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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级中学章程

所属栏目: 学校规章制度  更新时间:2018-12-12 点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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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现代教育发展需要,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深化教育改革,规范学校管理,保障学校依法自主管理,全面提高办学品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全称:浦江县黄宅镇初级中学(简称:黄宅初中,又称:黄宅中学),地址:浙江省浦江县黄宅镇古城东路128号,网址:http://www.hzcz.net,
  邮编:322204,机构代码:55618918-7,微信公众号:浦江县黄宅中学。
  第三条  学校性质:浦江县教育局公办全日制初级中学(三年制),属公益一类事业单位,具有法人资格,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四条  办学规模:学校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班级为36个班,在校学生为1481人,学校面向上级规定的学区内招生,招生对象为小学毕业生。
  第二章  办学理念与学校文化
  第五条  核心理念:生命教育
  办学理念: 超越自我、润泽生命
  第六条  办学目标:创特色鲜明的学校,建爱岗敬业的师资,育明礼善学的人才。通过优化课程结构、教学过程、育人环境、管理体制、办学条件,促进学生全面素质和个性特长的充分和谐发展,把学校建成设施硬、队伍优、质量高、信誉好,积极进行教育教学改革的实验校,全面实施素质教育的示范校,县内外有影响力的学校。
  第七条  办学策略:以人为本、以德立校、依法办学,科研兴校、管理强校、质量立校。学校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结合自身的优势与特点,开发新课程资源,适应学生的个性发展,提供优质的教育,让学生学会做人、学会生活、学会创造和发展,潜能得到充分发挥,全面提升学生的综合素养。
  校训:固本培元  持之以恒
  校风:多元连接  科学发展
  学风:自主探究  学思成习
  教风:专注领域  用心引导
  第八条  校标
  校标设计说明:
  主题图案主要是根据学校校名“黄宅”二字的拼音首字母“H”、“Z”进行创意,将字母“H”变形为一大一小两只齐飞的鸟儿,鸟儿代表学校师生,双鸟齐飞的形态,寓意着学校教师与学生是一个整体,同步成长;也可理解为小鸟在大鸟的引导下不断超越自我,翱翔蓝天,体现学校育人的宗旨。字母“Z”则变形为一条河流,源自学校位于浦阳江之滨的地理位置,也与“润泽生命”的办学理念相呼应,表达学校的教育如同水的润泽,水能让两岸的植物茂盛,而学校教育则让全体师生的生命得到充实与发展。
  整个LOGO由橙色、蓝色、绿色构成。橙色是阳光的颜色,代表了一种生命的活力,寓意学校的师生在学校的生活是充满阳光与活力的。蓝色代表了知识,融合了学校科学实验教育的特色,说明学校是一座知识的殿堂。绿色是生命的颜色,代表学校教育对全体师生生命的润泽,让学生健康的成长,让教师幸福的工作,绽放生命的活力。
  校徽
  校刊: 《鼓晨》
  第九条  学校按照依法治校、规划办学、自主发展的要求,定期制订三年发展规划,并形成和健全自评机制,促进学校可持续发展。
  第三章  管理体制与运行规则
  第十条  学校按编制设置校长、副校长、书记、副书记、校长助理、科室主任、教师及其他工作人员等岗位。设置校监会、办公室、政教处、教务处、教科室、信息技术中心、总务处等职能部门。校监会监督学校办学行为及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办公室协助校长室做好日常事务、联络、学校宣传、人事管理等工作;政教处辅助学校的德育管理、住校生管理、安全教育等工作,协调心语室工作;教务处负责学校的教学管理工作,协调课改办工作;教科室负责科研工作;教育技术处负责学校信息化规划和管理工作;总务处负责学校财务、后勤工作。
  第十一条  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和行政责任人,全面负责学校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依法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国家的法律、法令、法规以及教育行政部门的指示、规定;遵循教育规律和管理科学,全面提高教育质量,做好学校各项工作。
  (二)组织起草学校章程、发展规划、规章制度、工作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检查和评价。
