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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科研学术带头人评选与管理办法

所属栏目: 学校规章制度  更新时间:2022-02-16 点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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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w.net 为全面贯彻国家、省教育规划纲要,全面落实《泰安市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行动计划(2011-2020年)》,切实发挥教育科研在教育改革发展中的先导地位,深化教育教学改革,深入推进素质教育,锻造优秀的教育科研队伍,更好地发挥其辐射带动作用,促使广大教育工作者由经验型向科研型转变,整体提升我市广大教师的科研能力和科研水平,开创我市教科研工作的新局面,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泰安市教育科研学术带头人授予我市热爱教育科研工作,并取得显著成绩的中小学(含中等职业学校、成人教育学校、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教师、教育科研人员、校长和教育行政干部。
第二条  泰安市教育科研学术带头人为泰安市中小学教科研工作者教科研水平和业绩市级学术称号。
第二章  评选条件
第三条  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热爱教育事业,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恪守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教书育人,为人师表。
第四条  具有先进的教育理念、丰富的专业知识和较高的教育教学水平,熟悉教育法律法规,遵循教育规律,积极参与教育教学改革和教科研活动,具有较强的教育教学能力或教育管理能力,并取得显著的工作业绩。
第五条  从事或分管教育科研工作五年以上,具有中级以上(含中级)教师职称,积极指导年轻教师提高教育教学能力和科研水平,效果显著。
第六条  独立承担、完成泰安市级以上(含泰安市级)教育科学研究课题,并通过课题鉴定验收;或正在主持泰安市级以上(含泰安市级)教育科学研究课题,研究成果较为显著,在市内外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在全市被公认处于领先水平。
第七条  近五年来,围绕课题研究在省级以上(含省级)综合性教育科研刊物上发表具有较高质量的论文1篇,或在省级以上教育刊物上发表具有较高质量的教科研论文2篇。
第八条  近五年来,参加泰安市级以上(含泰安市级)科研部门各类评比,有下列获奖情形之一的,优先考虑:
①曾获省教学成果三等奖以上、市级教学成果一等奖以上奖励;
②曾经荣获省、市以上教科研先进个人称号;
③独立完成或正在主持省、市以上教育科学规划重点课题的;
④在创新课评选、新道德教育优秀主题班会展评中获得一等奖的;参加过市创新课“送教下乡”活动,或在市级以上教科研会议上执教公开课,并获得一致好评的;
⑤连年积极参与省、市级优秀教育科研成果(含教科研论文)评比并获一等奖的;在市级以上教科研会议上作专题报告或成果交流的。
⑥近五年来,被评为省特级教师、齐鲁名师(名校长)、泰安市专业技术拔尖人才、泰山名师(名校长)的。
第三章  评选范围和数量
第九条  凡符合评选条件、在岗在聘的泰安市教育系统教育工作者(包括兼 职研究员、教师、校长、教育科研人员、教育行政管理人员等)均可申报参评。
第十条  泰安市教育科研学术带头人每四年评选一次,每次评选100人。
第四章  评选程序
第十一条  发布公告。公告内容包括学术带头人的资格条件、评选数量及名额分配等。
第十二条  申报。本人提出申请,填写《泰安市学术带头人评审表》,提交有关成果证明材料,由所在单位组织审核,对符合条件、公示5天无异议的,统一将推荐对象的相关材料报至县市区教科所(室)。市直学校对审核后的申报材料报市教科所。
第十三条  初审。各县市区对申报者的相关材料进行资格审查和初评,确定推荐名单。
第十四条  资格审查。泰安市教科所负责对参评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第十五条  评审。泰安市教育局组织有关专家进行综合评审,确定候选人名单,并报局党委研究同意。
第十六条  公示。评审结果在泰安市教育局网站上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第十七条  授予称号。由泰安市教育局授予“泰安市教育科研学术带头人”称号,并颁发证书。
第十八条 评选过程由纪检部门全程监督,确保评选公开公正公平。
第五章 学术带头人的职责与义务
第十九条  独立承担或主持泰安市级以上(含市级)教科研课题,课题研究有计划、有措施、有过程、有成果。
