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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教育主题班会教案:杜绝不良行为 远离违法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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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内容:

  【教学目的】

  普及法律常识,增强学生的法制观念,增强学生对不行为习惯的高度重视。

  【教学手】

  案例分析、集体讨论、谈感想、集体宣誓

  【教学流程】

  一、主题引入 首先请各位同学用热烈的掌声欢迎来参加我们主题班会的各位老师。我宣布13计算机班主题班会现在开始。请主持人上场。 主持人甲:亲爱的同学们,当今,无论是家庭生活、学校生活,还是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都离不开法。 主持人乙:“民以食为天”,有《食品安全法》来保证我们一日三餐的食品安全健; 主持人甲:我们出行,秩序井然,是因为有《道路交通法》来规范; 主持人乙:我们中学生的一言一行、一举一动,有《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来指导我们该做什么、不该做什么;以及怎样做。主持人甲:其实,违法以否,有时只是一念之差。知法、懂法我们才能避免触碰法律的底线,我们才有自我保护的,因此今天我们班会的主题是:“绝不行为,远离违法犯罪”。

  主持人乙:那么不行为与违法犯罪有什么必然的联系呢?我们先来看几个案例。

  二、案例分析

  (一)案例一:

  主持人甲:下面请一位同学来给我们讲述一下案例一的情况 作者: 同学甲讲述:据新华社珠海9月13日专电 ,珠海市公安局高新分局近日通报了一起学校不雅视频事件。9月5日中午,珠海北大附属实验学校食堂学生在就餐时,食堂内安装的电视机突然播放不雅视频,时长约5分钟。有学生将此情形拍了下来,并将照片和视频上传至微博、微信等平台进行传播。学校为此做了报警处理。民警于10日下午找到了涉嫌播放不雅视频的该校两名高三年级男生。警方证实两名学生分别为18岁和17岁,他俩承认,当日中午,他俩出于“好玩”“恶搞”的心态,利用智能手机的无线连接功能,在学校食堂与一台电视机建立连接,并通过电视播放不雅视频。

  主持人甲:谢谢甲同学给我们的讲述,请同学们思考这一案例,并谈谈自己的看法,本案中的同学应该受到怎样的处罚?

  主持人甲:下面我们来为大家公布处理结果

  目前手机的作用已不仅仅局限于方便联系,更成为某些不信息传播的工具。我们在利用网络媒介进行自我展示和发泄时, 有时为了通过视频获取更多的网络点击率从而赢得成就感,而作出上传负面信息的错误选择。

  本案中的两名同学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九条规定: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应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而将此情形拍了下来,并将照片和视频上传至微博、微信等平台的同学涉嫌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应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但鉴于部分行为人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且是初次违反治安管理,因此只进行罚款。

  (二)案例二:

  主持人乙:下面的案例二,我们请一位同学来为大家讲述

  同学乙讲述:黄兵(16岁)是东县某中学高一学生,上晚自习邀上同班同学杨文(17岁)一起擅自离开学校,到学校附近的餐馆饮酒。杨文经不起黄兵的劝酒,与黄兵对饮时不知不觉喝了很多白酒,后醉得不省人事。黄兵见状遂与餐馆老板一起将杨文送到医院。经诊断,为过量饮酒导致胃出血,杨文父母为此支付了1万元医疗费。

  主持人乙:谢谢乙同学给我们的讲述,请同学们思考这一案例,并谈谈自己的看法,本案中应该承担责任的行为人有哪些?

