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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学课题管理制度

所属栏目: 学校规章制度  更新时间:2021-10-13 点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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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实施“科研兴校、科研兴教、科研兴师”战略管理,加强我校教科研课题管理,使教科研工作逐步实现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促进教研工作的繁荣发展,更好地为学校教育教学改革和发展服务,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学校成立教育科研领导小组。形成由校长室主管,课程开发与教师发展中心具体负责,教学质量监控中心和学生成长研究中心协助配合的格局。校长抓重点课题,三中心相互配合抓其他各级课题。

  第三条 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我校所确立的镇级及其以上的教育科学研究项目。

  课 题 立 项

  第四条 能从学校实际出发,理论联系实际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确定课题的立项。

  第五条 课题应具有较高的学术价值,对学校教育教学,学科建设,及大面积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深化教育教学改革有重要的促进作用。

  第六条 课题立项根据充分,研究目标明确,内容具体,研究方法、步骤切实可行。

  第七条 凡具有一定研究能力,且能按计划,按时完成课题研究的年级、学科组或教师均可申请承担课题研究。

  课 题 申 报

  第八条 申报课题的部门或个人可根据我区有关部门的具体通知事项进行选题立项,也可根据实际自行拟定立项。

  第九条 申报部门或个人必须按要求填写《课题申报表》一式三份,报课程开发与教师发展中心备案并报送上级科研部门申请立项。

  第十条 课题研究中,申报人应维护课题研究的严肃性,对课题所确定的研究目的,主要研究内容、方法、研究计划(阶段目标)不得随意改动。

  第十一条 申报人在研究工作期间,如有特殊原因要改动课题的部分内容或无法承担此项研究,应由申报人写出书面报告,报课程开发与教师发展中心批准或上一级教科研部门审批方可更改或终止课题。

  第十二条 校级以上课题由学校课程开发与教师发展中心审核,经校长批准后向上级教科研部门推荐。课题正式立项后,由课程开发与教师发展中心统一发放“课题档案袋”。

  第十三条 课题实施小组在课题获得立项之后,必须按照教育科研工作客观规律的要求按既定计划投入研究,课题研究要求做到严谨务实,不得弄虚作假,不得半途而废,力争在预定时间结题。

  第十四条 凡故意剽窃他人成果,弄虚作假者,将撤消其立项资格。

  课 题 过 程 管 理

  第十五条 学校课程开发与教师发展中心加强对教师教科研工作的管理,避免“两端管理”(即年初写计划,年终写总结)行为,并对各教师教科研过程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督导检查。

  第十六条 课题主持人或负责人应将课题研究列入学期工作计划,严格执行《申报表》中制定具体的实施计划,接受督促检查,应依据阶段性实施计划向课程开发与教师发展中心汇报进度。

  第十七条 课题组每学年为一个阶段,每学期为一个小阶段开展课题研究。课题组负责人定期召集课题组成员进行学习、研究,原则上每月至少开展一次活动。实验期间,每学期至少应召开一次专门会议,总结和布置科研工作。课题组的学习、研究活动应做好记录,要按照课题目标、内容、运用相应的方法开展研究工作,并及时将阶段计划及小结交课程开发与教师发展中心。

  第十八条 每学年学校组织一次教育科研研讨会,研讨会的形式通过上课展示、专家报告、交流讨论、专家评述等多种形式进行。

  第十九条 课题负责人每学期末或阶段末要认真撰写阶段实验总结,向课程开发与教师发展中心汇报实验工作中的得失,并将实验过程中积累、收集、记录的资料、数据等一并交课程开发与教师发展中心存档。

  第二十条 学校课程开发与教师发展中心根据课题的申报书规定的时间,按时检查每一项课题的进展情况。在检查过程中,发现有些课题完成有困难的,学校则在可能的情况下,为课题负责人提供必要的帮助;对个别确认无法完成的,则给予撤题处理。

  课 题 档 案 管 理

  第二十一条 各课题组应有专人负责课题的档案管理,做好课题资料的建档工作。课题资料一般包括基础性资料、过程性资料和成果性资料。基础性资料主要包括:课题申报表、课题实施方案、调查报告、各种量化表等;过程性资料主要包括:课题研究开题会材料、实施阶段计划、实施阶段总结、结题阶段计划、结题阶段总结及其它过程性资料;成果性资料主要包括:课题进展情况汇报、结题报告、专著、论文、教材、音像制品、软件等。特别要注意保存原始资料,对课题实施情况做好记录,并备有课题研究大事记。、

  成 果 汇 报

  第二十二条 各课题组应在课程开发与教师发展中心组织下定期举行研讨汇报活动,向本校教师和领导汇报(展示)课题研究的阶段性成果,每学年至少开展1—2次。

  成 果 和 鉴 定

  第二十三条 课题研究工作结束时,课题申请人写出《课题研究结题报告》并附下列材料:课题研究工作报告,自我评价、课题研究的主题报告,全部研究成果,研究报告、科研论文等;反映研究过程成果的主要资料(包括文字、图表、录音、录像、实物等)。

  第二十四条 课题鉴定先由学校课程开发与教师发展中心组织学校教育科研评审组,对课题研究是否完成预定任务、课题研究的结果及其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做出初步结论和评定;再由学校报请有关部门进行鉴定,经审读和实地调查后,由上级教科所做出最终评定。

  第二十五条 科研课题结题后,由立项部门颁发项目结题证书。

  成 果 评 奖 及 推 行

  第二十六条 课程开发与教师发展中心每年对学校课题的研究进展情况进行评选,对课题研究成果突出者发给证书给予奖励,有实用价值的进行推广,并向上一级主管部门进行申报为高一级课题。并将成果择优推荐有关报刊发表,积极促进优秀科研成果的转化。

  激 励 制 度

  第二十七条 对优秀课题研究成果,课程开发与教师发展中心负责向上级送评及向有关刊物推荐;学校也鼓励教师自行向相关教研刊物、教研部门投稿,若参评获奖或论文发表,学校按相应级别予以奖励。

  第二十八条 在基本条件对等情况下,学校优先安排承担有课题研究任务的教师参加上一级教研部门组织的课题培训或研讨活动,优先安排课题实验教师参加观摩课、示范课、研讨课等交流活动;课题实施小组集中组织培训、学习、研讨活动。

  经 费 管 理

  第二十九条 教育科研立项课题的研究经费由学校核拨,实行实报实销。

  第三十条 课程开发与教师发展中心对课题研究经费的使用进行检查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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