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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规程

所属栏目: 学校工会范文  更新时间:2023-02-20 点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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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总则

  (一)为进一步促进党的全心全意依靠教职工办学的指导思想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赋予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权利的落实,加强教育系统的民主建设,充分发挥教职工的主人翁作用,依法维护教职工权益,促进学校改革、发展和稳定,依据《江苏省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江苏省企业民主管理条例》和《关于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教育工会工作的意见》(常教委〔2007〕9号),结合我市教育系统实际,特制订本规程。

  (二)中小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必须建立健全党组织领导下的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制度,加强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三)教代会制度是学校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学校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教职工群众行使当家作主的民主管理权力机构,是促进学校决策科学化的重要渠道,是学校实行校务公开的主要载体。

  (四)教代会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教育引导教职工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发挥教职工在参与学校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中的作用,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团结和动员教职工为完成学校各项任务、创建和谐校园而奋斗。

  (五)建立健全教代会制度是学校基层党组织、校长和工会的共同责任。教代会接受学校党组织的领导,尊重和支持校长依法行使职权,学校工会委员会承担教代会工作机构的任务。

  (六)学校党组织要加强对教代会工作的领导,保障教代会在规定的职权范围内行使职权;教育各级干部增强民主意识;定期研究教代会工作,协调、解决教代会在工作中遇到的各类问题;为教职工参加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创造良好的条件。

  (七)校长要支持教代会在其职权范围内行使民主管理权利,定期向教代会报告学校工作,认真听取代表的意见和建议;落实教代会作出的决定、决议,责成有关部门认真办理教代会提案,自觉接受教代会的监督。教代会会议经费、教职工代表培训经费等列入学校财务预算,由学校行政开支。

  (八)教代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二、教职工代表大会开展工作的民主程序

  教代会在充分发扬民主的前提下,各项工作要达到统一、简化、有序、优化的要求。

  (一)选举教职工代表的程序

  1.教职工人数在50人以上的学校,实行教代会制度。代表名额按教职工人数确定。教职工总数在50人~100人的单位,代表名额不低于30%;教职工总数在101人~200人的单位,代表名额为25%~30%;教职工总数在201人~500人的单位,代表名额为20%~25%;教职工总数在501人~1000人的单位,代表名额为15%~20%;教职工总数在1001人以上的单位,代表名额为8%~15%。

  教职工人数不足50人的,建立由全体教职工参加的教职工大会制度,其性质、职权、工作程序与教代会相同。

  2.教职工代表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代表实行常任制,届满可以连选连任。

  3.学校在职教职工均可当选为教代会代表。各校应从实际出发,制定代表的具体条件。

  4.教职工代表要体现代表性和群众性,代表中应有领导干部、教师、管理人员、职工,其中教育教学第一线的教师代表不得低于代表总数的60%,女教职工和青年教职工应占适当比例。

  5.学校党、政、工主要负责人一般应选为代表,但必须履行民主程序,选举时,应将他们的名额分配到有关选区以普通教职工身份参加选举,不设“当然代表”。

  6.教职工代表的产生

  (1)由学校工会制定选举代表的方案,方案内容包括:代表人数、组成比例、代表条件、选区划分(一般以行政建制、分工会或工会小组为单位)、代表名额分配、选举办法和具体要求。方案应征求行政领导的意见,报学校党组织批准后实施。

  (2)工会应向全校教职工做好宣传教育工作,动员大家选好代表,开好教代会。

  (3)各选区召开会议,根据所分配的代表名额和条件,商定代表候选人名单,然后按照差额选举的原则,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代表。候选人须获选举单位全体教职工的过半数通过才能当选。

  (4)各选区将选举结果报学校工会后,由工会委员会或教代会代表资格审查小组,对教职工代表资格进行审查。主要审查当选代表是否符合所规定的条件,是否符合所分配的代表结构和比例,是否符合民主选举程序。审查合格后,张榜公布,并发给代表证,并将教职工代表登记表(附表一)存档。

