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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违纪处分规定

所属栏目: 学校规章制度  更新时间:2016-09-12 点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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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教育方针,努力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高素质人才,弘扬优良校风,坚持依法从严治校,维护学校的教育教学秩序,使学校管理做到科学化、规范化、法制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和《江西省普通高中学籍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校对违纪或犯有错误的学生,从教育的目的出发,坚持教育疏导为主,纪律约束为辅的原则,做到严肃、慎重、实事求是。

  第二章 分 则

  一、处分的等级

  第三条 违纪的学生,根据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勒令退学、开除学籍的纪律处分,处分记入学籍档案。

  第四条 学生违反纪律,学校视其所犯错误的性质和认识态度,给予相应处分。

  (一)学生违纪后有下列行为之一,可从轻处分

  1、主动承认错误,认错态度好,交代问题彻底,确有悔改表现者。

  2、主动配合学校处理违纪事件、减少影响者。

  3、有主动检举揭发他人不良行为者。

  (二)有下列行为之一,从重从严处分

  1、受处分期间再次违纪者。

  2、违纪后,态度恶劣、拒不认错者。

  二、违纪学生处分的类别

  第五条对旷课和夜不归宿学生的处分。

  (一)无故旷课达到10节、20节、30节、40节者,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

  记过、留校察看处分,并应书面说明旷课其间的活动内容(家长签字),旷课期间有其他违纪行为的加重处罚。无故旷课连续一周或累计达50节的作自动退学处理。

  (二)夜不归宿,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午休缺寝者,给予警告处分。

  第六条 对考试作弊学生的处分

  采用各种手段舞弊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该科成绩以零分计算。

  第七条 对偷窃、勒索钱物学生的处分

  (一)偷窃财物、敲诈勒索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二)偷窃、敲诈勒索情节严重者,直接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触犯法律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第八条 对打架学生的处分

  (一)对打架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二)对私藏、携带管制刀具、棍棒或为他人提供管制刀具、棍棒的给予记过处分。

  (三)打群架[一方两人(含两人)以上]的组织者或者打架情节恶劣的参与者,给予勒令退学处分;参与者视情节的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携带刀具、棍棒等器物打架,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九条 对赌博(含玩老虎机等)、吸烟、喝酒、聚众过生日学生的处分

  (一)对赌博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对吸烟、喝酒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三)在教室、寝室、餐馆、娱乐场所等聚众过生日者,给予过生日者记过处分,给予参与者警告处分。

  第十条 对破坏财物学生的处分

  破坏财物(含花草树木),除赔偿外,根据破坏财物的次数和情节给予处罚

  (一)故意破坏财物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情节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一条 对违反用水用电规定学生的处分

  违反用水用电规定者,除赔偿全部经济损失外,视其情节给予处罚。私拉乱接电线,

  违反规定使用电器者,给予记过处分;

  引起火灾或发生伤害事故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二条 对观看淫秽、色情或国家命令禁止的影视书刊的处分

  携带、观看淫秽、色情或国家命令禁止的影视书刊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三条 对男女单独活动的处分

  (一)对男女单独活动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对男女单独活动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四条 对进网吧、游戏厅、打桌球学生的处分

  对进网吧、游戏厅、打桌球者,给予记过处分。通宵上网,玩游戏,打桌球者,给予留

  校察看处分。

  第十五条 对侮辱人格,诋毁他人、学校、国家名誉的处分

  侮辱人格,诋毁他人、学校、国家名誉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六条 对违反日常行为规范(含住校生日常行为规范)的处分。

  违反日常行为规范扣分累计达10分的给予警告处分。每增加10分,处分上升一档次。

  第十七条  对不服从管理或对管理人员辱骂、报复的处分

  (一)不服从教职工、学生干部、“三育人”学生管理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顶撞、辱骂、骚扰、报复教职工、学生干部、“三育人”学生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勒令退学处分。

  第十八条  对离家出走学生的处分

  对离家出走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并应书面说明出走期间的活动内容(家长签字)。离家出走连续三天将作自动退学处理。

  第十九条  对实施爬围墙等危及生命安全行为学生的处分

  对实施攀爬、跳跃围墙或其他危及生命安全的行为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二十条 对携带手机、小灵通等通讯工具进入校园的处分。

  携带手机、小灵通等通迅工具进入校园者给予警告处分;上课、就寝时玩手机者,给

  予记过处分,并对通讯工具进行收缴并封存在政教处,高三毕业时领回。

  第二十一条 传播谣言、在网上发布不良信息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三、处分的管理

  第二十二条 受处分期间及买零食、吃夜宵、聚众过生日者,不给予任何资助。

  第二十三条  处分的程序

  (一)班主任、年级副主任、蹲点年级的政教副主任三天内将违纪学生的违纪事实查清。

  违纪事实包括学生违纪事件经过、调查、旁证材料、班主任综合材料。

  (二)查清事实后,由学生填写《学生违纪情况登记表》,年级组根据本细则提出处理

  意见,并上报学校。

  (三)处分公布之前,由年级副主任、班主任请家长来校通报学生违纪情况,会同家长

  与违纪学生谈话,并将处分决定通知违纪学生本人及其家长。

  (四)学生处分的布告在班级宣读,校内张贴公布;情节严重的,晨会通报。

  第二十四条 政教处在做学生高考档案时将学生在校期间所受各种处分记录学籍。撤销

  处分的注明撤销处分时间。

  第二十五条 撤销处分的程序

  对受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在高三毕业离校前能深刻认识错

  误,有悔改表现和显著进步者,按以下程序报批撤销处分:

  (一)本人写出思想表现总结,提出撤销处分的申请。

  (二)班委会、班级组教师评议,班长、班主任写出鉴定,连同学生本人的思想表现总

  结、申请交年级政教副主任。

  (三)年级政教副主任调查核实并签署意见,将有关材料上交政教处。

  (四)政教处批准,撤销处分。

  (五)给学生撤消处分,出公告,通知家长。

  对中途转学、在其他学校借读、自动退学、勒令退学、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不予撤销处分,对勒令退学、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一律不予毕业,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不提供学籍。

  (六)毕业离校前未能撤销处分的,延期领取毕业证。

  第三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适用于在我校就读的所有学生。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解释权属学校行政会议。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生效,凡学校以前的有关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

  一律依本细则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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