  (三)执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决定和指示;
  (四)领导学校各职能部门及常设机构,完善岗位设置,维护学校秩序;
  (五)负责学校日常事务管理,主持校务会议审议重大事项并作出决策;
  (六)负责学校教育教学工作,大力推进素质教育;
  (七)负责教职工队伍建设,促进教职工全面发展;
  (八)负责学校财务、基建及重要设施设备购置的审批;
  (九)负责学校安全工作;
  (十)组织协调学校与政府、社区、家庭等方面的关系,为学校创造良好的育人环境。
  第十二条  校长的主要权力:
  (一)执行权。全面贯彻执行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教育法律、法规和教育行政部门的指示、规定,遵循教育规律,提高教育质量。
  (二)决策权。校长有权根据党的方针政策和上级指令,在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对学校的重大问题行使最后决策权。
  (三)人事权。校长按照有关规定权限和程序,有权对副校长及中层干部进行任免建议;根据学校实际,有权对教职工聘任、解聘、分工与管理。
  (四)财务权。对国家拨给学校的办公经费,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和规定,校长有权决定使用方案,对校舍和设备,有权合理安排使用,不断改善办学条件。
  第十三条  校长的工作原则:
  (一)正确处理党政关系,定期向党组织通报工作,重大决策要主动征求党组织的意见,请党组织参与决策。
  (二)尊重教职工的民主权利,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对不同意见,正确处理看待,不打击报复。
  (三)清正廉洁,不以权谋私,坚持实事求是。
  (四)努力学习,深入实际,总结经验,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和业务素质。
  第十四条  学校成立党支部,支部书记由上级党组织任命。党支部工作职责:
  (一)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保证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法规在学校的全面贯彻执行。
  (二)全面负责党支部工作,执行上级党组织的指示和党支部的决议,加强党组织的思想建设和作风建设,抓好党员教育,充分发挥党组织在学校工作中的政治核心作用和战斗堡垒作用。
  (三)制定并实施党支部工作计划,做好党支部工作总结,定期向上级党组织请示汇报工作,努力完成上级党委布置的各项工作任务。
  (四))加强对学校改革和发展的领导,尊重、保证和监督校长在学校行政工作中的中心地位,对学校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积极参与决策,并在决策后全力支持,保证实施。
  (五)按照党的干部路线和政策,对学校各级干部进行教育、培养、考察和监督。
  (六)密切联系群众,经常了解、掌握教职工的思想动态,深入细致地做好教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配合校长抓好学生的德育工作。
  (七)通过党支部加强对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会、共青团、少先队工作的领导;发挥学校群众团体的思想政治工作职能及对学校工作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作用。
  (八)贯彻落实从严治党有关要求,抓好党性教育,坚定不移推进党风廉政建设,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每年度组织全体干部进行风险排查,制定防控措施,落实每年一次的述职述廉工作。
  (九)实施党务公开。定期组织党员学习,组织学校教职工进行政治学习。
  第十五条  党支部工作原则:
  (一)坚持群众路线,充分发扬民主,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
  (二)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定期召开党支部大会、党小组会、支委民主生活会,上好党课,坚持党员联系群众制度,充分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三)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教育党员自觉抵制和纠正各种不正之风,对党内腐败现象,依据党章、党纪严肃处理。
  第十六条  学校副校长是校长的助手,受校长委托分管学校教育教学等工作。
  第十七条  学校实行校务委员会制度。
  (一)校务委员会的组成:校长、党支部书记、副书记、副校长、校长助理、工会主席等。
  (二)校务委员会研究学校发展规划、改革方案、计划、规章制度,以及主要工作的进展情况、改进意见等学校重大事宜,为校长的决策提供依据。
