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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考试纪律管理条例

所属栏目: 学校规章制度  更新时间:2014-12-26 点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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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以诚实的态度认真参加学校规定的各种考试,严格遵守考试规则。
  第二条 考试预备铃响前学生应时入教室按指定位置就座,静候监考老师,调整好考前情结。
  第三条 除必要的文具用品、书写工具外,其它物品均不得带入考室,书包等物件或资料应交监考老师集中管理。
  第四条 自觉保持考室安静,对卷面有不明确之处(试题印刷有误)可举手发问,严禁交头接耳、喧哗。
  第五条 考试结束铃响后,应立即停止答卷,交卷后迅速离开考室。提前交卷需经监考老师检查同意后远离考试区域,不得在走廊逗留对答、谈笑喧哗。
  第六条 考试中旁窥、夹带、传递条子、交换答卷、抄袭他人答案或将自己的答案让人抄袭等均属舞弊违纪行为。
  第七条 对违反考纪者,该考试科目成绩零分计算,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德育评定降低一个等级,当学年取消三好评先资格。 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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