第二十条  紧密结合教育教学工作实际,开展教育科研工作,积极参加各级各类科研学术活动。及时总结教改经验和科研成果,每年有1—2篇论文在省级以上刊物上发表或教科研会议上交流。
第二十一条  积极推广先进的教科研成果或成功的教改经验,每年能承担1—2次有较高质量的公开课教学展示、教科研成果展示、专题教育科研讲座或外出讲学等活动。
第二十二条  积极发挥专业引领和骨干带动作用,指导和帮助青年教师开展教育科研工作,每四年至少培养出2—3名县级以上(含县级)教科研骨干教师。
第二十三条  积极参加教科研部门组织的各类教育科研活动,高质量地完成承担的教科研任务。
第六章  培养与培训
第二十四条  各级教育主管部门、各学校要高度重视泰安市教育科研学术带头人的培养培训工作,择优选定教育科研学术带头人培养对象, 通过外出考察学习、挂职锻炼、举办科研培训班和成果推介会等方式,不断提高教育科研学术带头人的专业素养。要创设良好的学习、工作和生活环境,优先安排他们参加高端进修培训、专家讲座、学术交流或学习考察等活动,在课题研究、校本研究和学校内外的交流研讨中,为他们提供更多的机会和平台。
第七章  考核与管理
第二十五条  泰安市教育科研学术带头人实行动态管理,每年考核一次。考核不合格者取消其“泰安市教育科研学术带头人”称号。
第二十六条  不认真履行职责义务、违反师德规范、违法违纪等造成不良影响的,由泰安市教育局取消其“泰安市教育科研学术带头人”称号。
本办法由泰安市教育局负责解释。
泰安市教育科研学术带头人评选计分标准
 
 A级指标 B级指标 指标解释
A1教师素养
(5分)
B1(5分).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热爱教育事业,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恪守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教书育人,为人师表。具有先进的教育理念、丰富的专业知识和较高的教育教学水平,熟悉教育法律法规,遵循教育规律,积极参与教育教学改革和教科研活动,具有较强的教育教学能力或教育管理能力,并取得显著的工作业绩。 凡有违反法律法规和师德行为者一票否决。
A2课题研究
(25分)
B2(15分).独立承担、完成泰安市级以上(含泰安市级)教育科学研究课题,并通过课题鉴定验收,研究成果较为显著,在市内外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在全市被公认处于领先水平。 独立承担、完成以及正在主持的泰安市级以上(含泰安市级)教育科学研究课题主要为全国、省、市教育科学规划课题及中国教育学会(不含分会)、山东省教育学会(不含分会)、泰安市教育学会(不含分会)课题(近五年)。结题课题提供课题下达通知书、开题报告、结题证书及课题鉴定评审书(有专家签名及盖章)。正在进行课题提供课题下达通知书、开题报告
B3(10分).正在主持泰安市级以上(含泰安市级)教育科学研究课题,选题结合当地实际、有实践意义和研究的价值,在市内外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在全市被公认处于领先水平。
A3教育科研水平
(35分)
B4(5分).从事教科研工作成绩显著,荣获泰安市级以上教科研工作先进个人称号 提供获奖证书原件、复印件
B5(10分).认真遵循教育教学规律,所制定的教育教学方案具有独创性、新颖性和实用性,对提高教学水平和教学质量、实现培养目标产生明显效果,在教学成果奖评审中获奖。 提供获奖证书原件、复印件
B6(5分)积极参加新道德教育实验研究并做出突出成绩 提供获奖证书原件、复印件
B7(10分).近五年来,围绕课题研究在省级以上(含省级)综合性教育科研刊物上发表具有较高质量的论文1篇,或在省级以上教育刊物上发表具有较高质量的教科研论文2篇 提供刊发论文期刊、著作原件
B8(5分).连年积极参与省、市级优秀教育科研成果(含教科研论文)评比并获奖 提供获奖证书原件、复印件
A4课堂创新(15分) B9(5分)认真学习现代教育科学理论并积极探索、实践、创新,成效显著 提供市创新课获奖证书、复印件
B10(5分).积极参加新道德教育实验研究,创新主题班会内容和形式,增强德育针对性、时效性,新道德教育优秀主题班会展评效果显著。 提供市新道德教育优秀主题班会展评获奖证书、复印件
B11(5分).参加过市创新课“送教下乡”活动,或在市级以上教科研会议上执教公开课,并获得一致好评的;在市级以上教科研会议上作专题报告或成果交流的。 提供送教下乡、执教公开课、交流报告、经验介绍、讲座等活动证明材料
A5工作业绩(10分) B12(10分).近五年来,被评为泰安市专业技术拔尖人才、特级教师、泰山名师、省特级教师齐鲁名师(名校长),及获得相关荣誉 提供相关荣誉称号证书或证明材料
A6综合评审(10分) B13(10分).长期从事教科研工作,在教育理论、教学实践、教育风格、课程改革等方面取得特别突出成绩,在全市、全省有较大影响 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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