  (5)教代会按选举单位(选区)建立教职工代表团(组),民主选举正副团(组)长。

  团(组)长主要职责是:大会期间,征集汇总提案,组织本团(组)代表认真讨论、审议会议有关文件,必要时可选派代表在大会发言;闭会期间,及时向本单位传达贯彻会议精神,收集教职工对大会决议、决定的反映,接受大会或工会委托的其他工作。

  7.教职工代表的权利和义务

  代表的权利:

  (1)在教代会上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有发表自己的意见,参加学校有关重大决策的审议、讨论的权利;

  (3)有向学校领导和有关部门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对学校领导和部门提出建议、批评的权利;

  (4)有对教代会的工作提出批评、建议的权利以及对教代会决议、提案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和督促的权利;

  (5)因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受到压制阻挠和打击报复时,有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和控告的权利。

  代表的义务:

  (1)努力学习并认真执行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提高政治觉悟和民主管理的素质与能力;

  (2)积极参加教代会活动,认真宣传、贯彻大会决议,完成大会交给的各项任务;

  (3)联系教职工群众,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如实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做好群众工作;

  (4)遵守职业道德和学校的规章制度,提高业务水平,做好本职工作。

  8.代表调动、退休和撤换、增补

  (1)教职工代表在任期内调离本单位或退(离)休的,其代表资格自行中止。单位内部调动工作,其代表资格予以保留,参加调入部门代表团(组)活动;因种种原因,超过一年不能参加教代会活动的,其代表资格不再保留。

  (2)代表接受选举单位教职工的监督。代表因违法违纪或严重失职而失去教职工信任的,由原选举单位向学校工会或大会主席团提出撤换其代表资格的申请。经同意后,召集原选举单位全体教职工开会讨论,允许本人申辩,全体教职工过半数同意撤换的,书面报告学校工会讨论通过后,宣布撤销其代表资格。

  (3)代表出现缺额,学校工会可以根据情况确定是否需要补选。补选代表条件和程序与选举代表相同。

  9.代表的培训。学校工会应在党组织的统一安排下,有计划地对代表进行培训,着重学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现代科学管理知识及民主管理的理论和方法等。

  10.教代会的列席代表和特邀代表

  (1)教代会根据需要,可设列席代表和特邀代表。

  列席代表一般是未被选为正式教代会代表的校党、政、工、团主要领导干部和中层干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特邀代表一般是有影响的民主党派人士,离、退休教职工等。

  (2)列席代表或特邀代表有发言权,但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3)列席或特邀代表由工会或教代会筹备组提名,经学校党政工联席会议协商产生。但总数不宜超过正式代表的20%。

  (二)教代会提案的征集和处理程序

  1.教代会要建立健全提案的征集、处理制度。

  2.教代会召开前一个月,工会或提案小组发出征集提案通知,并将提案表(附表二)印发给全体教代会代表。

  3.提案内容应围绕教代会中心议题及教职工普遍关心的问题。

  4.提案一般应由一人或几人(署名)提出,也可以代表团(组)名义集体提出,两人以上附议才能成立。提案人和附议人须是正式代表。填写提案须一事一案,每个提案应包括案由、处理办法和整改(解决)措施建议等内容。

  5.提案处理和落实

  (1)提案审议。由教代会提案工作小组或学校工会对提案表逐一进行审议:一看有没有实施价值和实施可能;二看是否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关系;三看是否符合规定程序和提案要求。符合立案条件的提案都应立案。对有争议的提案,是否立案应提交党政工联席会议讨论确定。

  (2)提案登记。立案的提案应分类登记,由工会或提案工作小组转给校长签署意见后交承办部门。承办部门应定人、定时认真处理。

  (3)承办部门接到提案后,一般在半个月内作出解答或提出处理意见。凡有条件落实的提案,边征集边处理。对涉及几个部门联办的提案,须由主管部门负责与有关部门协商,予以妥善解决。要做到条条有答复,件件有着落。处理意见和落实情况应通过各种形式反馈给提案人,并认真听取提案人对处理结果的意见。

