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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重大决策实施效果评估和责任追究制度

所属栏目: 学校规章制度  更新时间:2023-02-15 点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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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提高校长负责制下行政领导班子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能力,规范行政行为,提升办学水平,创建民主和谐校园,促进学校可持续发展,制订学校重大决策实施效果评估和责任追究制度如下:

  一、学校重大决策调整范围

  1.学校发展方向、办学目标及办学格局变化等重大事项。

  2.学校管理制度、规则、条例的制订、修订等。

  3.学校中层以上干部选拔、任免、考核。

  4.涉及全体教职工利益的教师聘任、评职、评优、评先、奖惩及福利分配等。

  5.学校招生中非常规事项处理。

  6.学校重大财产、资产购置、处理、处置。

  7.其他需列入民主决策的重大事项。

  二、决策责任及决策形成

  1.决策问责:校长为学校重大事项决策总责任人,分管副校长为直接责任人。

  2.决策提出:重大事项决策由校长提出,也可由分管副校长提出,经校长同意进入民主决策制订程序。

  3.决策制订程序:

  调研论证提出--班子初议、责任人制订--民主征集意见--班子议决校长批准--上报主管部门审核或教代会审议通过--决策执行或试行。

  (简式程序为:班子议决--民主征集意见或公示--校长批准)

  4.决策变更及修改:决策执行中因需要作变更修改,应循原制订程序审议。

  三、决策监督

  1.学校重大事项决策的形成,须充分听取党支部意见,并接受过程监督。

  2.学校重大事项决策责任人应尊重班子集体意见,实施过程应在行政班子有效的内部监督下行政。

  3.学校重大事项决策应对上负责,及时向教育局及有关职能部门请示、汇报,在上级许可及监督下行政。

  4.学校重大事项决策应征求工会、团支部组织意见,工会、团支部有组织提名、提议权。涉及全体教师利益的决策须经教代会审议通过。学校重大决策执行情况定期向教代会述职,并接受评议、质询等监督。

  5.学校重大事项决策应采用校务公开等形式对全体教师公示,接受群众全过程民主监督。做到“三公开”:决策前征集民意公开、决策结果公开、决策后实施评价公开。

  6.学校重大事项决策应建立经常性民意采集渠道,设立对内、对外沟通信箱及举报箱,定期走访社区单位,强化与社区和家长的沟通形式及内容,接受社会监督。

  四、决策制约

  1.重大事项决策未被教职工代表大会通过,或在全校性民意采集中被大多数教职工反对,视为决策无效,应重新修订或停止决策的实施。

  2.教职工大会以相对多数形成决议,或有组织动议、集体动议,有权提请决策修改。

  3.重大事项决策与国家法律、法规及上级相关政策相抵触的,决策视为无效。

  4.学校重大事项决策实施中应保护相关涉及人的合法权利,保障教职工的个人申辩、要求听证、要求复议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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