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器保管人员调动或变更时,应一次性办清交接手续。
2、 理交接手续时应根据仪器的总账和明细账,逐一核对账物,对短缺的器及药品,原保管员负责追回和解释,对账物不符合情况,原则上不办理,并作出相应的处理。
3、移交范围包括各类账册、规章制度、仪器、钥匙及有关的资料、记载等。
4、交接清单必须由主管领导、移交人签字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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