  主持人乙:下面我来为大家公布处理结果

  为给儿子讨说法,杨文父母将黄兵父母、学校、餐馆一并诉至法院。东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黄兵与杨文均系高一学生,属限制民事行为人(10 周岁以上至18周岁以下的属于限制民事行为人;而十六周岁至十八周岁,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作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可视为完全民事行为人)。黄兵、杨文已具有一定认知力,应当知道有关法律和校规,并知道过量饮酒对人体的损害,但依然擅自离校外出喝酒,因此杨文应自行承担20%的责任,黄兵劝不会喝酒的同学对饮,过错较大,应承担40%的责任,由于黄兵系限制民事行为人,其赔偿责任应由父母来承担。学校对擅自离校的学生未能及时发现,存在管理上的疏忽,应承担20%的赔偿责任。餐馆明知黄兵和杨文系未成年人,却仍向二人出售白酒,对损害后果的发生有一定过错,也应承担20%的赔偿责任。

  (三)案例三:

  主持人甲:下面的案例三,我们请一位同学来为大家讲述

  同学丙讲述:2011年某天下午放学后,在某校的大门口外50米拐角处,高二年级的詹某伙同本班5名同学对高一年级的李某进行群殴,致使李某门牙脱落2颗,身体多处受伤住院。后经学校政教处调查,两名同学的矛盾源于当天中午在学校食堂打饭时李某插队,詹某上前制止,李某不听劝告,两人在食堂内发生了口角。詹某回到班上以后,将事情告诉班上的其他几个男生,大家商议之后,决定在下午放学的时候在校门口堵住李某,好好教训他一顿。因此导致詹某等五名学生群殴李某暴力事件的发生。

  主持人甲:谢谢丙同学给我们的讲述,请同学们思考这一案例,并谈谈自己的看法,本案中应该承担责任的行为人有哪些?

  主持人甲:下面我来为大家公布处理结果

  事后学校邀请詹某、李某及另外五位参与打架的学生家长到校,经过协商,最后达成一致意见:詹某应负主要责任,承担50%的医药费,其他五名学生负次要责任,共同承担50%的医药费。参与打架的学生经过学校和家长的教育,都表示承认错误,学校根据当事学生的责任大小和认错态度,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从处理的结果上我们得出结论是:当我们的学生面对同伴恶意挑衅行为时,比较有效的应对措施是告诉老师或者家长,让他们来充当“中间人”,化解学生之间的矛盾;而起反作用的应对措施往往是予以反击或者消极承受伤害。

  在这三个案例中,正是手机滥用、酗酒、遇事偏激等不行为习惯使当事人受到了相应的处罚。

  主持人乙:下面我来给大家讲述一个案例

  2002年6月16日凌晨2时40分许,北京市学院路20号院内发生的一起恶意报复纵火

  事件,致使29人死亡、8人不同程度受伤。这就是震动京城的"蓝极速"网吧纵火案。根据公安机关的调查,4名纵火者均为未成年人,因与网吧服务员起纠纷而进行报复。在纵火者中,两名被判处无期徒刑,一名被判处有期徒刑12年,一名因不满14岁而免于刑事责任。分析“蓝极速” 网吧纵火案的制造者,他们走向犯罪的深渊决非偶然,而是必然。具体地说他们就是从未成年人的一般不行为(旷课)发展到严重不行为(夜不归宿进网吧),进而违法(纵火报复网吧),最后走向犯罪的深渊(烧死29人)。因此,我们必须在日常生活中注意规范自己的行为,决不能因恶少而为之,因善小而不为。

  那么哪些行为属于不行为呢?这些不行为可能会带来哪些不后果呢?请同学们谈谈自己

  的看法。

  三、同学自由发言——不行为习惯有哪些

  学生自由发言。

  主持人甲:一节课的时间过得很快,但有很多东西还需要我们继续思考,

  主持人乙:通过这次活动,我们认识到不行为习惯与违法犯罪的必然联系,请各位同学下去后认真进行自我检讨,找到自身已经表现出来的不行为并注意矫正。

  四、宣誓活动,达成目标

  主持人甲:下面我们以集体宣誓的方式结束本次活动。请全体起立!宣誓!

  我们郑重宣誓:

  从我做起,从现在做起,彻底告别不行为习惯,法制意识,远离违法犯罪,做一个文明学生,做一个合格公民,为和谐班级、和谐校园、和谐家庭、和谐社会贡献自己的力量。

  五、班主任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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