  6.提案工作小组或工会对提案的办理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督促。

  7.所有提案处理完毕之后,将提案表交工会存档备查。

  8.提案工作小组或工会应在下次教代会上,对立案提案的处理(落实)情况进行全面汇报。

  9.对没有立案的提案(意见或建议),提案工作小组或工会应向提案人说明不立案的理由。

  (三)教代会召开的程序

  学校教代会每三至五年为一届,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期一至三天,每次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正式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大会选举和表决,需有正式代表总数半数以上同意方为有效。

  召开教代会一般应做好四个阶段工作:

  第一阶段:筹备阶段。主要是确定议题和起草文件。

  1.建立教代会筹备(领导)小组。筹备(领导)小组根据学校实际和会议需要可设立若干个工作组,一般应设:秘书组、代表资格审查小组、提案审查小组、宣传组、会务组等。

  教代会筹备(领导)小组一般由党、政、工主要负责人及有关人员和教师代表组成,学校党组织主要负责人任组长,校工会主要负责人任副组长。

  2.确定大会中心议题。大会召开前一个月左右,大会筹备(领导)小组应围绕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中心任务,针对学校改革、管理、分配制度和教职工最关心的“热点”问题,在与校长或行政充分协商的基础上,提出大会中心议题的建议,报党组织确定。

  3.有关部门需提交大会讨论、审议、通过或决定的文件应于会议l5天前印发给代表,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进行修改完善后再交给筹备(领导)小组或工会。

  4.学校行政负责起草校长工作报告并拟好提交大会审议的方案。工会、教代会有关工作小组(或筹备组)做好需向大会汇报的准备工作。

  5.工会或教代会筹备(领导)小组要提出专门委员会(小组)组成方案、大会主席团人员建议名单;拟定会议日程、议程;确定需要邀请出席大会的有关人员;编订会议经费预算。

  6.检查文件准备情况,做好会议组织、宣传、会务、协调工作,做好提案征集工作和代表培训工作。

  7.起草召开教代会文件,须经党政工联席会议讨论同意,由学校党组织发文(批转)实施。

  8.教代会换届,应按民主程序做好新一届教代会代表的选举工作。

  9.教代会、工代会合并召开的,还要同时做好工代会准备工作。

  10.工会填写教代会会前报告表(附表三)于召开预备会前两周报上级教育工会。

  第二阶段:开好预备会议。

  预备会议由筹备领导小组或工会主持,全体代表参加。

  1.听取本次教代会筹备情况的报告。

  2.通过代表资格审查报告或听取代表增补情况的说明。

  3.通过大会议程。

  4.选举产生大会主席团。

  (1)每次教代会应选举产生主席团主持会议。主席团实行非常任制。

  (2)主席团成员必须是本届教职工代表,一般由党、政、工主要领导、教师代表及有关人员组成(教师应占较大比例),党、政、工主要领导没有被选为代表的,其主席团成员可以从代表中的党、政、工副职干部产生。

  (3)主席团成员由教代会预备会议选举产生:①在广泛征求各代表团(组)意见的基础上,工会提出主席团成员候选人初步名单;②召开党政工联席会议,协商确定主席团成员候选人名单;③将候选人名单提交预备会议表决、通过。

  (4)主席团主要职责是:

  主持召开大会,领导大会期间的各项活动;听取和综合各代表团(组)对各项议案审议的意见;对议案进行修改;研究需提交教代会讨论、通过和决定的事项;起草大会决议和决定;主持大会期间选举、表决等事项;处理与大会有关的其他问题。

  (5)根据需要,可设大会秘书长一人。秘书长一般由工会主席或副主席担任。

  5.听取和讨论审议校长工作报告及提交大会审议的有关重要问题的报告。

  6.校长和有关领导应参加代表团讨论(或召开座谈会),广泛听取代表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对工作报告及有关方案进行补充、修改和调整,提交正式会议审议。

