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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学教职工申诉制度

所属栏目: 学校规章制度  更新时间:2022-02-07 点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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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学校申诉工作是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思想,以党和国家的法律、法规为依据,以维护党和人民的利益为准则。

  二、学校教职工申诉委员会及其机构是教职工申诉的具体承诉部门。

  三、学校申诉工作原则上按隶属关系分两级管理。学校纪检组成员具体承担所在党支部及其所辖范围内教职工的申诉工作,学校纪检委员会负责全校教职工的申诉工作。

  四、申诉人可以向其隶属关系的学校纪检委成员提出申诉,也可直接向学校纪检委提出申诉。

  五、承诉人对申诉人的申诉要形成申诉记录。对可立即答复的,要即刻予以答复;对不能立即答复的,应在两天内予以答复;对能予以解决的问题,要在一周内予以解决。

  六、对已构成申诉条件,但不属于学校管辖范围内的事件,由学校纪检委负责按原件向上级呈报。

  七、对无理申诉,要对承诉人进行思想教育,劝其收回申诉。对拒不听从劝告、干扰学校正常工作的无理上诉者,应受到党纪、政纪处分。

  八、对学校申诉后的处理结果不满意、不服从,或认为有必要向上级部门申诉的事件人,有权越级上诉。

  九、学校纪律检查委员会及承诉人对申诉人申诉的事件、记录及处理结果,在未经学校研究并决定公开的情况下,要予以保密。

  十、倡导科学、民主参与学校的日常管理工作,不准对申诉人打击报复,保证申诉渠道的畅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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