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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舍、校产管理规定

所属栏目: 学校规章制度  更新时间:2014-12-24 点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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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校舍、校产均属国家的公共财产,应经常对师生进行爱护公共财产教育和安全教育,保持学校环境的整齐洁净。

2、校内各处电器装置未经总务处同意,任何人不得随意改变电路、另装插座、开关等。

3、校舍内,任何人不得烧电炉(特殊情况由总务部门同意者除外),发现后按公安部门处罚条例处理。

4、校园内未经同意任何人不得焚烧废品及其他可燃物。否则,由此而引起的后果由当事人负责。

5、全校教室、场地管理权属总务处,未经总务处同意,任何人无权外借,经总务处同意借的教室、场地,必须按有关规定交纳管理费用,方可使用。

6、校内的一切财物,不得随意挪动。

7、各处室妥善保管好本部门的财物、设施,如有自然损坏,及时通知总务处修理。

8、校内一切校舍属学校所有,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占用或堆放私人财物和其他大件物品,不得留客人过夜(特殊情况者要报校领导同意)。

9、不得在校内建造私房或其他建筑物,如有违反按有关规定处理。

10、所在办公室人员各配备一把钥匙,办公地点变动要交出原钥匙。办公桌和椅子随人带走,每人一般配用一张办公桌。

11、凡属个人所借财物,要妥善保存,备加爱护,一旦学校需要,应及时归还。

12、若调离、退休、离休必须交还一切学校财产,方可办理手续。不得以任何借口,占据或变相占据学校财物。

13、住在校内的老师,其住房仅有使用权,不得改变其原结构,不存在承租关系。如学校规划需要,应绝对服从学校的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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