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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学教师师德考核办法

所属栏目: 学校规章制度  更新时间:2022-04-23 点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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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学校成立考核小组。

  考核小组负责本校师德考核工作的组织实施。考核小组成员由学校领导、各处室负责人、教师代表组成,人数为单数。教师代表有民主推选产生,人数不少于考核小组成员的40%。

  (二)制定考核细则及份标准

  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对照《中小学职业道德规范(2008年修订)》和上述考核内容,结合不同岗位特点和本校师德建设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研究制定考核细则、评分标准及各类评分打分样表,经学校全体教职工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公布。

  (三) 组织评议

  考核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学生(家长)、教职工开展师德评议。

  考核的基本方法是:学校考核与师生、家长考核相结合;每学年末进行一次,考核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

  (1)自评:教职员工写出个人总结,填写《烟台市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考核表》

  (2)学生(家长)评议:以班级为单位,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班主任在本班评议,任课教师由考核小组抽取所任教班级进行评议。

  (3)教师评议:组织教师对照师德考核内容要求进行自评互评。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

  教师考核测评满分为100分。分为学生及家长评议、教职工评议、考核小组评议,其中学生及家长评议占30%,教职工评议占30%,考核小组评议占40%。未任课的教职工由考核小组和教职工进行评议,按考核小组占60%,教职工评议占40%的比例计算总分。

  师德评议计分办法:对于学生及家长评议票,按照“很满意”100分、“满意”90分、“基本满意”80分、“不满意”70分的标准计算出平均分,再按规定比例折合成实得分。对于教职工和考核小组评议票,按照“优秀”100分、“合格”80分、“不合格”60分的标准计算出平均分,再按规定比例折合成实得分。

  (四)综合评定:考核领导小组根据学生(家长)评议和教师评议情况,结合教师平时的师德表现,对每个教师做出客观评价,并提出考核等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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