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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工作量规定

所属栏目: 学校规章制度  更新时间:2018-12-19 点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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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根据《浙江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课时工作量计算参考办法》规定,结合学校实际,规范学校教职工课时工作量标准,完善“绩效挂钩、奖勤奖优”的考核机制,充分调动广大教师教书育人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全面提高教育质量和办学效益。

  2.课时工作量计算中涉及的有关概念说明:
  (1)课时工作量中所涉及的人员包括教师、教辅人员和职员,不包括工勤人员。
  (2)“课时工作量”是指直接或间接从事与教育教学相关的各项工作负担的总合成。包括课程教学工作量、教育教学管理工作量、业务学习工作量三个方面,但不代表教职员在学校内的全部工作。除课时工作量外,仍需承担学校安排的其他工作。
  (3)“课程教学:工作量”包括备课、上课、辅导答疑、批改作业、考试(命题、监考、阅卷、评定成绩)等教学各环节工作量。根据学科特点,赋予每门课程不同的课时工作量系数,主要考虑个别辅导、学生答疑、作业批改、考试等几方面的学科、年级差异。各门课程的工作量系数(见4—1)。
  (4)“教育教学管理工作量”指班主任(副班主任)、学校行政管理人员(含校级领导、教学主任、教育主任、总务主任、少先队辅导员、团支部书记等)、教辅人员、职员的工作量。同时也适当考虑年级组长、教研组长的工作量,以体现这部分群体在教育教学管理中的重要作用。
  (5)“业务学习工作量”指教师参加校本研训、根据要求参加省市区各级各类教学研究活动、指导教师等工作量。
  (6)“满课时工作量”指学校根据学校总课时工作量和教职员数量情况确定的每一个教职员必须完成的工作量。
  3.课时工作量计算办法:
  (1)学校周总课时工作量二学校周总课程教学工作量+学校周总教育教学管理工作量
  (2)周满课时工作量二学校周总课时工作量÷学校总教职员人数(不含工勤人员)
  其中业务学习工作量即学习研训指导工作每位教师都必须参加,同时根据教师不同类别(如新教师、骨干教师等)又有不同要求,不列入课时工作量量化计算范围,考核中以定性方式体现。
  课时工作量的计量单位为标准课时,学校总课程教学工作量按照《浙江省义务教育阶段课程设置及课时安排》规定课时结合学科工作量系数计算。
  4.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及专项工作岗位工作量标准:
  (1)各门课工作量系数
  (4)语数跨年级的教师每周增加1个标准课时,两个班数学增加1个标准课时。女教师50周岁以上,男教师55周岁以上每周可增加1个标准课时。阶段性临时任务,可增加临时周课时。其它未纳入以上工作量范围的按照实际情况酌情计算工作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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