发票在食堂中列支,食堂应按实将分摊水、电费用划拨学校行政。)、因工作原因必需的食堂工作人员少量超时工资等、低值易耗品及其他支出。

  (2)其他支出 :反映食堂客饭招待、购票据等支出。

  第二十条  账务处理。会计年度以公历年为准,即1月1日至12月31日,不得跨年度记账。会计必须按月核算,当月的收支要当月核算。会计必须按食堂报表中的科目设置总账、明细账。账务处理流程为:原始凭证按收入、转账和现金分类——填写粘贴签——填制记账凭证——登记总账、明细账——填制报表——会计资料存档。

  第二十一条   财务报告、财务分析。财务报告是反映学校食堂在一定时期内财务状况的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收支明细表、库存物资报表及财务情况说明书等。

  财务分析是财务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学校食堂应当按照学校行政部门要求,根据食堂财务管理的需要,定期编制财务分析报告。

  学校食堂财务机构每月要向学校行政部门报送财务报告和财务分

  析报告,报告食堂经营状况及与经营相关的情况,主动接受监督。两张报表一式五份,一份装订在记账凭证中,一份交街道中心学校(食堂会计于次月5日前上交),由街道中心学校统一上报区教育局计财科,一份在学校财务公开栏或校园网进行财务公开,一份交校长,一份交总务处主任。

  第七章  财务监督

  第二十二条  接受区教育局计财科、街道中心学校对学校食堂财务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学校膳食管理委员会负责对本校食堂经营情

  况的(实时)监督检查。

  学生中餐包餐餐费要根据区教育局每学期开学前一周确定并公布的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交纳伙食费的最高限额标准的指导性意见,学校按餐数计价进行预收。

  第二十三条  接受区教育局内审部对学校食堂财务的审计工作。

  第二十四条  学校食堂经营应以服务为宗旨,任何单位、部门、个人不得侵占、克扣、挪用伙食费,不得损害师生利益;任何一级主管部门或行政部门不得以管理为名挤占、平调、截留学生伙食费。师生同菜的必须同价。

  第二十五条 伙食费的结算以按实结算为原则,即以学生实际用餐次数与预收的用餐数差额进行结算。学生因特殊情况连续三天以上未在学校食堂就餐或因学校整体性调整(如整体停课、开运动会、组织集体外出活动等)造成不在学校食堂就餐的,以及整体预收餐数多于实际用餐数的,期末时均应按实际未就餐数结算退还。

  第二十六条  严格禁止违反《会计法》、《行政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萧山区中小学食堂财务管理办法(试行)》等违纪违规行为的发生。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靖江初级中学食堂财务管理实施办法(试行)》报区教育局备案。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9年1月1日修订后执行。原食堂财务管理办法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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