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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级中学学校章程

所属栏目: 学校规章制度  更新时间:2020-09-30 点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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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学校管理,维护学校、教师及其他教育工作者、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实施依法治校,促进学校持续、稳定、健康发展,全面推进素质教育,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根据《教育法》和《义务教育法》(《职业教育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章程。

  学校简介:

  郁南县建城镇罗旁初级中学是原罗旁镇唯一的一所初级中学,与著名的旅游风景点“华表石”隔江相望,遥遥相对,景色优美,是育人的好地方。

  罗旁初级中学原名为罗旁中学,始建于1968年秋,原址在罗旁岗顶 。刚开办时,它只设高中,不设初中,到了八十年代初,因高中撤并,罗旁中学就成为了一所初级中学。1995年,为适应社会发展和教育形势的需要,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当地党委政府以及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决定将罗旁初级中学与罗旁中心校两校实行互迁,并将原中心校(即华光庙旧址)的面积扩宽。

  学校占地面积近18000平方米,校舍建筑面积4728平方米,有两幢水泥楼房的教学楼、一幢四层32室的学生宿舍楼,一幢四层的学生饭堂,2010年夏改造了学生的公厕一座。

  几十年来,历届的学校领导班子、全体教职员工都认真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辛勤耕耘教书育人,为社会培养了大量的有用之才,真可谓艰苦创业,历尽沧桑,桃李芬芳。特别是近几年,学校的领导班子和全体教职员工,更是团结务实,勤奋敬业,开拓进取,迎难而上。学校确立“教学思想管理是方向,教学组织管理是保证,教学质量管理是生命”的管理理念,坚持“德育为首,教学为主,育人为本”的教育思想, 严守“尊师、守纪、勤学、向上”的校训,脚踏实地地加强了教师队伍建设 ,深入开展教学改革, 积极推进素质教育,使得学校教风严、学风浓、 校风好。现在,学校形成了“管理规范,团队合作,德育见长,质量稳升”的办学特色。

  天道酬勤,功夫不负有心人。 罗旁初级中学在地方党委政府和上级教育主管部门的正确领导下,不断开拓新思路、寻找新方法,抓好了校风、学风、班风和教师职业道德等方面的建设,取得了较显著的办学效益:1998年、2000年、2001年,被评为县级文明学校;2002年被评为云浮市文明学校;2003年至2014年连续十一年被县教育局评为学校管理一等奖,教育教学目标管理质量先进单位。学生德育考核及格率达100%,优秀率达75%以上,师生违法犯罪率为零。

  第二条 学校的名称:郁南县建城镇罗旁初级中学。

  学校地址:郁南县建城镇罗旁居委宝岗路5号。

  第三条 学校的性质:罗旁初级中学是一所实施义务教育的公办初级中学,学制3年。

  第四条学校宗旨: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对社会负责,为学生的终生发展奠定基础。

  办学理念:以人为本,让每一个学生都得到和谐发展

  校训:立志 勤奋 文明 健康

  校风:团结 守纪 求实 创新

  教风:敬业 尚真 务实 求是

  学风:勤学 善思 活泼 向上

  第五条学校的办学目标:学生喜欢、家长满意、社会认可的基础教育品牌学校。

  学校的育人目标:培养有爱心、有责任感、有学习能力和有创新精神的人

  第六条学校近期目标是:坚持依法治教,科研兴教的方针,强化学校管理,大力推进教育教学改革,积极实施新课程方案,积极探索学生思想道德建设的新路子,优化课堂教学结构,改善办学条件,促进学生全面素质和个性特长的充分、和谐发展,把学校建成有特色、高质量的农村初级中学。

  第七条确定每年9月10日为学校成立纪念日。 第二章学校的管理体制

  第八条 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是学校行政负责人,全面负责学校行政工作,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校长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任职资格,由上级主管部门任免。

  第十条校长的职权:

  (一)坚持正确的办学方向,依法治校,保护师生的合法权益。

  (二)严格执行教育教学法规文件,保证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的执行。

  (三)拟订并实施发展规划,制定并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和学校规章制度。

  (四)拟订和执行年度经费预算方案,保护和管理校产。

  (五)规范学校管理,坚持民主集中制,充分发挥行政一班人的智慧和力量,定期向全体教职工报告学校工作,自觉接受教职工的监督。

  (六)加强师资队伍建设和管理,切实提高教师教育教学水平,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七)积极创造条件,改善学校办学条件,推进学校建设,促进学校发展。

  (八)勤政廉洁,以身作则,为人师表,求实、创新。

  第十一条 学校根据编制,设置副校长和其他职能部门,在校长的领导下负责学校相应的行政、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对校长负责。

  学校设教务处、总务处、政教处等职能部门。教务处具体负责学校教学工作和教育、教学方面的科学研究和教学研究工作;总务处具体负责学校后勤财务工作。政教处具体负责学生管理等工作。

  第十二条学校党支部积极发挥其在贯彻执行教育方针和组织教学过程中的核心、监督和保证作用。

  第十三条 学校党支部的职能:

  (一)保证和监督党和国家各项方针、政策的贯彻实施,坚持社会主义的办学方向。

  (二)抓好学校党组织的自身建设,发挥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三)领导学校的思想政治工作,对学校共青团、工会、教代会及其他群众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深入了解,全面掌握教职工思想政治和工作生活状况,做好统战工作和群众工作。

  (四)定期听取校长工作通报,研究分析学校工作情况和学生思想政治状况,讨论学校长远规划、学年和学期计划、学校的改革发展和基本管理制度、中层以上行政干部人选等重大事项,评议学校行政领导干部。

  (五) 支持校长按规定行使职权,保证校长正确决策的落实。

  第十四条学校行政办公会是学校日常行政工作决策会议,讨论决定学校行政工作事宜。会议实行集体讨论,校长决定的体制。

  行政办公会由下列人员组成:校长及副校长、各部门主任和副主任、工会主席等。必要时可以吸收各年级级长参加。

  行政办公会原则上每周召开一次,由校长召集和主持。

  第十五条学校成立教职工大会(或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加强学校的民主监督和管理,教职工代表大会每三年一届,每学年召开1-2次会议,闭会期间日常工作机构为学校工会委员会。

  第十六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主要职责:

  (一)制定、修改学校章程;

  (二)审议学校发展规划,审核预算决算;

  (三)审议学校工作报告,教职工聘任制和校内结构工资实施方案,学校岗位责任制方案,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实施细则,教职工纪律要求、奖惩办法以及其他重要规章制度;

  (四)讨论决定教职工福利方面的重大事项;

  (五)评议监督校长、副校长和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建议校长或上级主管部门对教职工予以奖惩。

  (六)接受、审议教职工代表提案,并提交有关职能部门研究办理。

  第十七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应当经全体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八条学校的教师和其他职工有权依照工会法建立工会组织,维护其合法权益。

  第十九条 学校实行校务公开,校务公开的原则和范围参照政府机关政务公开的原则和范围。

  第二十条 教导主任职责权限:

  (一)在校长室领导下,全面主持教务处工作。

  (二)制订学校教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总结教学方面的经验并加以推广。

  (三)制订教学工作方面的有关规章制度和检查考核制度,负责教学工作的期中抽测和期终检测工作。

  (四)组织、指导、审查各年级教育活动计划,各教研组教学教研计划,组织全校教育教学研究和经验交流,组织检测,审批试题及质量分析,领导和指导教研组工作。

  (五)组织好教师的教育理论和业务知识的学习,安排教师的教学业务培训,组织教学汇报会。

  (六)关心全体学生的全面发展,安排好学生社团活动,组织好学生的竞赛活动。

  (七)组织好备课、听课、评课工作,负责指导各科教研组工作,审查教学计划,组织好教研活动。协助分管领导具体负责学校各室的管理工作。

  负责教育教学的管理和学生的学籍管理工作。

  (八)负责全校师生的教科书及各种资料的征订工作。

  (九)安排好教师的任课工作,负责全校的排课、调课及其它教学事宜。

  第二十一条政教主任职责权限:

