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贯彻落实《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实施办法

所属栏目: 教导处范文  更新时间:2023-09-16 点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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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工作目标

  学校通过落实宣传工作、普通话培训工作和用字规范化工作,加强校园精神文明建设,增强广大师生的推广普通话意识,进一步激发师生学习和使用普通话的积极性,使学校语言文字工作步入规范化、标准化、制度化的轨道。

  二、学校语言文字工作领导机构

  (一)领导小组

  组 长:

  副组长:

  (二)工作专班

  组长:毛

  成 员:

  三、工作要求

  校内语言文字的使用必须严格执行《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中的相关条文,力求做到规范化、标准化。在用语方面,积极推广和使用普通话,教学用语必须使用普通话教学,会议和集体活动、师生交谈、教师间或学生间交谈、对外接待或接听工作电话应使用普通话。在用字方面,应规范校园用字,学校永久性宣传标牌(如:校名、校训、标志牌等)、文件、校刊、教案、试卷、教师板书、批改作业、书写评语、黑板报等必须使用规范汉字。

  四、校内用语用字的管理和监督

  学校用语用字工作由校语言文字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规划指导和管理监督。每位教师都应达到国家规定的普通话等级标准,凡未达标者应参加培训,直至达标。每年新增教师必须普通话达标,否则不予聘用。如有不按照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和标准使用语言文字的,学校将提出批评,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学校将依法不予聘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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