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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食堂新建、改建、扩建项目预防性卫生监督审查制度

所属栏目: 学校规章制度  更新时间:2019-01-21 点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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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加强学校食堂建设项目的预防性卫生监督,保证建设项目卫生预评价工作的质量,使学校食堂的建设达到卫生要求,保障学校师生的饮食安全,促进平安青田建设,根据《食品卫生法》特制定本制度。

  一、本县范围内的学校、幼儿园在新建、改建、扩建食堂项目时必须严格按照食堂卫生安全规范标准设计,并向所管辖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预防性卫生监督审核,达不到食堂卫生安全规范标准设计要求的要及时整改,工程竣工验收必须由卫生监督部门参加,达到食堂卫生安全规范标准要求的发放给食堂卫生许可证。学校未申请预防性卫生监督、擅自建设而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的,由学校负责人承担主要责任。

  二、学校食堂建设项目的预防性卫生监督需提交下列 申请材料:

  1、《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申请书》;

  2、设计图纸(根据建设项目选址、初设、施工的不同阶段分别提供项目方案、地形图、初设、施工的总平面图,建筑平、立、剖面图,工艺流程图等);

  3、食品卫生专篇;

  4、申请人对所提供材料真实性、合法性的承诺书;

  5、卫生行政部门要求申报的其他材料。

  三、卫生行政部门根据规定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按以下规定开展学校食堂建设项目的预防性卫生监督审核工作:

  (一)选址审核:

  1、依据平面图、地形图、风向图和建设项目性质、用途,对项目毗邻的有毒有害场所、卫生防护带,进行选址审核;

  2、根据需要到建设项目现场进行勘查;

  3、制作现场审核记录。

  (二)资料审核:

  1、审查提供的图纸、资料、预评价报告的合法性、有效性,包括图纸设计单位、资料出具单位、预评价单位的签章、资质等;

  2、依据卫生规范、标准、审查食品卫生专篇中关于设备、工艺、布局、卫生设施(包括厕所、浴室)等;

  3、审查生活区和食品加工经营区的分割情况,以及废弃物处理排放措施是否符合卫生要求。

  (三)审核意见:

  1、对疑难项目可征询专家意见,作为提出审核意见的参考;

  2、卫生行政部门在出具受理通知书后20日内完成资料和现场审核工作,提出书面的预防性卫生审核意见:

  A、符合卫生要求的,通过建设项目选址、方案、初设、施工卫生审查;

  B、不符合卫生要求的,提出改进意见并说明理由。

  (四)竣工验收审核:

  1、申请

  1.1 申请材料

  A、填写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申请书或递交相关申请报告;

  B、施工阶段书面的卫生审核意见;

  C、有资格的卫生专业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

  D、卫生行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2、受理审查和程序(同选址和设计的受理审查和程序)

  3. 审核

  3.1 资料审核

  A、审核提供资料的合法性、有效性(包括资料出具单位的资质和材料的形式、内容);

  B、必要时对专业机构出具的评价报告和检测报告进行复核和抽测。

  3.2 现场审核

  A、在现场勘察建设单位是否按图施工;

  B、检查施工阶段卫生审核意见的执行情况;

  C、制作竣工验收现场审核勘验记录。

  4、审核意见

  (1) 书面提出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意见;

  (2) 参加建设单位竣工验收,如实签署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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