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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临时工聘用管理办法

所属栏目: 学校规章制度  更新时间:2020-02-19 点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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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w.net   推进学校人事制度改革,促进劳动就业,合理配置人力资源,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于本校临时工的聘用与管理。

  二、学校各部门要充分发挥本部门现有人员的作用,合理配置人力资源,严格控制临时用工数量。确需使用临时工的,经部门申请、分管校领导和办公室审核、校长办公会批准方可聘用。

  三、临时用工一律实行聘用制,聘期一般为3年,聘用期满考核合格可续聘。

  四、首次聘用的人员实行试用期(试用期包括在聘期内)。新聘教师试用期为一个学期,其他人员试用期为三个月。

  五、每年11月30日前,凡需使用临时工的部门应将用工计划、岗位职责及考核标准报办公室,经审核批准后,由办公室以书面通知的形式下达用工计划。教学部门所聘用的教师计划可于每年九月份进行一次调控。其它的临时性调整须经校长办公会批准方可进行。

  六、各部门负责本部门所聘用的临时工考勤、考核及管理。办公室负责检查各部门对临时工的使用、管理情况。

  七、学校根据不同用工岗位和聘用者技能条件为其支付相应的劳动工资及社会保障费用(以下简称工资与社保金),逐月发放。

  九、临时工的权利和义务

  1.临时工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

  2.临时工应认真履行以下义务:

  (1)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公民道德规范要求;

  (2)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服从工作安排,服从用工部门的管理;

  (3)爱岗敬业,踏实工作,按时完成工作任务。

  3.聘用期满,学校不再续聘或本人不再申请续聘的,应终止聘用。

  4.聘期内临时工的解聘,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可随时单方面解聘,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拟解聘人员:

  (1)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胜任工作的;

  (2)不服从工作安排,或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校纪校规,或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3)违规操作给学校造成较大损失的。

  (4)不能履行劳动合同(协议)确定的岗位职责,年度考核不合格,经调整岗位后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5) 聘用人员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不能从事正常工作的。

  5.解聘的经济补偿办法:

  (1)其经济补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的规定条款办理。

  (2)经济补偿金按被解聘人员在我校实际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其本人1个月工资的补偿金,最多不超过8个月。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标准支付其经济补偿金。

  十一、其它有关规定

  1.临时工节假日加班费用为每小时8元。

  2.临时工加班需经过直属领导或负责人批准后方可进行,每次加班需做好时间、事由等相关记录,由直属领导或负责人签字。工作日中超过上下班时间的工作时间原则上不按照加班标准进行核算(因寒暑假临时工享有带薪休假)。

  2.临时工休假时间与学校保持一致,寒暑假期间,如无需要可享受带薪休假,如学校有活动需要服务,原则上不记加班。

  十二、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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