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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管理手册

所属栏目: 学校规章制度  更新时间:2021-01-22 点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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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学宗旨

  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全面提高教育质量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具有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新一代,为高一级学校输送合格的初中毕业生。

  办学目标

  让学生满意、家长满意、社会满意

  办学理念

  一、教育理念

  1、育人与有才相结合,力求人人成功,务使个个成才。

  2、坚持个性化教育、激发兴趣、张扬个性、培养特长、全面发展。

  3、以健全人格、培养和创新能力的开发为核心、全面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和实践能力。

  二、管理理念

  1、依法治校、以法治校、依章办事、人本管理。

  2、事业聚人、情感聚人、环境聚人、善待教师

  校训

  团结 敬业 求实 进取

  校风

  文明 友善 诚信 笃学

  教风

  尊生 善导 科学 高效

  学风

  勤勉 善思 博学 创新

  《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

  一、爱国守法。热爱祖国,热爱人民,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自觉遵守教育法律法规,依法履行教师职责权利。不得有违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的言行。

  二、爱岗敬业。忠诚于人民教育事业,志存高远,勤恳敬业,甘为人梯,乐于奉献。对工作高度负责,认真备课上课,认真批改作业,认真辅导学生。不得敷衍塞责。

  三、关爱学生。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平等公正对待学生。对学生严慈相济,做学生良师益友。保护学生安全,关心学生健康,维护学生权益。不讽刺、挖苦、歧视学生,不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

  四、教书育人。遵循教育规律,实施素质教育。循循善诱,诲人不倦,因材施教。培养学生良好品行,激发学生创新精神,促进学生全面发展。不以分数作为评价学生的唯一标准。

  五、为人师表。坚守高尚情操,知荣明耻,严于律己,以身作则。衣着得体,语言规范,举止文明。关心集体,团结协作,尊重同事,尊重家长。作风正派,廉洁奉公。自觉抵制有偿家教,不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

  六、终身学习。崇尚科学精神,树立终身学习理念,拓宽知识视野,更新知识结构。潜心钻研业务,勇于探索创新,不断提高专业素养和教育教学水平。(2018年修订)

  《中小学班主任工作规定》

  为了进一步加强中小学班主任工作,发挥班主任在中小学教育中的重要作用,保障班主任的合法权益,全面推进素质教育,近日,教育部印发了《中小学班主任工作规定》,全文如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加强中小学班主任工作,充分发挥班主任在教育学生中的重要作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班主任是中小学日常思想道德教育和学生管理工作的主要实施者,是中小学生健康成长的引领者,班主任要努力成为中小学生的人生导师。

  班主任是中小学的重要岗位,从事班主任工作是中小学教师的重要职责。教师担任班主任期间应将班主任工作作为主业。

  第三条 加强班主任队伍建设是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的重要体现。政府有关部门和学校应为班主任开展工作创造有利条件,保障其享有的待遇与权利。

  第二章 配备与选聘

  第四条 中小学每个班级应当配备一名班主任。

  第五条 班主任由学校从班级任课教师中选聘。聘期由学校确定,担任一个班级的班主任时间一般应连续1学年以上。

  第六条 教师初次担任班主任应接受岗前培训,符合选聘条件后学校方可聘用。

  第七条 选聘班主任应当在教师任职条件的基础上突出考查以下条件:

  (一)作风正派,心理健康,为人师表;

  (二)热爱学生,善于与学生、学生家长及其他任课教师沟通;

  (三)爱岗敬业,具有较强的教育引导和组织管理能力。

  第三章 职责与任务

  第八条 全面了解班级内每一个学生,深入分析学生思想、心理、学习、生活状况。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平等对待每一个学生,尊重学生人格。采取多种方式与学生沟通,有针对性地进行思想道德教育,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

  第九条 认真做好班级的日常管理工作,维护班级良好秩序,培养学生的规则意识、责任意识和集体荣誉感,营造民主和谐、团结互助、健康向上的集体氛围。指导班委会和团队工作。

  第十条 组织、指导开展班会、团队会(日)、文体娱乐、社会实践、春(秋)游等形式多样的班级活动,注重调动学生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并做好安全防护工作。

  第十一条 组织做好学生的综合素质评价工作,指导学生认真记载成长记录,实事求是地评定学生操行,向学校提出奖惩建议。

  第十二条 经常与任课教师和其他教职员工沟通,主动与学生家长、学生所在社区联系,努力形成教育合力。

  第四章 待遇与权利

  第十三条 学校在教育管理工作中应充分发挥班主任的骨干作用,注重听取班主任意见。

  第十四条 班主任工作量按当地教师标准课时工作量的一半计入教师基本工作量。各地要合理安排班主任的课时工作量,确保班主任做好班级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 班主任津贴纳入绩效工资管理。在绩效工资分配中要向班主任倾斜。对于班主任承担超课时工作量的,以超课时补贴发放班主任津贴。

