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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学会计工作交接制度

所属栏目: 学校规章制度  更新时间:2019-10-11 点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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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了进一步规范会计基础工作,确保财务会计工作的前后衔接,保持会计工作的连续性,明确责任,保证会计工作依法有序的进行。根据《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会计人员调动或者离岗离职,必须将本人分管的会计工作全部移交给接替人员,接交人员必须认真做好接管工作,并做好办理交接的未了事项。没有办清交接手续的,不得办理调动或离职手续。
 
  第二条 会计人员办理移交手续前必须及时做好以下工作:
 
  1、将已经受理的经济业务尚未填制会计凭证的,必须填制完毕。尚未登记的账目,必须登记完毕。
 
  2、不论在月末或在月中移交,移交的账簿均须结出余额、移交人须在余额后加盖印章或签字。
 
  3、填写账簿启用表的有关移交项目,有关人员须加盖印章或签字。
 
  4、整理应该移交的各项资料,对未了事项写出书面材料。
 
  5、编制移交清册,列明应当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印章、现金、支票簿、收据、文件、其他会计资料和物品等内容。
 
  第三条 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必须由监交人负责监交,会计人员交接由财务主管监交;财务主管人员交接,由单位负责人监交。
 
  第四条 移交人员在办理移交时,必须按移交清册逐项移交;接交人员必须逐项核对点收;监交人员根据交接的各项会计资料和实物的内容、数量及金额进行核实监督。
 
  第五条 移交人员经管的支票、贷记凭证、票据、印章和其他实物必须交接清楚。对需要在计算机上操作实现的电子数据,应在实际操作状态下进行交接。对有关使用的软件,应对有关内容进行实际操作,确认能正常操作,并将密码与数据盘中相关的内容进行交接。
 
  第六条 对现金要根据财务帐套内记录的余额进行当面点交;银行存款、零余额用款额度要根据财务帐套内记录的余额和银行对账单进行核对,并在移交清册上注明。空白支票、贷记凭证、收据等票据要与核销登记本记录进行核对。
 
  第七条 移交清册的相关内容应该包括:单位名称、移交日期及地点、移交的项目内容及相关的数量、移交清册的页数,移交人、接交人、监交人要在移交清册上签名或者盖章。移交清册一式三份,由移交人、接交人各持一份,单位留底归档一份。
 
  第八条 为保证会计记录的真实完整,在会计年度内接交人应继续使用移交前的账簿,不得自行另立新账。
 
  第九条 会计人员因故暂时离职的,单位负责人和财务主管必须指定专人代理,办理临时交接手续。超过半年以上的,应按照会计人员调动时办理交接手续的程序,办理会计工作交接。
 
  第十条 移交人对所移交的会计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承担相关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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