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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学师德师风建设奖惩制度

所属栏目: 学校规章制度  更新时间:2023-02-25 点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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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了正确评价教师在师德师风建设工作中的成绩和作用,激励和督促教师重视和加强师德师风建设,推动和确保师德师风建设活动的顺利进行,并为教师的年度考核、职称晋升、聘任聘用等提供依据,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考核对象:本校全体在编在岗教师;考核结果分:优秀、良好、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五个等次。

  第二条:本考核工作由校长室和学校师德师风建设领导小组综合评定。

  第三条:考核工作每学年组织一次,由学校具体组织实施,原则上与教师年度考核结合进行。采取自评、同事互评、学生评、家长评等形式,综合各方面的评价和教师的实际业绩作出考核结论。

  第四条:有以下情况者,视为不合格:

  1.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及其他场合有损党中央权威、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

  2.歧视、侮辱学生,虐待、伤害学生;

  3.组织、参与有偿补课,参与校外培训机构经营,到校外培训机构兼职任教,或为校外培训机构和他人介绍生源、提供相关信息;

  4.在教育教学活动中遇突发事件或学生安全面临危险时,不履行保护学生人身安全职责;

  5.政治、业务素质差,缺乏履行岗位职责的能力,不能胜任本职工作,又不服从学校工作安排的;

  6.其他违反《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实施细则的通知》(苏教规2019年1号)文件中师德失范行为被查实应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

  第五条:有以下情况者,视为基本合格: 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学校工作安排的; 不按照学校教学进度和要求完成教学任务的; 不遵守劳动纪律经批评教育仍无改进的; 不履行工作职责经批评教育仍无改进的; 搬弄是非、破坏团结,无理取闹并造成较坏负面影响的; 学生(家长)满意度测评较低的; 校级及以上学科质量监测中,教学质量出现严重滑坡或明显低于 全区平均水平的; 其他违反《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实 施细则的通知》(苏教规2019年1号)文件中师德失范行为被查实应确定为基本合格等次的。

  第六条:考核结果的使用

  1.考核结果与聘任晋升相结合

  学年度考核确认为优秀等次的,参加岗位聘任、职务晋升时在同等条件下可予以优先考虑;学年度考核确定为合格以上等次人员有续聘的资格,本学年计入竞聘更高等级岗位的任职年限;学年度考核确定为基本合格及以下等次人员,对其试聘或缓聘,连续两年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按规定予以解聘。

  (二)考核结果与绩效工资相结合

  学年度考核确定为基本合格等次,其岗位津贴在考核结果审核备案后次月起停发3个月;因个人原因学年度考核未定等次或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其岗位津贴在考核结果审核备案后次月起停发6个月;停发期满后,按规定发放。基本合格、不合格和因个人原因学年度考核未定等次人员奖励性绩效按有关规定执行。

  (三)考核结果与评优评先相结合

  学年度考核确定为“优秀”等次的,予以嘉奖;连续三年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计功一次(考核优秀等次不重复使用);综合考核得分排名靠前的,参评区级及以上综合表彰,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

  学年度考核结果为基本合格及以下的,当年暑期参加岗位业务能力培训,集中时间不少于1个月;其中学年度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调离原工作岗位。具体实施办法按教育局文件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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