  第十六条 班主任在日常教育教学管理中,有采取适当方式对学生进行批评教育的权利。

  第五章 培养与培训

  第十七条 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制订班主任培养培训规划,有组织地开展班主任岗位培训。

  第十八条 教师教育机构应承担班主任培训任务,教育硕士专业学位教育中应设立中小学班主任工作培养方向。

  第六章 考核与奖惩

  第十九条 教育行政部门建立科学的班主任工作评价体系和奖惩制度。对长期从事班主任工作或在班主任岗位上做出突出贡献的教师定期予以表彰奖励。选拔学校管理干部应优先考虑长期从事班主任工作的优秀班主任。

  第二十条 学校建立班主任工作档案,定期组织对班主任的考核工作。考核结果作为教师聘任、奖励和职务晋升的重要依据。对不能履行班主任职责的,应调离班主任岗位。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各地可根据本规定,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中小学班主任工作的具体实施办法。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六日)

  考勤制度

  一、 学校全体职工均为考勤对象.考勤由学枝安排专人负责每天每签到.

  二、 全体教职工必须按照学校规定的办公时间上下班不迟到不早退不中途离岗。因事、因病(特殊情况除外)必须事先履行请假手续准,准假后方可离岗.因工外出也应告知有关领导。工作时间擅离职守者按旷工论处.

  三、 假期期满,必须按时履行销假手续。逾期无故在归者按旷工论处.

  四、 教职工的政治学习、业务学习等各种集体活动均要列入考勤之列.

  五、 教职工出勤情况,一周统计一次报校长办公室,每月统计一次存档.

  六、 结合本校实际出勤情况,同奖金挂钩,并作为期终评先、评优的依据,切实做到奖惩分明.

  考绩制度

  一、考绩学校派专人负责,采取自评、他评相结合的办法进行。

  二、考绩的内容和要求:

  1、备课规范、超前;课堂教学效果好;辅导学生有针对性,作业批改认真,了解、握学生学习状况,并能及时改进教学,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2、积极参如教学研究,探索教学规律,主动开展教育科学研究。有经验材料或论文在省、市、县交流或发表。

  3、所教学科的合格率优秀率平均分的提高率高于其他同类学校。

  4、师生关系融洽,课堂教学秩序良好。

  5、上课出满勤,不无故旷课。

  6笫二课堂开展生动活泼,学生识极性高。

  三、考绩作为期终评先、评优盼、职称晋级的主要依据,量化秧分后存入档案。

  学生处罚条例

  第一条 对犯有错误的学生,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下列之一的处分;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留校察看。

  第二条 结伙斗殴,或殴打他人侵犯人身权利者:

  1、虽未动手打人,但挑起事端或偏袒 一方,促使打架事态扩大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2、动手打人,情节较轻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记过、或记大过、留校察看处分;

  3、对结伙斗殴的为首者,对伙同校外 人员参与斗殴者,或暗中指使他人打架者,从重处分,并承担刑事责任。对能主动承认错误并揭发他人者,从轻或减轻处分。

  第三条 偷窃、诈骗公私财物或破坏公 共财物者,除追回赃款或赔偿损失外:

  1、价值不满100元者,给予记过以下(含记过、下同)处分;

  2、价值在100元以上者,给予记过、记大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第四条 煽动或带头闹事,扰乱正常教学秩序、生活秩序和社会治安,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1、情节严重,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2、情节严重,经教育尚能改正者,给予记过或记大过处分。

  3、对参与闹事的一般人员,视情节、后果及认错态度给予记过以下处分。

  第五条 违反国家法律、法令、法规、受到司法或公安部门处罚者:

  1、被处以警告或罚款者,根据情节,可给予记过处分。

  2、被处以行政拘留以上处罚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六条 有赌博、流氓行为或收看、复制、传播淫秽物品者:

  1、情节较轻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2、情节严重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七条 有下列行为,造成一定影响者,给予留校察看一年以下处分:

  1、扰乱课堂、会场、操场、宿舍、校 园、校门秩序者;

  2、拒绝、阻碍学校管理人员按章执行公务者;

  3、在饭厅、宿舍或其它公共场所喝酒、哄闹、毁坏公物等扰乱公共秩序者;

