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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中中奖励基金章程

所属栏目: 学校规章制度  更新时间:2020-02-23 点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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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w.net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特设立“汉寿一中奖励基金”。

  第二条:奖励基金的宗旨是:奖励教育教学成绩突出的教师和品学兼优的学生,以激励教师献身教育事业,奋发有为;鼓励学生勤奋学习,刻苦钻研,立志成才,服务社会,报效祖国。

  第三条:奖励基金的收支管理由汉寿一中负责,并接受教育主管部门和各地校友会的监督。

  第二章 奖励基金的来源、管理及使用原则

  第四条:奖励基金的来源渠道有:

  (一)国家资助的专款;

  (二)单位、企业的捐款;

  (三)在汉寿一中工作、学习过的校友,现在汉寿一中工作、学习的教职员工、学生及汉寿乡友的捐款;

  (四)社会各界和海外人士的捐款;

  (五)奖励基金存储银行的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条:奖励基金捐款实行自主自愿的原则,捐资数额多少不论。学校在中国银行汉寿县支行设立专项帐户,外地捐款可直接汇入帐户,或通过邮局汇款到学校,本地捐款可直接汇入帐户,也可直接送到学校。所有捐款学校均开具捐资收款收据。

  第六条:所有捐款一经捐给学校,即属学校公产,并只能作为奖励专项开支,不得借用、挪用。

  第七条:奖励基金严格按照国家的财经制度进行管理,杜绝一切贪污浪费及违规开支,最大限度地发挥其奖学奖教功能。

  第八条:奖励基金由汉寿一中校史办公室负责管理,使用时由汉寿一中领导集体决策,并与各地校友会通报,无异议后,方可动用。每年12月作出基金收入开支情况报告,并向各地校友会通报。各地校友会可以随时对基金收入开支情况进行审核。

  第三章 奖励基金的使用

  第九条:奖励基金的使用主要有三项:

  (一)奖励教育教学成绩突出的教师;

  (二)奖励品学兼优的学生;

  (三)与奖励基金工作有关的办公开支。

  第十条:教师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给予奖励:

  (一)被评为全国教育系统劳动模范者;

  (二)被评为全国有突出贡献专家者;

  (三)被评为全国优秀教育工作者、优秀班主任、优秀教师者;

  (四)被评为省级优秀教育工作者、优秀班主任、优秀教师者;

  (五)被评为市级优秀教育工作者、优秀班主任、优秀教师、优秀专业技术人才者;

  (六)在教学与科研方面取得突出成绩者;

  (七)指导高考备考取得显著成绩者。

  第十一条:学生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给予奖励:

  (一)被评为省级优秀学生干部、“三好”学生者;

  (二)体育、艺术等方面成绩突出者;

  (三)高考成绩特别优异、考上名牌大学者;

  (四)每学期期考成绩在年级列名次者;

  (五)在省级、国家级报刊杂志上发表作品者;

  (六)参加省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各学科竞赛获奖者。

  第十二条:以上两条各项奖励金额视当年奖励基金收入情况而定。所获奖励须在当年申报办理发放,逾期不予受理补发。

  第十三条:教师、学生所获得的荣誉和成绩必须如实申报,如有弄虚作假骗取奖励者,一经发现查实,除如数追缴回所领奖金外,还要通报批评,且今后再无受奖资格。

  第十四条:涉及奖励基金工作的办公经费开支必须尽量节约,杜绝一切不合理开支。

  第四章 捐款者的权利

  第十五条:捐款者对奖励基金的收入、管理、使用有知情权、监督权。

  第十六条:不论捐款多少,学校均给捐款者发给荣誉证书。凡捐款数额在1万元以上者,学校将芳名刻碑表彰留念。

  第五章:奖励基金的终止及善后处置

  第十七条:学校存续期间,奖励基金只能作为奖励师生专项使用。若发生以下情况之一,奖励基金停止发放:

  (一)学校停办;

  (二)学校办学体制改变;

  (三)奖励基金管理使用出现重大违法违纪行为,失去捐款者信任。

  奖励基金停止发放后,由各地校友会共同决定余下奖励基金的处置。

  第十八条:奖励基金须仰仗各地校友、单位、企业及社会各界人士的不断捐款、补充,才能成为源源不断的奖励之源。若捐款来源逐渐减少,奖励标准亦随之降低。若捐款使用完毕,没有后续资金补充,则奖励基金自行终止。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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