  7.通过教代会专门工作小组组成方案。

  8.预备会议表决一般采取举手方式。

  第三阶段:召开正式会议。

  1.由大会执行主席核实出席大会的代表人数(与会代表超过代表总数三分之二,方可宣布开会),并宣布大会议程。

  2.党组织主要领导致开幕词。

  3.由校长作工作报告(每年至少一次)。

  4.行政有关负责人作专题议案的报告。

  5.工会或教代会专门工作小组,分别向大会汇报上次大会决议贯彻和提案处理(落实)情况,教代会筹备(领导)小组(或提案工作小组)作提案征集情况报告,其他一般性文件及预备会上已统一的问题,可书面报告。

  6.组织代表团(组)讨论审议校长工作报告及提交大会审议的方案。教代会秘书组或工会将代表们的意见和建议收集整理后交校长及有关部门,以便对工作报告及方案作进一步修改补充。

  7.教代会正式会议根据需要,可安排教职工代表作大会发言,对校长工作报告和方案的实施提出意见和建议。

  8.召开教代会主席团会议,听取各代表团(组)审议工作报告和方案的意见;讨论通过对有关问题的决议草案;讨论通过教代会专门工作小组组成人员名单草案和增(替)补的代表名单草案。

  9.进行大会选举或对决议、决定进行表决,宣布选举或表决结果。

  10.由工会主席就教代会闭会期间,召开联席会议所决定的教代会职权范围内的问题,向大会作出说明,提请大会确认。

  11.通过大会决议(或作出决定)、专门工作小组组成人员名单、增(替)补的代表名单,然后大会闭幕。

  12.闭幕后教代会秘书组作好大会总结,工会做好教代会资料归档工作,并将会议情况报上级教育工会(附表四)。

  13.教代会、工代会合并召开的,要安排好两个会议的议程和衔接工作。

  第四阶段:贯彻落实大会精神

  1.学校行政和工会共同向各部门和教职工提出(制订)贯彻实施大会精神的计划、要求。各代表团(组)和代表,向各自的选区传达大会精神,组织和带动全体教职工为实现大会提出的各项任务而努力工作。运用各种宣传工具宣传大会精神,努力推动大会精神的贯彻和决议的落实。

  2.各专门工作小组要根据各自的职责,协助和督促行政有关部门贯彻落实大会提出的任务和目标,积极开展民主管理活动,促使决议、决定的实现。

  3.工会要对大会决议贯彻和提案处理(落实)情况进行检查督促,及时向党政和有关部门反映,并帮助解决存在的问题。

  4.必要时,经学校党政同意,工会可以组织教职工代表对大会决议、提案贯彻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可以建立教代会代表巡视制度。

  (四)教代会专门工作小组的产生和工作

  1.教代会专门工作小组设置,应根据实际需要。一般可设教学科研(或教改)、生活福利、民主评议干部、提案等常设性专门工作小组。

  2.每个专门工作小组一般以3~5人为宜。其成员一般应在教职工代表中产生,如工作需要,也可以吸收不是代表的有关人员参加。专门工作小组可设组长一名(一般由工会的部门负责人担任,对口行政业务部门的负责人不宜担任专门工作小组组长),副组长一至二名。

  3.各专门工作小组组成人员,由工会在广泛征求各代表团(组)意见的基础上,根据工作需要提出初步名单,经主席团讨论同意,交教代会全体会议通过产生。

  4.专门工作小组对教代会负责,在工会主持下完成教代会交办的工作任务,主要职责是:围绕教代会的中心议题对有关重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并提出意见、建议;参与提交教代会审议重要方案的讨论制订;

  会议期间收集、整理教职工代表对与本工作小组业务有关的议案的意见、建议,提交主席团作为修改议案、决议、决定的依据;对教代会作出的与本工作小组业务有关的决议、决定的贯彻执行以及提案的落实进行督促、检查,并将检查情况向工会汇报;听取和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重大问题可建议召开联席会议讨论、处理;根据各自的职责有目的有计划地开展日常民主管理活动。

