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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职工考核制度

所属栏目: 学校规章制度  更新时间:2022-02-07 点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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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了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教职工管理,逐步建立一种客观、公正、科学、合理的评价教职工的德才表现、教育能力和工作实绩的机制,保护和发挥广大教职工教书育人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特制定本考核制度。

  一、考核依据

  本考核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教师师德公约》、关于教师“十不”行为的规定的要求及年度考核意见,并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

  二、考核内容

  对教职工的考核主要从德、能、勤、绩等方面进行。

  1.加强学习,依法执教。

  要积极参加政治和业务学习,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加强组织纪律性,服从分配,工作认真负责。

  2.热爱学生,师德优良。

  要关心和热爱全体学生,尊重学生的人格,做好学生的思想转化工作,注意教育方法。要遵守社会公德和教师职业道德,团结同志,建立和谐的人际关系。

  3.教学工作,绩效显著。

  要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搞好教学,完成工作任务,保证教学和工作的质量,创造良好的工作业绩。

  三、考核办法

  1.本制度规定的考核细则每学期由各年级组互评、考核组考核基础上并结合以下2、3、4条,根据县教育局考核意见分不同职级按比例得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具体比例根据中心学校有关规定。考核组成员由党、政、工、团、群众组成,由各组推出后候选人后在教职工大会上选举产生。

  2.由校考核组具体负责组织考评。按照考评细则内容,依据平时检查、座谈了解、学生评教、师生举报、问卷调查、个别了解等方式对每位教师进行全面考核评估。

  3.采取学期考核和年度考核相结合的方法,年度考核以学期考核为基础,年度考核取学期考核的平均分。

  4.关于考核不合格、基本合格等次的确定:

  有以下情况之一的,直接确定为学期及年度考核不合格等次:

  (1)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年度考核,经教育仍拒绝参加考核的。

  (2)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有关政策规定的。

  (3)旷工或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0个工作日或一年内累计超过20个工作日的。

  (4)上年年度考核为基本合格等次,本年度仍无明显改进的。

  有以下情况之一的,经考核组评议,可确定为基本合格,情节严重的或有以下二种情况的可确定为不合格:

  (1)违反安全工作的规定或因失职而造成人身伤害事故或重大财产损失的。

  (2)拒不服从工作安排;不履行岗位职责或因责任心不强对工作造成重大影响的。

  (3)发表违背国家法律法规和对学生有错误影响的言论,造成不良后果的。

  (4)有旷工行为的。

  (5)师德失范、形象不正,校内外产生恶劣影响及在师德评价中不满意率超过50%并调查核实的。

  (6)歧视、侮辱、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造成不良后果的。

  (7)参加黄、赌、毒邪教活动,被举报查实的。

  (8)工作时间上网聊天和玩电脑游戏、炒股票等经批评后仍未改正的。

  (9)家庭寄养学生或进行有偿家教,造成不良影响的。

  (10)工作时间搞“第二职业”的。

  此外受党纪政纪处分的人员按教育局规定考核。

  5.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在考核中给予加分(以20%加入学期考核总分):

  (1)见义勇为的加5-10分。

  (2)在师德评价中,学生的满意率在年级前三名的加3-5分。

  (3)主动为集体做好事或承担份外工作、表现突出的,或其他经校考核组讨论后认为需要加分的情况。

  (4)年度评为校级以上各类先进的加分。校级加5分、县级加10分、市级加15分、省级加20分。

  (5)参加县级及以上团体项目比赛获1-3名的,参与者分别加15-5分。

  (6)其它为学校争得荣誉的由考核组确认给予一定加分。

  四、考核结果的使用:

  1、考核结果将作为教职工聘任、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教职工评先评优及高职低聘低职高聘等的重要依据。

  2、考核结果与本校学期考核奖挂钩。学期与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取消学期考核奖;学期与年度考核基本合格的,学期考核奖按50%发放。考核前30%得全额,其余得90%.

  3、对于教育局在年度考核中有明确规定的事项,同时按教育局有关规定执行。

  五、本制度经教职工大会通过后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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