  (一)在校长室领导下,全面主持政教处工作。

  (二)加强对学生的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的教育,使之成为学生理想、情操、信念及道德发展的精神动力,帮助学生形成正确的“三观”,按年级进行分层次教育。

  (三)培养良好的班风和学风,形成班集体核心。制订班级发展规划。学生干部培训。

  (四)重视学科德育的研究与管理,促进德智体美劳五育并重。

  (五)加强德育课程的主渠道建设,立足校会课、班会课和政治课,对学生进行研究性学习能力的培养,促进学生道德主体性的发展。

  (六)注重学科中的德育思想的渗透,使第一课堂与第二课堂联动,通过课程教学、校本教材、校园文化、社会实践、德育基地和人际环境等综合教育,构建开放性又有整体性的德育课程和活动体系,培育学生的创新精神。

  (七)加强对班主任的业务培训与指导,建立一支具有综合素质的德育骨干队伍。

  (八)开展德育前瞻性研究,增强德育工作的科学性、预见性。注重德育与学科教学的整合,使德育更有规律、更有实效。

  第二十二条总务处主任职责权限:

  (一)在校长室领导下,全面主持后勤保障处工作。

  (二)负责制订后勤保障处工作计划,并根据计划指导安排工作,保证计划的实施。

  (三)制订后勤方面的有关管理制度及岗位职责,认真检查、督促制度的执行及岗位职责的履行。

  (四)做好后勤保障处教职工的业务指导,带好全处教职工熟悉业务,积极工作,不断提高整体业务素质以及后勤管理、服务水平。

  (五)根据学校工作计划及后勤保障处工作计划,负责学校设备的添置、更新,以及绿化、环境等校容、校貌管理。

  (六)负责后勤保障处有关对外事务的联系、洽谈,办理并签订有关合同、协议。

  (七)负责完成上级部门布置的有关总务、后勤方面各种统计资料及其他工作。

  (八)做好饮用水管理。定期召开管理人员会议,确保学生饮水卫生。 第三章 教师和职工

  第二十三条 学校实行教职工全员聘任(用)制。教师和职工经评定具备任职条件的,由学校按照教职工职务的职责、条件和任期聘任(用)。在双方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由校长和受聘的教职工签订聘任(用)合同。

  第二十四条 学校教师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聘任(用)合同规定的权利,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聘任(用)合同规定的义务。

  学校其他职工的权利义务依据有关法律和聘任(用)合同确定。

  第二十五条 学校依法保障教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为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二十六条 学校执行国家教师资格证制度及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定制度,没有教师资格不得从事教学工作。

  第二十七条 学校支持鼓励教师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学术团体。

  学校对所聘用的教师加强思想品德教育和业务培训。教师进修以在职为主,以所教学科为主。

  第二十八条 学校每年对教职工的思想品德、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和工作成绩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实施聘任(用)、晋级、实施奖惩的依据。

  第二十九条 对取得教育教学成果和对学校作出重大贡献的教职工,根据学校的奖惩规定,予以表彰、奖励;对违反《教师法》等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的教职工,根据学校的奖惩规定,予以处分。

  第三十条学校对教职工作出处分决定前,应当告知教职工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教职工对所受处分不服的,可以根据有关规定提出申诉。

  重大奖励和处分应当听取学校工会的意见。 第四章 学生管理

  第三十一条根据《教育法》规定,学校招收当年应届小学毕业生入学。学校建立健全学生学籍管理制度,按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管理学生学籍,建立学生档案。

  第三十二条 学校对完成规定学业的学生,发给相应的学业证书。

  第三十三条 学生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受教育的权利,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受教育的义务。

  第三十四条 学校严格控制学生非正常辍学。因伤病和本人不可抗拒的原因无法继续学习的学生,(须具备指定医疗单位的证明)报学校批准后,可准其休学。休学期限为一年,不得提前或推迟复学。复学时学校可据据实际学习程度征求本人及监护人意见后编入相应的年级。

  第三十五条 对取得优秀成绩和对学校作出重大贡献的学生,根据学校奖惩规定,予以表彰、奖励。

  对违反《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和学生行为规范的学生,根据学校的奖惩规定,予以处分。

