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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退出教学岗位实施细则

所属栏目: 学校规章制度  更新时间:2018-11-26 点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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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结合我区教师 “区管校聘” 人事管理体制改革工作的实际,为建设一支师德高尚、业务精湛、结构优良、充满活力的高素质专业化教师队伍,进一步完善教师能上能下、能进能出的用人机制,特制定《萧山区教师退出教学岗位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一、实施目标
  科学配置教师资源,优化教师结构,激发教师活力,开发教师潜能,确保教师队伍的高素质、高品质发展。
  二、实施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我区在编公办教师。学校在编职工和教辅人员的退出办法参照本《细则》执行。
  三、实施对象
  对未能竞聘上岗、考核不合格或因其他原因等不能胜任教学岗位工作、不能履行教学岗位职责的教师,按照教师与学校签订的《聘用合同书》相关条款退出教学工作岗位。
  四、实施形式
  转岗、待岗学习、解聘。
  五、实施条件
  (一)学校按照《萧山区推进中小学教师“区管校聘”工作的实施意见》(萧教〔2018〕101号)、《萧山区推进中小学教师“区管校聘”工作实施方案》等相关文件精神完成竞聘上岗工作。
  (二)学校与上岗教师签订《聘用合同书》,并实施对教师的评估和考核。竞聘未上岗的教师实施转岗或待岗学习。
  (三)对新进教师和引进人员,在签订人事《聘用合同书》时,将本《细则》所列明的退出机制条款纳入合同条款;对目前已在编在岗教师,续签或补充签订《聘用合同书》时,应将本《细则》所列明的退出机制条款纳入合同条款。本《细则》应通报、告知全体教职工。
  六、实施内容
  (一)转岗或待岗学习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教师,应当予以转岗或待岗学习:
  (1)教师无法胜任应聘岗位工作,经学校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同意的;
  (2)未能竞聘上岗又不服从教育局调剂的教师;
  (3)年度考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①年度考核为不合格等次的;
  ②连续两年年度考核为基本合格等次的。
  (4)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其他依法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规定不符合担任教学工作的。
  2.对以上情形的教师,学校暂不安排独立的教学工作。实施转岗的,由所在学校统筹安排。实施待岗学习的,由上期聘用学校落实导师安排其进修学习、跟岗培训,培训时间累计不超过12个月。
  3.待岗教师的日常管理由相关学校组织实施。待岗教师待岗第一年年度考核不能评为合格及以上等次。待岗教师不能参加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评聘和各级各类评优。待岗教师应承担学校安排的工作任务。
  (二)解聘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2号)、《浙江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试行细则》(浙政办发〔2004〕117号)等法律法规精神,和教育部印发的《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教师〔2014〕1号)的通知精神,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可随时解除聘用合同,并书面通知受聘人员:
  (1)严重违反工作规程,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重大损失的;
  (2)体罚学生造成学生身心严重伤害,经教育不改的;
  (3)品行不良、侮辱学生,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影响恶劣的;
  (4)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本岗位要求又不同意聘用单位调整其工作岗位的;
  (5)连续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个工作日的;
  (6)未经聘用单位同意,擅自出国或者出国逾期不归的;
  (7)严重扰乱工作秩序,致使聘用单位或其他单位工作不能正常进行的;
  (8)年度考核或聘期考核不合格,又不同意调整工作岗位,或者虽同意调整到新工作岗位,但到新岗位后考核仍不合格的;
  (9)待岗结束后仍未能竞聘上岗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的。
  2.有《浙江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试行细则》中规定情形之一的,受聘人员可随时解除聘用合同,并书面通知聘用单位:
  (1)在试用期内的;
  (2)考入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的;
  (3)被录用或者选调到国家机关工作的;
  (4)依法服兵役的;
  (5)聘用单位未按照聘用合同约定支付工资报酬、提供工作条件和福利待遇的;
  (6)聘用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工作的。
  七、保障措施
  (一)教师退出教学岗位应以平时考核、聘期考核和年度考核为基础。
  1.各学校完善教师考核测评办法,对专任教师的考核要以《幼儿园教师专业标准(试行)》《小学教师专业标准(试行)》和《中学教师专业标准(试行)》为重要依据,各学校对教师的考核测评办法要报区教育局审核并备案。
  2.对违反《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的中小学、幼儿园在编公办教职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分别予以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开除等处分。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所在学校及主要负责人两年内不得评优评先。
  3.学校定期对教师进行师德量化考核,考核结果作为教师资格定期注册、业绩考核、职称评审、岗位聘用、评优奖励的首要内容,对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者实行一票否决。
  (二)退出教学岗位的教师或解聘的教师,由学校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后,提供事实依据和说明,报区教育局备案后实施,同时报区人力社保局、区编委办备案。
  (三)教师提出解除聘用合同申请,应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告知学校,经学校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同意,报区教育局备案后实施,同时报区人力社保局、区委编办备案。
  (四)退出教学岗位的教师转入新岗位的,按照新岗位类别重新确定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和绩效工资,不再享受原教师职务工资相应待遇。待岗期间工资待遇按《萧山区推进教师“区管校聘”工作实施方案》相关规定实施。解聘情形符合经济补偿的,依法按相关规定执行。
  (五)退出教学岗位教师对转岗、待岗学习、解聘有异议的,应当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协商不成的,可以逐级向学校竞聘工作仲裁小组、区教育局申请调解;不愿调解或调解不成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向萧山区人事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仲裁结果对争议双方具有约束力。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
  八、本《细则》由萧山区教育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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