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 源初 中教 师*网 w Ww.9 1 0w.net 一、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规,扣除该科成绩的30℅。
1.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2.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3.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4.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5.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6.将试卷、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7.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或者用两种颜色的笔答题的。
8.未带准考证参加考试的。
二、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该科成绩。
1.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参加考试的。
2.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
3.抢夺、窃取他人试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4.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的。
5.故意销毁试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6.在考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7.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草稿纸的。
8.其他作弊行为的。
三、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该乡镇、局属学校所有考生考试成绩:
1.通过伪造证件、证明获得考试资格的。
2.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
3.威胁、侮辱、诬陷考务人员或其他考生的。
4.扰乱考试管理秩序造成严重后果的。 来 源初 中教 师*网 w Ww.9 1 0w.n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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