  第三十六条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前,应当告知学生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学生对所受处分不服的,可以根据有关规定提出申诉。

  学生受处分后,进步显著,确实改正了错误的,一学期后,由学生本人或家长提出申请,经校长批准,可撤销处分。 第五章 教育教学管理

  第三十七条学校的主要任务是教育教学工作,其它各项工作以利于教育教学工作的开展为原则。学校教育教学工作主要内容:全面提高学生素质,为新世纪培养创新型人才,让每一个学生成为一名合格的“中国人、文明人、现代人”。坚持以人为本与制度相结合,让每一位教职工成为管理的主体,以公平、公平、公正达到民主与和谐;坚持自主与严格相结合,让学生学会生活、学会合作、学会学习、学会健体、学会创新。

  第三十八条 学校的基本教学语言文字为汉语言文字。学校推广使用普通话和规范汉字。

  第三十九条按照国家或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发布的课程计划开足、开好。以此基础上开设好学校的选修课程、校本课程。

  第四十条 学校坚持全面贯彻教育方针,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实行科学化、规范化管理,努力提高办学效益。

  第四十一条 学校教学面向全体学生,坚持因材施教原则,充分发挥学生的主体作用;重视基础知识教学和基本技能训练,激发学习兴趣,培养正确的学习方法、习惯。

  第四十二条 学校加强德育工作,注重学生能力培养。

  学校从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全面评价学生,不以学习成绩排列名次,不以学生考试成绩作为衡量教学质量、评定教学工作的唯一标准。

  第四十三条 学校对学生以正面教育为主,肯定成绩和进步,指出缺点和不足,不得讽刺挖苦、粗暴压服,严禁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

  第四十四条 学校执行国家和省、市教育行政部门有关体育、卫生工作的规定,抓好体育课、课间操、眼保健操、体育活动、卫生防疫、健康教育等工作,每年举行学校田径运动会或小型体育竞赛活动。

  第四十五条学校加强安全工作,因地制宜地开展安全教育,培养学生自救自护能力。

  第四十六条学校的环境、校舍、设施、图书、设备等应有利于学生身心健康,教育教学活动安排要符合学生生理、心理特点。

  第四十七条 学校按照教育行政部门颁布的校历安排工作。学校不随意停课,如遇灾害性天气,按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遇有其他特殊情况必须停课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第四十八条 学校积极推进和鼓励教学研究和改革,运用先进的教育理论指导教育教学活动,积极推行科研成果及成功经验。

  第四十九条学校接受教育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教育教学的监督管理;接受人民政府对学校办学水平、教育质量的督导评估。

  第五十条学校同所在街道及附近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建立社区教育组织,动员社会各界支持学校工作,优化育人环境。发挥自身优势,为社区的精神文明建设服务。

  学校主动与学生家庭建立联系,运用家长学校等形式指导、帮助家长创设良好的家庭教育环境。 第六章 学校财产、财务管理

  第五十一条学校依法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会计账簿。

  第五十二条学校经费来源以国家财政拨款为主,多渠道筹措为辅。

  学校可以接受社会捐助。

  第五十三条学校按照上级教育、物价、财政部门确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向学生收取费用。

  第五十四条建立健全经费管理制度,经费预算和决算应当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并接受上级财务和审计部门的监督。学校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

  第五十五条 学校遵照有关规定管理使用校舍、场地等,未经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改变其用途。

  学校定期对校舍进行维修,保持校舍完好,不得使用危房。

  第五十六条 学校加强对教学仪器、设备、图书资料、文娱体育器材和卫生设施的管理,提高使用效率。

  第五十七条校内师生自行车、轿车按指定地点排放整齐,外来车辆进出校门和停放,必须执行有关规定。严禁流动商贩进入校园,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在校门前摆摊设点。

  第五十八条加强安全保卫工作,防火、防盗、防电、防毒,及时发现和排除隐患,确保学校安全无事故。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九条本章程由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后,经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生效。

  本章程的修改程序同上。

  第六十条学校依照本章程制定各项管理制度,凡与本章程内容相悖的以本章程为准。

  第六十一条本章程在执行中由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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