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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申诉制度及申诉规程

所属栏目: 学校规章制度  更新时间:2021-10-12 点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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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了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规范学生申诉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教育法》、《广东省学生申诉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申诉人、被申诉人

  1、校内学生申诉的申诉人是学校在籍在册的学生。

  2、校内学生申诉的被申诉人是学校或教师

  二、申诉范围

  1、学生对学校作出的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纪律处分不服,可以向学校提出申诉。

  2、学生认为学校或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

  三、受理机构

  学校法制办公室负责办理学生申诉事项。

  四、申诉规程

  校内学生申诉,应当遵循下列程序办理:

  1、申诉的提出。学生在接到学校处理或处分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学校办公室提出(学校法制办作为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的常设办事机构)。申诉书的内容主要包括:申诉人的基本情况、申诉请求、申诉理由及相关证据等。

  2、申诉的受理。学校法制办接到学生申诉后进行登记,在3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对于不予受理的学生申诉,应

  当制作《不予受理申诉通知书》并送达申诉人。

  3、申诉的审查。

  (1)听取申诉人陈述并告知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制作笔录;

  (2)听取原处理机构负责人员就有关问题做出的说明并制作笔录;(3)调查有关证人并制作笔录;

  (4)查询、分析依据,收集有关证据;

  (5)认为有必要或根据申诉人请求,召开听证会,制作会议记录和纪要;

  (6)召开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会议研究做出决议,制作会议记录和纪要。

  4、做出复查结论。学校法制办自接到学生申诉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做出复查决定,制作《学生申诉复查决定书》,报主管校领导审批,以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名义回复申诉人,并告知学生如对复查决

  定有异议,可以自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到有管辖权的教育行政部门提起书面申诉。申诉复查结论做出改变原处理、处分决定的,需以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名义提请学校重新研究并以学校名义做出决定。

  5、送达。学校法制办将《学生申诉复查决定书》通过学生签收、挂号邮寄等方式送达学生或学生法定监护人,复查决定生效。

  6、归档。法制办将有关资料、送达回证及时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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