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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职工工作评价办法

所属栏目: 学校规章制度  更新时间:2018-12-20 点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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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浦江县第三中学教职工综合考核条例(2011年4月19日校三届二次教代会通过)》的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浦江县第三中学教职工工作评价办法(试行)》。

  1.教职工工作的评价考核按照科任教师、工勤人员两个系列分别组织实施评价考核。

  校长、书记参加教育局考核,其余教职工全部参加评价考核。科任教师指的是承担班级授课工作的教师,工勤人员指的是没有承担班级授课工作的教师。如果相应学期承担班级授课工作时间超过二分之一,则按照科任教师进行评价考核;如果承担班级授课工作时间没有超过二分之一,则按照工勤人员进行评价考核。

  2.科任教师由任教班级的所有学生进行评价考核,工勤人员由全体科任教师(不包括学校行政领导)和行政领导两个方面分别进行评价考核。

  3.评价考核采用量化计分办法,使用有关的量化测评表进行测评。科任教师的主要考核内容有教学过程、教学效果、辅导、作业、师德、出勤等;工勤人员的主要考核内容有遵纪守法、组织纪律、工作态度、服务意识、工作成效等。

  4.评价考核项目计入学期综合考核结果的权重,科任教师为10分,工勤人员为50分。具体记分办法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按照测评结果从高分到低分在年级中进行排序,排序前25%的科任教师计10分,前50%~25%的教师记8分,前75%~50%的教师记7分,后25%的教师记5分。跨年级担任教学工作的,计算平均分。

  按照测评结果从高分到低分排序,排序前25%的工勤人员计25分,前50%~25%的工勤人员记22分,前75%~50%的工勤人员记19分,后25%的工勤人员记15分。科任教师(不包括学校行政领导)和行政领导测评,分别进行计分;两项得分进行累加获得工勤人员的工作评价结果。

  5.评价工作每学期组织一次,一般安排在期中考试之后、期末考试之前的适当的时间进行。

  6.教务处负责实施科任教师的评价考核工作,办公室负责工勤人员的评价考核工作。

  本办法解释权归校长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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