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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教学活动使用多媒体设备的管理条例

所属栏目: 学校规章制度  更新时间:2014-12-24 点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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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教学活动使用
多媒体设备的管理条例
(试行)
第一条 由学校及各系安排且确有必要使用多媒体教室的活动,在不影响正常教学使用的情况下,教务部将尽量给予支持并提供使用方便。
第二条 使用多媒体教室及扩音室的系、班,必须提前到教务部办理借用手续,并由相应单位教师(具有多媒体教学设备使用证)负责多媒体设备的操作,经教务部批准并开具多媒体教室设备使用单。
第三条 在正式使用多媒体教室及扩音室前,由使用单位指定的负责设备操作人员持单到教务部联系使用事宜,在有关人员同意使用后,在使用单上加盖专用章,使用教室前应持此单到多媒体主控室取“多媒体卡”。
第四条 设备使用完毕后,要按操作步骤关闭系统和所有电源,清点所有设备并归位,锁好柜门。在归还“多媒体卡”时,要认真填写使用纪录,以便电教人员及时维护,保证正常教学顺利进行。
第五条 不经电教人员同意,或不应使用多媒体设备,却擅自操作造成设备损坏,影响正常教学的,要追究当事者的责任。
第六条 教室配置的投影机、计算机、扩音器等设备,请勿乱动,请不要随意拆装以免影响正常的教学工作。
第七条 不得随意安装、删除教室计算机配置的程序或文件(教师课件文件得到允许除外),若确有需要,必须征得多媒体管理员的同意。
第八条 安装移动盘或学生复制课件时,请小心操作,看清插孔后轻插轻拨,以免损坏电脑。其他学生不允许触动多媒体教学设备。 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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