  (三)由校长主持定期召开校务委员会。校长应通过召开校务委员会等形式,讨论决定学校的重大问题。
  (四)学校每周召开一次行政会议,坚持学校重大问题集体讨论的原则。行政会议参加人员为学校班子成员,必要时可召开行政扩大会议,会议参加人员由校长确定。
  第十八条  学校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由工会组织负责。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如下:
  (一)教职工代表大会是体现教职工民主权益的大事,全体教职工代表应参加会议。
  (二)教职工代表大会由工会主席主持。每学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其中有三分之二代表出席方可生效,教职工代表大会选举和做出的决定、通过的决议,须经半数以上表决通过。
  (三)教职工代表大会对校长权限内的决策有不同意见,应及时同校长交换意见,如意见不能统一,按校长意见执行,必要时可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和上级教育工会。
  (四)教育工会组织每三年改选一次,缺额可及时增补。
  第十九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主要职权:
  (一)听取校长的工作报告,审议学校发展规划、学校工作计划、重大改革方案,并对其提出意见或建议。
  (二)审议通过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评价制度、岗位聘任设置方案及有关教职工绩效工资、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项。
  (三)制定修改学校章程,审议并通过学校章程草案。
  (四)讨论并向校长送交教职工代表提出的各种提案,及时反映群众的意见、要求,向各部门领导提出合理化建议。
  (五)评议监督学校领导干部,推荐优秀年轻干部后备人选。
  第二十条  学校建立校务监督委员会,设主任一名,委员五名。
  (一)校务监督委员会组织对学校教职工廉洁自律、“三重一大”(重大问题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投资决策、大额资金使用)事项及其他事项开展监督。
  (二)校务监督委员会协助学校党支部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积极完成纪检监察各项工作任务。
  (三)收集各方面对学校管理的意见和建议,督促落实并反馈办理结果。
  (四)协调各方面关系,化解社会矛盾,切实维护党员群众的民主权益。
  第二十一条  学校共青团、少先队、学生会组织接受学校党支部的领导,配合学校全面贯彻教育方针,组织开展适合青少年学生特点的活动,在推进素质教育中发挥积极作用。其组织机构及相关事项依照《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中国少年先锋队章程》等实施。
  第二十二条  学校设立年级部,各年级部设年级部长1名,负责协调本年级的有关事务。
  学校以班级为教育教学工作基本单位,班主任是班集体组织者、教育者、指导者,并负有协调本班级各学科教育教学工作和沟通学校与家庭、社会之间联系的责任,按照各处室和年级部的安排开展工作。
  学校设立家长委员会,增进家校沟通,建构家庭、学校、社会三结合教育网络。
  第二十三条  学校建立健全重大事项决策制度。学校重大事项应在党政主要负责人酝酿提议、充分调研与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由校长召集并主持校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经集体讨论,由校长作出决定并组织实施。学校党支部、校务监督委员会和工会发挥监督保障作用。
  凡属教职工代表大会职权范围的事项,应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
  第二十四条  学校实行校务公开制度:
  校务公开基本内容为:学校办学目标、发展规划、社会承诺、收费项目、主要领导及分工、监督投诉电话与网址、重大改革方案、学校财务收支、教师职称、评先评优、民主评议领导干部等与学校教育教学、科研、管理、改革发展密切相关的重大问题和涉及师生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校务公开形式:校务公开栏、校园网、微信公众号、QQ(微信)工作群、教职工代表大会等。
  第二十五条  学校实行教职工聘任制。结合学校实际情况,逐步做到定岗、定编、定人、定责、定工作量,建立择优上岗的竞争机制,变身份管理为岗位管理。
  第二十六条  学校接受政府以及教育、登记管理和审计等管理部门的监督,接受社会、家长的监督,听取社会各界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四章  教育教学管理
