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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学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

所属栏目: 学校规章制度  更新时间:2022-02-12 点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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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加强我区中小学收费管理,切实规范学校收费行为,保障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教育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区教育行政部门举办的各级各类学校。

  第二条学校收费执行《收费许可证》制度。学校的一切收费都必需先获得收费许可。《收费许可证》由学校财务部门依照规定到物价主管部门办理。

  第三条学校的收费项目必须按国家政策规定的标准上报物价部门批准(备案)后核发的《收费许可证》标准执行。不得擅自立项目、擅自提高标准、扩大范围收费。

  第四条学校收费实行年审制。学校财务部门按照《收费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规定和物价部门关于《收费许可证》年度审验的通知要求,及时办理《收费许可证》年度审验手续。

  第五条收费票据管理应符合财政、物价、教育部门的相关规定。学校收费必须使用由财政部门、税务部门领取的合法票据,不得在外自购、自制收据收费。

  第六条收费收入管理应符合财政、物价、教育部门的相关规定。所收资金应及时足额解缴财政专户,必须按“收支两条线”规定管理,不得坐收坐支或私设“小金库”。

  第七条学校通过设立公示栏、公示牌等形式,向学生、家长、教职工和社会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内容。公示的主要内容包括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批准机关及文号)、收费范围、计费单位、投诉电话等。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行收费减免的政策同时进行公示。收费公示的内容,事前必须经过物价部门、财政部门和教育部门的审核。《收费许可证》正本复印件应悬挂(放置)于各收费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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