  4、违反学校规定,破坏花坛、花卉、树木、门窗、桌凳、玻璃、实验仪器,故意损坏公物,破坏校容校貌者;

  5、私用电热器,私接电线、灯头或破坏学校电源等公共设施者;

  6、以强欺弱,以大压小,逞强霸道,侵害他人,影响集体者;

  7、隐匿、毁弃和私拆他人邮件者:

  8、其它严重违反〈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者。

  第八条 一学期内无故旷课累计达下列 课时者(包括擅自离校者),一天课时按上午四课时,下午两课时计算。迟到、旷课时按上午四课时,下午两课时计算。迟到、旷课累计3次作旷课一天处理;

  1、达60课时者,给予勒令退学处分;

  2、达到课时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3、达40课时者,给予记大过处分;

  4、达到课时者,给予记过处分;

  5、达20课时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6、达10课时者,给予警告处分。

  第九条 测验、考试(考查)作弊者(包括作弊的双方学生)视情节轻重和认错态度好坏,一般给予记过以下处分;情节严重、态度恶劣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第十条 其它违反行为。可参照本条例 第三条至第十条相类似的条款给予相应处分。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从重或加重处分;

  1、违纪后认错态度不好者;

  2、对检举人、证人威胁或打击报复者;

  3、因受批评、处分等原因,对领导、教师、职工进行谩骂、人身攻击、寻衅滋事者

  4、屡犯不改或二次以上受违纪处分者。

  第十二条 留校察看期一般为一年,在察看期内有进步表现,可以撤销处分,有突 出先进事迹者,可提前撤销,经教育不改或仍犯错误者给予勒令退学处分,决定记入毕业生档案,毕业时作为结业处理。

  第十三条 处分决定和处分材料撤销的报批程序:

  1、记过以下处分决定由班主任及有 关方面及时提供材料,年级组提出处理意见,报政教处审核,交校长室批准。

  2、记过以上处分,报校长室发出处理决定并记入学生档案和学籍卡,同时通知学生家长,抄报学生家庭所在居委会(或家长听在单位)或乡(镇)派出所。城镇户口学 生还将抄送有关劳动部门和人事部门。

  3、受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者,经六个月以上考察,证明其确有悔改表现,受记过、留校察看处分者,经一年以上考察,证明其确有悔改表现者,经本人申请,所在班级讨论,年级组提出意见,报政教处核实经校长室批准后撤销凡在校受过两次处分(其中一次含记过以上处分)者,一律不予撤销。

  第十四条 凡学生期终有五科以上不及格(含五科),经补考仍都不及格者,学校劝其转学。

  第十五条 凡考试作弊,试卷一律作零分处理。作弊一次由年级组通报批评;两次作弊,学校给予警告处分。三次以上(含三次)作弊者,学校给予记过处分,态度恶劣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第十六条 中学生不准谈恋爱,凡在校学习期间谈情说爱影响校风校纪者,给予批评、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第十七条 中学生不准抽烟喝酒,对屡教不改者,给予记大过直至留校察看处分。

  第十八条 中学生在校期间不准穿奇装异服,不准化妆打扮,不准戴项链、耳环,不准穿高跟鞋、拖鞋,违者要给予批评教育,经批评教育后仍不悔改者,给予适当处分。

  第十九条 凡受处分的学生,当年度不得评为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或其它先进。

  第二十条 学生触犯国家法律,依法交公安机关处理。

  学生保护守则

  1.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对未成年学生进行德育、智育、体育、美育、劳动教育以及社会生活指导和青春期教育。

  2.应当关心、爱护学生;应当对品德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进行耐心教育、帮助,不得歧视。

  3.应当尊重未成年学生的受教育权,不得随意开除未成年学生。

  4.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5.不得使未成年学生在危及人身安全、健康的校舍和其他教育教学设施中活动。

  6.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扰乱教学秩序,不得侵占、破坏学校的场地、房屋和设备。

  7.安排未成年学生参加集会、文化娱乐、社会实践等集体活动,应当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防止发生人身安全事故。

  门卫工作守则

  一、按规定时间,准时上班,上班时要穿制服,不得随便离开岗位。

  二、服从学校领导,听从指挥,有令即行,有禁有止。

  三、遵守国家制订法规,不做违反法纪的事,做一个好门卫。

  四、上级领导部门乘车来校或校车出入校要按时开、关校门。

  五、积极做好学校安全保卫工作,看好学校财物,发现学校财物被偷或人员被围攻,要挺身勇于上前制止、劝解。

  六、凡星期休息和节假日要坚持值班,待其它时间安排补假。

  七、有事未能上班要请假,玩忽职守,造成学校财物损失,追究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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