  第二十七条  学校建立健全年级部、教研组、备课组等教育教学基层管理机制。年级部长负责本年级的教育教学工作,统筹教师分工与管理、学生管理工作等。教研组长负责领导、组织教师进行集体教学研究,定期开展教学研究活动,按学校安排参加各种培训和学术活动,贯彻落实教学计划,完成各项教学任务。备课组长负责组织本组教师进行集体备课,科学、规范、精细地开展教研活动,为课堂教学奠定扎实的基础。
  第二十八条  学校成立以校长为组长的学校德育工作领导小组,坚持党的教育方针,以“立德、树人”为教育的根本任务,围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深入贯彻落实德育方面的政策法规,践行以“学会感恩、倡导共享、懂得责任”为目标的德育管理。
  (一) 学校坚持全员德育原则,实行政教主任为组长,年级部长、班主任、分管领导参与的年级部自我管理模式。充分利用升旗仪式、国旗下讲话、班会课、团队活动,结合重大节日、纪念日开展法治、环保、安全、心理健康等主题教育活动。加强对学生的爱国主义、集体主义教育以及行为习惯养成教育、感恩教育、责任教育、法治启蒙教育。
  (二)重视班主任队伍建设。推行班主任自培式培训,不断总结德育经验并及时推广。根据《浦江县黄宅中学班主任工作条例》和班主任量化考核方案对班主任工作进行督导、检查、总结,并做好考核记载工作。做好优秀班主任和优秀德育工作者的评定工作。
  (三)深入开展“春泥计划”工作,充分利用社会资源,加强与社区的协同教育。组织学生走出校门,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资源充足的实践体验式德育教育模式,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实践能力和社会责任感。
  (四)建立健全心理健康辅导机制。开设心理健康拓展性课程,完善心语室建设,通过谈心、咨询、讲座、讲课等形式,对学生进行心理健康教育、心理疏导,帮助学生正确处理好学习、生活、人际关系等方面的心理问题,提高学生的心理素质和抗挫折能力。
  (五)加强法治启蒙教育。开设法治拓展性课程,建设法治公园,通过讲座、辩论、观摩等形式开展丰富多彩的法治教育活动,培养师生的法治意识,贯彻落实依法治国精神。
  (六)加强行为习惯养成教育。组织七年级新生开展综合素质提升训练;推行文明礼仪通过性考试;建立健全值周班制度,加强学生自主管理。
  第二十九条  做好团委工作,充分发挥团委的教育职能,开展丰富多彩的教育实践活动;定期召开团员代表大会,抓好团员的准入制度,做好预备团员的考核工作。
  第三十条  建立学生品德评价体系,每年元旦前开展黄宅中学“最美学生”、“最美班级”、“最美寝室”评比,以树立身边的典型与学习榜样。切实做好学生的综合素质评定和“黄中最美”评选工作。
  第三十一条  加强校园文化建设,创设优良的文化氛围,使之成为德育隐性课堂。设立时事专栏,充分利用橱窗、班级黑板报、校园广播站、校园网站加强宣传教育,发挥校园物质文化建设和精神文化建设的育人功能。
  第三十二条  学校按照课程设置标准实施教育教学,确保开齐课程,开足
  课时。根据《浙江省教育厅关于深化义务教育课程改革的指导意见》,探索拓展性课程的开发和实施,深入开展学校科学实验特色课程的研发与实施,充分考虑学生的智能特点和兴趣爱好,满足学生的个性化学习需求。每学年拓展性课程占总课时的20%左右。
  第三十三条  规范教育教学常规管理,落实《黄宅中学教学常规管理细则》,确立以生为本、以学定教的意识,全面落实教学工作。
  根据上级文件精神及《黄宅中学教学常规管理细则》,做好教育教学常规专项检查反馈和课程实施情况的检查,检查结果必须存档并与教师考核相结合。
  第三十四条  实行推门听课制度、公开课专家评课制度。每位教师每周至少推门听课一次,听课过程完整,强化评课交流。各教研组有计划、有实效地安排组内教师开展公开课、展示课、观摩课活动,深入开展“名师飞课”直播课堂工作。
  第三十五条  践行“轻负高效”,切实减轻学生的课业负担。合理安排学生的作息时间,不安排学生集体补课,严格控制学生作业量。使用上级行政部门统一规定的教材(含地方教材),拓展性课程的使用要经过上级有关部门批准方可使用;除此之外任何人不准为学生购买其他教材或辅助材料。
  第三十六条  学校以“丰富和活跃学生的课外文化生活,促进学生全面素质的提高”为宗旨组织设立社团,由学校团委负责制定社团组建计划、招募成员以及社团活动的大体规划等,并逐步使其规范化、制度化。
  社团成员为本校在校学生,如需指导教师、顾问等,原则上由学校团组织安排,并酌情考虑社团提供的推荐人选。
  学校鼓励、支持社团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学校规章制度的前提下,开展健康、有益的校园活动,丰富校园文化,帮助学生扩大知识视野、陶冶情操,锻炼学生才能、培养公民意识、提升学生素质。
  第三十七条  执行国家教育考试制度,按上级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组织好期中、期末考试、毕业考试和专项考查。定期举行教育质量分析会,加强教师沟通和协调,提高教育教学效率。
  第三十八条  学校严格执行有关学校体育、卫生工作的法规规章,通过日常体育教学、阳光体育活动等保证学生每天一小时体育活动时间,每年举办一次田径运动会和多次体育单项比赛。开展健康教育,培养学生良好的卫生习惯、健身习惯与基本的运动技能。
