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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书损坏赔偿规则

所属栏目: 学校规章制度  更新时间:2015-11-21 点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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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图书是学校的公共财产,为使图书更好地为广大师生服务,读者必须爱护图书,所借图书不得污损、撕剪、圈点、批注和遗失等,如有上述情况,应进行图书赔偿。具体规定如下:

  1、办理借书手续时,借阅者需当场检查书籍有无破损、缺页、圈画等,发现问题及时向管理员申明,否则还书时概由本人负责。

  2、因保管不善、使用不当等造成图书非正常损坏,借阅者需要赔偿。以图书单价为基数,轻度损坏25%,中度损坏50%,严重损坏80%-100%(严重损坏,借阅者可以保留)

  3、一般中文、外文图书按原价三倍赔偿;

  4 、对教育、科研使用价值大的图书按原书价的五倍赔偿;

  5、套图书遗失其中一册(如一年期刊遗失其中一期,多卷书遗失一卷)应按全套书原价赔偿,且余下各卷不退给赔偿人;

  6 、遗失工具书、孤本书、珍贵图书,视具体情况按原书价十至十五倍赔偿;

  7 、读者所借图书遗失,应在一个月内来馆办理赔偿手续。在三个月内尚未来馆办理赔偿手续者,暂停图书借阅资格,并报相关部门追索赔偿余额;

  8 、遗失图书经赔偿后又找到原书而无缺损者,可凭原收据退还赔款。

  9、读者有责任在借阅期内归还所借图书资料,凡逾期归还所借书刊资料的,必须交纳过期罚款,逾期两天以内(不含逾期日),不罚款,逾期3天及以上,每过期一天罚款0.5元,罚款最高金额不超过该书罚款价格。

  10、图书馆规定读者只有在还书处缴清逾期罚款后,方可重新享有图书馆服务。所以持有过期图书影响你继续借书,并影响你享受其它图书馆服务。

  请务必爱护图书,争做“爱书人”,感谢您的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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