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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编版八下历史第12课民族大团结复习提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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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课民族大团结一.民族区域自治制度1.含义:民族区域自治是在国家统一领导下,在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按照民族聚居的人口多少和区域大小,设立不同级别的民族自治区域和自治机关。在自治区内,由当地民族当家作主,管理本民族地方性的内部事务,行使自治权。2.法律依据:(1)1949年通过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将实行民族区域自治作为一项基本政治制度确定下来。后来,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被载入宪法。(2)198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颁布实施。3.实施:民族自治地方分为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4.意义:①体现了国家充分尊重和保障各少数民族管理本民族内部事务权利的精神。②对维护民族团结、巩固祖国统一和促进少数民族地区发展具有重大意义。③为实现各民族共同繁荣发展奠定了基础。二.共同繁荣发展1.措施(1)新中国成立后,党和政府在少数民族地区因地制宜进行一系列民主改革和社会主义改造,废除了剥削和压迫,各族人民翻身做主人,迈进了社会主义社会。(2)国家采取许多优惠政策,派出大批人员,还通过技术、资金、物资等多种方式,加强少数民族地区的经济建设,促进各民族共同繁荣发展。(3)国家重视少数民族文化的保护与发展。(4)20世纪末,中央决定进行西部大开发。(5)2006年,青藏铁路全线通车,大大加强了祖国内地与边疆地区的联系。3.表现(1)国家按照自愿的原则,帮助侗族等十几个少数民族创制了文字,为这些民族的文化传承创造了条件。(2)国家尊重各民族的宗教信仰和风俗习惯,保护少数民族的历史文化遗产。(3)国家还有组织、有计划地开展了少数民族古籍文献的搜集、整理和出版工作,取得了很大成绩。(4)国家还实施了兴边富民行动,采取特殊措施帮助人口较少民族加快发展。

 

部编版八下历史第12课民族大团结复习提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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