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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学八项“减负”规定

所属栏目: 学校规章制度  更新时间:2018-12-02 点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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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贯彻落实《浙江省义务教育条例》和《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过重课业负担的通知》精神,在总结我市对减轻中小学生过重课业负担问题所作的一系列规定的基础上,根据乐清市切实减轻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生过重课业负担会议精神,我校特提出如下规定:

  一、严格执行课程计划。不得随意增减课程门类、难度和课时,不得增加周活动总量。

  二、控制学生在校时间。小学生在校活动时间每天不超过6小时。

  三、控制学生作业总量。一、二年级不留书面家庭作业,其他年级书面家庭作业控制在1小时以内。保证小学生每天有9小时以上的睡眠时间。

  四、不得利用假期补课。学校不得在节假日(含双休日、寒暑假等)组织学生集体补课或上新课。

  五、禁止违规办班。严禁举办各种形式的快慢班、尖子班、特长班、提高班、实验班等,更不得以举办这类班为名进行招生和升学考试。

  六、控制考试次数。每学期只进行一次期末学科考试,不得按考试成绩给学生排名。小学生学业成绩实行等级制。

  七、规范招生考试。坚持就近入学制度,不举行或变相举行与入学挂钩的选拔考试或测试。

  八、加强学生用书管理。教师个人不得统一组织购买规定之外的学生用书,不得向学生推荐各类教辅材料和专题教育读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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