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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安防设施管理使用规定

所属栏目: 学校规章制度  更新时间:2023-06-20 点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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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为规范学校安全防范设施的建设和使用,增强校园安全防范功能,保护师生人身财产安全,根据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安防设施,是指为了预防制止违法犯罪和重大治安事件,在校园内和重点部位安装的紧急报警(求助)装置和红外线报警系统,重点部位和主要通道安装视频监控系统。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本校安防设施的建设和使用管理。

  第四条,学校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学校安全办公室按照本规定的职责,负责安防设施的使用、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新建、改建、扩建学校的设计文件,应当包括安防设施的设计内容。

  第六条,安防设施管理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值班人员交接班要有记录,出现险情或案情,第一时间应报告校领导和上级有关部门。

  (二)安防设施出现故障,要有记录(时间、出现故障部位等),应及时通知设备安装公司,尽快修复,不得自行拆装修理。

  (三)不得擅自改变安防设施的用途和位置。

  (四)使用人员对通过安防设施发现的涉嫌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应当及时报警。

  (五)学校成立安防管理组织,对安防组织成员和负责人进行业务培训。

  第七条,使用人员应当依照规定管理监控系统所记录的信息资料,保守机密,不得利用监控系统所记录的信息干扰他人的正常生活,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全体教职工要知晓安防设施使用性质,值班人员要会操作安防设施,所有安防设施主机必须安装在24小时有人值班的房间。

  第九条,校园视频监控系统使用管理规定:

  (一)值班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交接班时间,不得迟到、早退。

  (二)监控设备必须24小时开机,由专人负责管理,无关人员禁止操作,发现异常情况及时上报。

  (三)非安全保卫人员不得查询视频录像,其它部门因工作需要需调用视频录像资料,需征得分管领导的同意,并做好登记台帐。

  (四)严禁用监控设备连接电视天线收看电视或做其它与工作无关的事,学校对违反人员要追究责任。

  第十条,红外入侵报警系统使用管理规定:

  (一)值班人员每天须对报警系统进行常规检查,保证系统正常运作。

  (二)报警主机有独立设防撤防开关,值班人员按照规定程序进行设防撤防操作。

  (三)当警情发生时,不同编号的报警指示灯亮后,值班人员应根据防区编号及时按相应位置进行查询、处置。

  第十一条,“110”紧急报警(求助)装置使用管理规定:

  (一)紧急按钮要求有专人24小时值守。

  (二)紧急报警(求助)装置须保证全天候正常运行状态。

  (三)任何人不得在没有重大警情的情况下按动紧急按钮。

  (四)遇到紧急情况,按下紧急报警按钮后,须按规定时间处置后进行恢复。

  第十二条,各部门要按照各自分工认真负责,协调配合,落实安全工作的各项措施,防止出现任何麻痹大意、管理松懈、玩忽职守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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