  学校定期组织学生体检,预防传染病、常见病及食物中毒。完善卫生工作制度,不断改善环境卫生条件。
  第三十九条  学校建立心理辅导室,开设心理健康教育课程,设立悄悄话热线信箱,配备专职、兼职教师开展工作。为师生心理健康提供有效的保障与服务。
  第四十条  加强数字化校园建设。学校信息技术中心统筹学校信息技术的开发、引进与应用。充分利用信息技术,完善校园网站,使之成为学校和社会、家庭,教师和学生、家长之间的互动、学习平台。
  第四十一条  学校积极倡导“科研兴教”,坚持以学科组为单位,针对教育教学中的各种现象、举措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研究,在“边教边研究”的过程中,体现以教研组为单位的校本研修特色,营造学习型学校。
  注重科研作为教师个人发展的手段,立足校本、促进教师专业能力发展,并以制度化管理的方式,将教育科研与学校德育、教学、队伍建设的有机结合,实现学校教育教学行为与管理行为的科学性、合理性,推动学校教育科研在科学、务实、高效、有序的轨道上顺利开展,树立学校科研特色。
  第五章  教职工管理
  第四十二条  学校根据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数额、岗位数和岗位任职条件及教育行政部门、学校相关规定聘用教职工,公开招聘,竞争上岗,对聘用人员实行岗位管理体制和绩效工资制度。
  第四十三条  教师享有下列权利:
  (一)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二)参加教育教学科研、学术交流,加入专业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三)指导学生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品行和学业成绩;
  (四)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的带薪休假;
  (五)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六)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四条  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职业道德规范、学校章程及规章制度,为人师表,忠诚于人民教育事业;
  (二)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执行学校工作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和岗位职责,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三)对学生进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治教育及思想品德、文化科技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四)弘扬爱心与责任感,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德、智、体、美等方面的全面发展;
  (五)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利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六)践行以生为本理念,终身学习,与时俱进,不断提升育人水平。
  第四十五条  教师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及有关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及有关法律规定的义务。学校依法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关注教师发展,保障教职工享有国家政策规定的待遇。逐步改善教职工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帮助解决教职工遇到的实际困难。
  第四十六条  学校关注青年教师和骨干教师队伍建设,依照《黄宅中学优秀人才评后管理办法》充分发挥名师、名师培养人选、骨干教师等优秀人才的示范带头作用,全面提高学校教育教学质量,促进学校稳定发展。
  第四十七条  学校建立健全班主任选配、聘任、培训、考核、评优等制度,切实加强班主任队伍建设,提升敬业精神、教育理念和业务能力。
  教师应当遵照《中小学班主任工作规定》及黄宅中学班主任工作管理条例,履行职责,完成任务,享受相应待遇与权利。
  第四十八条  学校实行岗位责任考评奖励制度,根据教师的政治思想、业务水平、履行岗位责任的工作态度、工作成绩和考勤情况进行客观公正的考评,考核结果作为教师聘任、评优、绩效工资发放的重要依据。每年评选一次“最美教师”。
