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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教师申诉制度

所属栏目: 学校规章制度  更新时间:2021-10-12 点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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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全面实施依法治校,依法维护教师的合法权益,保障教师身心健康发展,根据教育法律和《学校章程》中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凡本校在校教师认为下列合法权益受到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侵犯的,均可提出校内申诉。

  教师认为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教师法>规定的在职务聘任、教学科研、工作条件、民主管理、培训进修、考核奖惩、工资福利待遇、退休等各方面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可以提出申诉。教师认为当地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侵犯其<教师法>规定的合法权益的,可以提出申诉。教师对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作出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提出申诉。

  校内教师申诉委员会是受理教师校内申诉的工作机构。校内教师申诉委员会由校长、各处主任和教师代表组成,成员为七人,主任委员由校级领导担任。校内教师申诉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设在校长室。校内教师申诉委员会定期召开会议,主任委员负责向全体成员汇报有关工作,并听取成员意见。校内教师申诉委员会利用走访、谈心、意见箱等形式,与教师保持密切联系,及时了解教师的生活、工作情况,关注教师接受平等教育权利和履行义务以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它权利与义务。

  教师应当在其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的三十日内向校内教师申诉委员会提交申诉申请书。申诉申请书写明申诉人的自然情况,被申诉人的简单情况,申诉的要求,申诉的理由,写明并附交有关的物证,书证或复印件等。校内教师申诉委员会在收到申诉申请书后,应对申诉人的资格和申诉的条件进行审查,分别不不情况,做如下处理。

  对于符合申诉条件的应予受理。对于不符合申诉条件的,可以答复申诉人不予受理。 对于申请书未说清申诉理由和要求的,要求重新提交申请书。

  对于情节复杂或重大申诉案件,校内教师申诉委员会应当召集申诉当事人双方进行申辩与质证活动,须制作笔录,并交申诉当事人核对无误后签字或盖章。

  校内教师申诉委员会在处理申诉案件过程中,如果当事人自愿,可以主持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制作调解书,并由当事人签字,调解书与处理决定书具有同等效力。校内教师申诉委员会对受理的申诉案件,经过审理,可以作出如下处理决定: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行为符合法定权限和程序,适用法律学校章程正确、事实清楚,可以维持原处理结果。管理行为存在着程序上的不足,决定被申诉人补正; 对于被申诉人不履行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所规定的职责的,决定限期改正。

  管理行为的一部分适用法律、法规和章程错误,可以变更原处理结果或不适用部分。管理行为所依据的内部规章制度与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抵触的,可撤销其原处理决定。

  校内教师申诉委员会作出申诉处理决定,应当发出申诉处理决定书,由校教师申诉委员会主任署名,并加盖校内教师申诉委员会印章。

  申诉处理决定书应送达申诉当事人。申诉处理决定书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效力。申诉当事人对申诉处理决定书不服的,可向原处理机关隶属的人民政府申诉复核。其申诉内容直接涉及人身权、财务权及其他属于行下复议、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可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

  校内教师申诉委员会成员应当本着公正、公平的原则,秉公办事,杜绝不正常的校内申诉处理方式,树立申诉委员会的良好形象。此办法由本学校负责解释。学生校内申诉制度

  为全面实施依法治校,依法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保障学生身心健康发展,根据教育法规和《学校章程》中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凡本校在校学生认为下列合法权益受到学校、学校工作人员和教师侵犯的,均可提出校内申诉。认为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的权力受到侵犯的;认为在学业成绩和品德上获得公正评价或在完成指定的学业后未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的;认为其人身权等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认为其财产权等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校内学生申诉委员会是受理学生校内审诉的工作机构。 校内学生申诉委员会由学校领导、各处领导和教师、学生、家长代表组成,成员为七个,主任委员由学校领导担任; 校内学生申诉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设在政教处。校内学生申诉委员会定期召开会议,主任委员负责向全体成员汇报有关工作,并听取成员意见。

  校内学生利用联系册、意见箱、学生来访接待日形式,与学生保持密切联系,及时了解学生的学习、身心健康情况,关注学生接受平等教育权利和履行义务以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它义务。

  学生或其监护人应当在其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的三十日内向校内学生申诉委员会提交申诉申请书。申诉申请书须写明申诉人的自然情况,被申诉人的简单情况,申诉的理由与事实,申诉的要求,提出申诉的日期。申诉申请书一式三份。

  校内学生申诉委员会在收到申诉申请书的五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书面通知当事人,申诉申请书 副本须同时送达被申诉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诉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申诉人对不予受理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向学校的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申诉。

  校内学生申诉委员会成员参与校内申诉案件的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是本案当事人的近亲属;与本案申诉事项有利害关系;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 校内学生申诉委员会应当在接到申诉申请书决定受理的三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校内学生申诉委员会受理申诉案件后,应当对申诉内容进行全面调查核实并作笔录。

  对于情节复杂或重大申诉案件,校内学生申诉委员会应当召集申诉当事人双方进行申辩与质证活动(除涉及个人隐私外),须制作笔录,并交申诉当事人核对无误后签字盖章。

  校内学生申诉委员会在处理申诉案件过程中,如果当事人自愿,可以主持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制作调解书,并由当事人签字,调解书与处理决定书具有同等效力。校内学生申诉委员会对受理申诉案件,经过审理,以此如下处理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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