  (五)闭会期间对急需解决重要问题的处理

  1.建立民主管理联席会议制度

  (1)教代会闭会期间,遇有急需解决的重要问题,可由教代会代表团(组)长、各专门工作小组负责人组成民主管理联席会议协商处理,并向下次教代会报告予以确认。

  (2)民主管理联席会议由校工会主席主持,根据会议内容及需要,可邀请学校党政领导和有关人员参加。

  (3)教代会所作出(通过)的决议、决定如与上级精神不符,或因情况发生变化必须进行修改时,由学校行政或工会提出经学校党组织同意后,召开联席会议作出修改决定。

  2.对涉及面广、与教职工利益关系重大的问题,经学校党政工领导研究或三分之一以上代表提议,可以召开教代会临时会议审议,修改原有决定。

  (六)教代会档案资料工作

  1.教代会建立健全档案工作制度。教代会的有关资料是学校民主政治建设、教职工参加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历史记录,必须做好资料建档、存档工作。

  2.建档、存档的范围:涉及教代会工作的上级文件、批复、指示;历届教代会代表、主席团成员、专门工作小组成员名单;教代会有关文件、记录、讲话、报告、决议、决定和总结等资料;教职工代表的提案表及处理结果记录;民主管理联席会议及各专门工作小组重要活动的记录;民主管理的各种调查报告;所属单位报送的有关教代会的文件、请示、报告;教职工代表来信、来访的接待资料及处理结果等。

  3.教代会的档案资料整理工作由工会负责。民主评议干部的文书资料未经批准,不得查阅。

  4.教代会档案资料最好设正本副本,正本存学校档案室,副本存工会备查。

  三、教代会职权的行使

  教代会一般行使职权有四项,即审议建议权;审议通过权;审议决定权;评议监督权。

  (一)审议建议权

  1.基本范围:听取审议校长的工作报告,审议学校的年度工作计划、发展规划、重大改革方案、财务预决算、教职工队伍建设以及校长认为需要提交讨论的重大问题等,提出意见和建议。

  2.工作程序:

  (1)校长(学校行政)将需提交讨论重大决策的目标、措施和依据等意向,向工会通报。工会广泛征求教职工意见,收集有关信息。

  (2)在校长起草工作报告或决策方案期间,工会要向校长反馈信息,同时在决策方案形成过程中参与意见。

  (3)校长工作报告、方案(草案),形成后,要在教代会预备会议召开前十天发给教代会代表。

  (4)将校长工作报告或决策方案,提交教代会预备会议和正式会议审议。

  (5)校长根据教代会提出的意见和建议修改报告、方(草)案,作出决策。

  (6)教代会对审议通过的决策的实施作出决议。其内容主要为:对行政管理方案进行正确评价;向校长提出全面实施所需措施的建议;号召全体教职工胸怀全局、立足本职,为全面实现决策中提出的目标而努力奋斗等。

  (二)审议通过权

  1.基本范围:审议通过学校岗位责任制方案、教职工聘任制方案、教职工结构工资实施方案、干部教师奖惩办法、教职工职业道德规范实施细则等与教职工密切相关的重要规章制度。

  2.工作程序

  (1)行政提出制定方案、办法和制度的原则、依据和条件等,应与工会商量,充分听取工会的意见和建议,工会参与方案的拟订。

  (2)学校行政和工会在方案制定过程中应通过座谈会、调查研究等多种形式,广泛听取教职工的意见,了解群众意愿,在此基础上,对方案进行科学论证,使方案准确、合理、科学,符合学校实际和教职工的意愿。

  (3)将方案提交教代会预备会议和正式会议审议。

  (4)教代会以无记名投票表决方式表决通过方案,并作出相应的决议。

  (5)审议通过的方案由校长颁布实施,未经审议或经审议表决未能通过的不得实施。

  (三)审议决定权

  1.基本范围:审议决定教职工福利费的使用和其他有关教职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项。

  2.行使审议决定权的程序与行使审议通过权程序基本相同。

  (四)评议监督权

  1.评议监督权的内容

  根据教育行政部门党委和组织(人事)部门的部署,在学校党组织领导下民主评议学校领导干部,并对被评议者的年度考核等第、奖惩和任免提出建议意见。

  2.评议范围:

  重点是校级行政领导干部。至于是否评议学校党组织领导,则由上级党组织决定。中层干部一般由同级教代会评议。

  3.评议程序:

  (1)组织领导:教代会在学校党组织领导下选举产生民主评议干部小组,评干小组负责民主评议的工作。

  (2)评议内容:主要是干部的德、能、勤、绩、廉等方面。

  (3)评议原则:民主评议学校领导干部应与上级组织(人事)部门考核干部工作相结合。要按照政策有计划、有组织、有领导地按程序评议,从关心爱护干部的愿望出发,贯彻实事求是的原则,全面客观地反映干部的情况。

  (4)评议形式:采用口头评议或书面评议。口头评议有“面对面”或“背靠背”两种。书面评议常用的有评分式和评语式等,评分式即对被评干部的德、能、勤、绩、廉等五个方面分解成若干等次,由评议人在等次中选择打“√”或分别给予打分,评语式即对被评干部的优、缺点进行书面评价。

  民主评议干部可以和学校年终总结或者教育工委考察干部工作结合进行,也可以由教代会单独进行。

  4.民主评议干部一般分为五个阶段:

  第一阶段:准备阶段。经教代会选举和推荐,建立民主评议干部工作小组。学校党组织主要负责人担任组长,工会主席任副组长。由工会或评议小组制定评议干部方案(方案内容包括评议的目的、要求、对象、内容、方法、步骤和注意事项等),报党组织批准后实施。同时,向教职工进行思想动员,并做好教代会代表的培训工作。

  第二阶段:述职评议阶段。被评议干部向教代会代表(或全体教职工)作述职报告。教代会代表对被评议干部进行测评和评议。

  第三阶段:综合汇总阶段。评议工作小组对评议情况进行综合汇总,写出评议意见,报党组织审定后填写教代会民主评议表。

  第四阶段:反馈阶段。评议小组将评议意见与被评议干部见面,听取被评议人意见,由被评议干部在评议表上签署意见。然后,向教代会代表或全体(教职工)通报评议情况及评议意见,被评议干部向教代会代表(或全体教职工)就整改措施和努力方向提出意见。

  第五阶段:总结阶段。总结评议工作,提出对被评议干部的奖惩建议。经校党组织签署意见后将评议汇总表上报教育主管部门党组织,并报上级教育工会备案。

  四、教代会工作机构

  学校工会委员会是教代会的工作机构,负责教代会闭会期间的日常工作,主要职责是:

  1.制定召开教代会的方案,提出教代会的议题、议程的建议,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教代会的筹备工作、会务工作和组织工作等。

  2.组织教职工选举教代会代表。

  3.向教职工进行民主管理宣传教育。培训代表。

  4.组织专门工作小组进行调查研究,检查监督大会决议和提案落实情况,教育动员教职工贯彻落实教代会决议。

  5.主持召开教代会联席会议,协商处理临时需要解决的重大问题。

  6.听取、处理代表和教职工意见、建议、申诉,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

  7.总结交流民主管理经验,探索民主管理新途径,开展民主管理理论研究,提高民主管理的水平。

  8.做好教代会资料档案的整理和管理工作。

  9.完成教代会主席团交办的其他工作。

  五、附则

  1.学校教代会工作接受上级工会的指导和检查。

  2.未建立教代会制度或当年未召开教代会的学校不得评先评优。

  3.本规程适用普通中小学、职业中学、幼儿园和其他教育机构的教职工代表大会或教职工大会。各地(校)在执行过程中要结合实际,依据本规程制定本地(校)教代会工作实施细则。

  4.民办中小学、幼儿园教代会可参照本规程制定实施细则。

  5.学校二级教代会可参照执行。

  6.本规程由常州市教育局、常州市教育工会负责解释。本规程自2009年1月1日起实行。凡本规程与国家有关规定相抵触的,以国家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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