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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配置笔记本电脑管理办法

所属栏目: 学校规章制度  更新时间:2018-12-03 点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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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提升我校教育现代化水平,打造一支具有现代教育思想、掌握现代教育方法、能熟练应用现代信息技术教师队伍,实现优质教育资源共享,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结合我校实际和《乐清市中小学一线教师配置笔记本电脑实施办法》(乐教〔2011〕25号文件),特制定本办法。

  一、配置对象和原则

  1、按照“统筹安排、分步实施”原则,进行合理配置。

  2、必须为学校教育教学所用,学校根据一线教师岗位实际所需,确定配置对象。

  3、部分教辅人员、行政职员和工勤人员不配置笔记本电脑,仍然配置台式电脑。

  4、配置笔记本电脑的教师,只能人手一台,不得一人多配。

  二、管理方式

  1.学校配置的笔记本电脑产权归学校所有,按照《乐清市教育装备管理暂行办法》(乐教〔2010〕64号)规定进行财产登记,纳入学校固定资产统一管理,使用期限为6年。使用期满后,统一申请报损或报废。

  2.教师享有笔记本电脑的使用权和保管权。只限于教师本人使用,不得转借他人使用。教师上网应遵守《互联网管理条例》和学校制订的相关制度。在工作时间内,教师应经常性使用笔记本电脑进行上课、创作课件及办公管理等,每学期使用率不得少于课时总量的1/2,并逐步达到2/3。不得将笔记本电脑(含台式电脑)用于与教育教学无关的活动,如聊天,玩游戏,炒股,看电影电视等,学校可利用网络软件予以管理;工作时间之外,严禁利用笔记本电脑(含台式电脑)浏览、传播不健康的网页或文件、电子邮件,传播病毒、攻击学校服务器等,由此造成的网络故障或电教设备损坏由当事人负责。一经发现,将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情节严重、触犯法律的将送交司法机关处理。

  3.如教职工调离本校或离开教育教学岗位,学校要及时收回为之配置的笔记本电脑。

  4.笔记本电脑在保修期内或在保修期外出现故障,由学校负责与经销商联系,一切按经销商和厂方所承诺的服务执行。保修期外的维护费由教师自负。

  5.因个人保管不善而导致笔记本电脑遗失的,应即时报告学校,并在一个月内由教师个人购买同档次笔记本电脑予以赔偿,以保证教学需要。

  6.学校每学期对所配备的笔记本电脑(含台式电脑)进行核查验证。如发现将配备的笔记本电脑被变卖,将按原采购价追缴变卖款,并在全校予以通报批评。

  7.笔记本电脑(含台式电脑)属于贵重教学设备,在使用过程中,要依照注意事项和管理规定使用,悉心爱护,注意清洁卫生,防火防盗,禁止私自拆装,做好病毒及安全防护等工作。

  8.学校笔记本电脑(含台式电脑)由教导处和总务处(或信息技术中心)联合管理。教导处负责巡查、抽查使用情况;总务处(或信息技术中心)负责定期核查及常规维修。

  9.教师的笔记本电脑(含台式电脑)IP地址固定不变。每学期对笔记本电脑(含台式电脑)进行登记和检查,并将登记表及时通过教育报送平台上报市教育技术中心备案。

  10.学校每学期至少组织两次信息技术校本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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