  第四十九条  学校对在教育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方面表现优异、业绩突出者予以表彰和奖励。
  学校对违反校纪校规和合同,或在工作中造成失误和不良影响的教职工,视情节轻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批评教育和惩处。
  第六章  学生管理
  第五十条  学校实施初中阶段的义务教育,按就近免试入学的原则,招收学校服务区内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实行秋季始业。不属学校服务区内的新生,按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入学手续。
  第五十一条  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与学校组织的各种教育教学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与学校、班级管理,评议学校工作和教师的教育教学工作;
  (三)接受平等教育,对奖罚不公正的有权在校内申诉;
  (四)在品行和学业成绩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
  (五)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处理有异议,对学校、教职工侵犯其受教育权、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出申诉或提起诉讼;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十二条  学生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遵守《中学生守则》、《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遵守学校的管理制度和相关要求;
  (二)尊师爱校,团结同学,参加集体活动,促进身心健康,养成良好品行;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
  (四)爱护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五)积极参加各级各类竞赛,发展个性特长,维护学校声誉,为校争光;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十三条  学生修业年限为三年,修业已满且成绩合格者,发给初中毕业证书。学生因病无法继续学习,凭有效医疗证明办理休学手续,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准其休学;休学超过三个月者,复学时根据学生实际,编入相应年级。
  第五十四条  凡按上级教育主管部门的招生规定入学的学生,在办理入学手续后,均取得学籍。学校实行电子学籍管理,教务处设专人负责。学生的入学、转学、休学、复学、毕业等学籍管理事宜,均按照上级教育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五条  学校建立学生成长档案,对学生实施综合素质评定,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每学期评价结果记入学生本人档案。
  第五十六条  学校对取得优异成绩和对学校作出重大贡献的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并记入学生本人档案。
  学校对违反校纪校规的学生予以批评教育,并可对情节严重者予以相应处分。对学生的处分要依法规范,遵循“最小侵害”原则,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
  第五十七条  学校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根据国家就学贫困救助政策给予帮扶资助,并积极争取各方救助渠道,保证适龄少年、儿童顺利接受完成九年义务教育。
  第五十八条  学校支持学生自治,鼓励学生参与校园民主管理,通过选举、演讲、辩论等方式在校园内学习民主生活方式,培养现代公民素养与健康人格。
  第七章  学校财产与经费管理
  第五十九条  学校经费来源以国家财政拨款为主,通过合法渠道多方筹措为辅。坚持勤俭节约原则,合理使用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六十条  学校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学校财务工作在校长领导下开展,实行民主管理和财务公开。严格遵守国家财经制度和财经纪律,经费开支民主、公开,接受上级有关部门审计和监督。
  第六十一条  学校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建立账目,落实专人管理,定期清点,及时做好变更、增减手续。加强校舍、校产管理,严防公物流失和浪费,对损坏学校财物的应当依法赔偿。定期进行财务、设施、设备、财产的检查和维护,发现问题,及时上报,解决隐患。
