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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请假制度及标准的有关规定

所属栏目: 学校规章制度  更新时间:2021-12-21 点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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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教职工因病请假,须凭县级医院的请假建议证明,并经学校批准方可休息。

  2、婚假、产假、丧假等均按照上级有关规定手续。公伤假要有县级医院的公伤证明,并也都要办理请假手续。

  3、教职工均需填写请假单,经批准方可离校,确因情况特殊来不及请假的,必须办理补假手续,逾期不办的作旷工处理。

  4、教职工请假半天以上(含半天)均由校长审批,校长不在校,由分管教育的副校长审批。教职工上班时间中途离校1.5小时以内,须向教导处请假,作好记载。

  5、校长书记请假,一天以内向同级领导说明,一天以上向教育局请假。

  6、教职工请假,应将请假期间的工作向有关人员交待清楚。不经领导同意,教师不能擅自调课离校。

  7、教师如突然身体不适或发生意外情况而不能准时到校,必须在上班前通知校领导,以便课务安排。如不事先通知,按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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