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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违纪学生的处罚规定

所属栏目: 学校规章制度  更新时间:2021-01-07 点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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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为了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学校必须教育学生,遵守《中学生守则》、《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对违犯《中学生守则》、《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的学生,必须给予教育批评或纪律处分。为使对违纪学生的处理有章可循,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违纪学生的纪律处分为:大会批评、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留校察看、勒令退学、开除学籍等几种。

  第三条:纪律处分的程序分五步进行:

  第一步:由班主任责令违纪学生写出所犯错误事实经过,并检讨错误,由班主任核实错误事实。

  第二步:由班主任老师根据违纪学生的错误事实,依照学生有关规定,在征求科任老师、学生意见的基础上,召开团支部、班委会干部会议,通过讨论,以班级名义,向学校提出处分建议。

  第三步:由政教处召集有关人员会议,听取班主任关于违纪学生的情况调查报告,研究对违纪学生的校纪、团纪处分的初步意见,并将违纪学生所写的认识错误材料、班主任所写的违纪学生的情况调查报告以及处分的初步意见等材料交政教处。

  第四步:政教处会同主管校长研究后,由政教处主任提交行政会议讨论,由行政会议最后作出处分决定。

  第五步:由政教处代表校长,执行学校行政决议,召集学生大会,公开宣布处分决定,张贴布告。违纪学生所在班级班主任,必须与学校配合,执行学校决定,做好违纪学生的思想教育工作和落实处理决定。对某些严重违反校纪校规的学生,直接由政教处调查,提交学校行政会讨论,作出决定。

  第四条:学生经常性无故迟到、早退、旷课,经教育仍不改者,给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对旷课累计达30节者,给予记大过处分。

  第五条:学生上课一律不得会客,不得无故外出,若随意出入课堂,又不听老师劝阻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大会批评或警告处分;学生上课时,若随意吵闹课堂顶撞老师,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六条:学生长期不认真完成作业或不交作业,凡有一科作业二周以上未交,经老师批评教育,仍不改正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第七条:学生上自习课时,凡有在教室讲话,看与学习无关的课外书籍,自由出入等行为,不听老师劝阻者,给予大会批评或警告处分。

  第八条:学生在考试中有偷看他人答卷、做夹带、交白卷和将自己或他人试卷带走等违纪行为,除该科考试成绩以零分计算外,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九条:学生买饭、打水插队或强行将饭菜带出食堂,经核实后,给予大会批评,经劝阻不听或顶撞老师和值日学生干部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直至留校察看处分。

  第十条:熄灯后仍不上床就寝或上床后仍讲话,经老师或值日学生干部劝阻不听,或故意用怪腔怪调戏弄老师和值日生者,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如全寝室起哄,围攻老师和值日生,则第二天全室成员停课整顿,对为首分子给予记大过及以上处分。

  第十一条:凡在寝室燃点灯烛,在校园内故意放鞭炮,在寝室燃烧废弃物品者,一经查出,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在寝室私自安装电源插头,摆弄电灯、电线者,一经查出,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二条:学生随意留宿校外人员,一经查出给予警告处分。在校住宿学生无故在校外就宿,不听劝阻,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记过等处分。学生下晚自习后,不准单独私自上街,一旦发现学校将给予记大过以上处分,若外出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本人负责。

  第十三条:男生不得到女生寝室,女生也不得到男生寝室。若有事情,由管理人员叫喊。否则,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四条:午休、晚寝时间,仍在打球或大声喧哗,影响师生休息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之处分。

  第十五条:凡损坏公物者,一律照价赔偿。凡故意破坏公物者,视其情节轻重,处以3到5倍的罚款,并根据认错态度好坏,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对乱扔纸团、食物、废弃学习用品和各种垃圾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第十六条:凡私拆他人信件,偷看他人日记,给予警告、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七条:凡冒领他人钱物,借他人钱物不还,损坏他人东西不赔,并找种种借口拖延时间者,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严重警告以上,直至开除学籍之处分。

  第十八条:无论在校内还是校外,偷摸他人东西,一经查出,给予记过及其以上处分;特别严重的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九条:学生有不尊敬老师、工友的言行,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凡辱骂、殴打老师、工友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条:学生在校内外有抽烟、喝酒、赌博、看黄色书、谈恋爱,一经查实,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一条:学校在校期间,私自外出游泳者,给予勒令退学处分。对其造成的一切后果由本人负责;学生不准穿拖鞋,背心进入教学楼,不听劝告者,给予警告处分。

  第二十二条:学生凡有打架行为的,由家长或监护人带回家,停课反省一周。期满后,学生与家长一道来学校上交检讨书,听候学校处理,凡以种种借口,拖延或阻止家长来校的,加重处罚。

  第二十三条:学生以大欺小,以强欺弱,有矛盾找人私了,或邀约校外青年来校闹事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勒令退学之处分。

  第二十四条:介入同学的矛盾,公开出面袒护一方,而威胁、辱骂、殴打另一方(无论是被邀约或是私自参与)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五条:学生无论在校内还是校外参与打群架,给予记过处分,对为首分子,给予记大过或留校察看之处分,对围观起哄的闹事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记过处分。

  第二十六条:打斗事件平息后,打斗者和参与者凡有不积极主动向学校反映情况、配合调查处理、知情不报、强词夺理、态度恶劣、作伪证等错误行为之一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记过处分。

  第二十七条:学生在校外有违法乱纪行为,不及时主动地向学校和公安机关报告,企图隐瞒事实,蒙混过关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特别严重的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八条:对受记大过及其以上处分的学生本人、家长、监护人,应填写改错保证书,在受处分期间,若再出现违纪问题,则由家长或监护人将该生带离学校。

  第二十九条:学生由于种种原因,思想波动,不向学校请假,私自以种种借口擅自离校,按时间长短,分别给予纪律处分。一天:严重警告;二天--三天:记过;四天--五天:记大过;一周以上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对其所造成的伤亡事故,一律由本人负责。凡离校出走者,必须由家长、监护人来校作书面保证,听候学校处理。

  第三十条:违纪学生对学校处理怀恨在心,肆意对学校老师采取威胁、恐吓、辱骂、殴打等手段进行报复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大过直至开除学籍之处分;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和触犯《刑法》的,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一条:无论是放寒假,还是放暑假,要求全体学生文明离校,安全离校,若不听劝阻,所造成的后果,由本人负责,对违纪行为者,若是毕业生扣发毕业证书,若是非毕业年级学生,视其性质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三十二条:学生在受处分期间,能遵守校纪,努力学习,痛改前非,未再出现违纪行为,一年后,可由本人申请,交所在班委会讨论,经班主任签署意见后,上报政教处,经行政会讨论通过后,再由政教处主任代表校长在学生大会上宣布取消处分决定。

  第三十三条:自规定发布实施后,以前学校所发文件中与本规定相违背的,一律以本规定为主。本规定解释权在政教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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