  第六十二条  学校依法向政府部门提出年度预算安排意见,经批准后执行,并接受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和财政、税务、审计、监察等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督。
  第六十三条  学校严格执行收费政策,规范收费行为,按照有关部门确定的项目和标准收费。各项收入按照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六十四条  学校依法接受社会各界的捐赠,建立健全受赠财产的使用制度,加强对受赠财产的管理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八章  学校与家庭、社会
  第六十五条  学校主动与社会、家庭联系沟通,加强学校、家庭、社会密切配合的育人体系建设,形成教育合力。
  学校建立德育、科普、法制、社区等各类教育基地,定期组织开展校外教育活动。
  第六十六条  学校遵循民主、公开、自愿的原则,组织家长选举成立家长委员会。
  家长委员会在学校的指导下履行参与学校管理体制、参与教育工作、沟通学校与家庭等职责,做好德育、保障学生安全健康、推动减轻学生课业负担、化解家校矛盾等工作。
  学校建立与家长委员的联席会议制度,通报学校发展规划及其进展、教育教学工作情况,听取家长委员会的意见和建议,取得支持和帮助。
  第六十七条  学校依靠家长委员会办好家长学校,制定教学计划,定期开展活动,加强对家庭教育的指导。
  学校建立教师与家长的日常联系机制。教师特别是班主任应密切联系家长,做好家庭访问工作,形成家校教育合力,促进学生健康成长。
  第六十八条  学校通过加强内部建设,树立良好的公共形象,在相应区域内发挥积极作用,服务于学习型城市建设。
  学校配合社区开放校内文化设施和体育场地。
  学校依托社区,开发社区教育资源,开展社会实践活动,为学生创造服务社区和实践体验的机会。
  第六十九条  学校依靠镇人民政府、社区、派出所共同开展校园及周边地区的综合治理工作,加强对行为偏差学生的教育,建设平安文明校园。
  第七十条  学校开展校际互动合作,不断扩大对外交流,拓展教育视野,提升办学水平。
  第九章  卫生保健及安全
  第七十一条  加强学校体育工作,增强学生体质。
  (一)为学生提供活动场地、器材和科学指导,按规定向社会开放体育设施。
  (二)开足开齐体育课程,保证学生每天一小时锻炼时间,开展体质健康测试工作。
  (三)开展丰富多彩的课外体育活动和竞赛。
  第七十二条  认真执行《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及国家有关学校卫生工作的法规、政策,建立健全学校卫生工作制度,不断改善环境卫生和教学卫生条件。
  (一)设卫生室和心理辅导咨询室,开设心理信箱,为学生成长提供健康空间。
  (二)定期面向全体学生进行体检,建立学生健康档案。
  (三)建立防控传染病长效机制,并通过多种形式进行健康教育,培养学生良好的卫生习惯,预防传染病、常见病及食物中毒。
  第七十三条  加强校园安全防范工作,建立健全平安校园制度,做好“人防、物防、技防”三防建设,落实岗位职责。
  (一)定期对师生进行安全宣传教育,定期开展校园安全演练,培养师生的自救自护能力。加强校舍、交通、消防、饮食卫生、健康、周边环境治安以及教育教学安全管理,防范安全事故发生,确保校园稳定,社会和谐。
  (二)组织师生外出活动时应当坚持安全原则,活动前必须经校长批准,做好安全预案,并报上级有关部门审批;活动中做好安全防范工作,确保师生安全。发现隐患及时进行处理,采取逐级上报制度。
  (三)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投保学生意外伤害校方责任险。鼓励学生自愿参加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发生校园意外伤害事故,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及时救助受伤害学生,并依法进行善后处理。
  (四)加强对门卫及保安的管理,坚持门禁及外来人员来访登记制度。
  第十章 附则
  第七十四条  在章程统领下学校建立健全规章制度体系。规章制度的立、改、废均依照民主程序进行。
  第七十五条  本章程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校务委员会通过,并经浦江县教育局核准后实施。
  第七十六条  未尽事宜以法律法规及上级规范性文件为准。
  第七十七条  本章程由法人代表签发,校务委员会负责解释;修订需由校务委员会或1/3以上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校务委员会通过,报浦江县教育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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