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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学教学仪器借用制度(试行)

所属栏目: 政教处范文  更新时间:2018-04-15 点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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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凡由仪器室保管的教学仪器(包括设备器材、材料等)需移出仪器室使用时,应严格按本制度执行。

  2、任课教师因教学需要的仪器、材料等物品,由教师本人到仪器室办理支领手续,在支领仪器时要仔细检查和了解仪器的完好程度。使用完毕,由教师本人将所支领的物品送还仪器室,由实验员检查验收后,注销支领手续。

  3、实验室要有仪器支领及借还登记册,内容包括借还时间、仪器名称、数量、仪器完好情况,借用领取人要签字,归还时实验员要登记。

  4、校内有关部门或人员因非教学需要借用仪器,应由教务(或实验室)主任批准签字后,才能办理借用手续。

  5、非教育单位一般不得借用,兄弟学校之间因教学急需借用仪器时要凭单位介绍信并经主管校长批准签字后才能办理借用手续。

  6、教学仪器原则上不能借用给学生,因课外科技活动需要时,由辅导教师代为借用并负责按时归还。

  7、教学仪器外借后应及时归还。每学期末必须将仪器全部交回实验室。对到期不还者,由批准人员负责追回。

  8、归还的仪器如有损坏现象,借用人要说明原因,能够修理的,待修好后再办理交还手续。不能修理的待查明原因,按有关规定处理后再办理交接手续并注明处理意见。

  9、凡不合理的借用,实验员有权拒借,以保证实验教学的正常进行。

  10、下列仪器、设备不准向外借用:(1)仪器室用于维修仪器用的仪器仪表、工具等;(2)新购进的、未进行验收的仪器;(3)损坏后未修好的仪器;(4)本学期实验教学待用的演示仪器和学生分组实验用的仪器;(5)不宜搬动的较精密的仪器;(6)消耗性材料及易碎仪器,如药品、玻璃仪器等;(7)危险品。 (做四块)

  济宁市中小学教学仪器损坏丢失赔偿制度(试行)

  一、学生损坏丢失仪器的处理办法

  1、凡属实验中正常损耗或由仪器本身原因造成的损失,由任课教师证明填写登记表报损即可。

  2、实验中因学生违反操作规程或因操作疏忽而造成的仪器损坏,应由任课教师对学生进行教育或酌情部分赔偿,并填写登记表。

  3、实验过程中因不遵守纪律如打闹或故意损坏仪器的,由任课教师提出批评并填写登记表,照价赔偿,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

  4、实验结束后,私自将仪器或器材带出实验室的,一经查出,追回仪器,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或处分。

  二、教师损坏丢失仪器的处理办法

  1、教学中正常损耗只填写登记表。

  2、因教师不了解仪器使用方法而造成的损坏,应对教师提出批评,并培训其正确使用方法。

  3、教师借用仪器未经批准用于非教学活动,或转借他人而造成丢失或损坏的,应填写登记表并照价赔偿。

  4、实验员因保管不善而造成损坏或丢失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部分赔偿,严重失职造成严重损失的要给予行政处分。

  5、实验员违反借用制度,私自外借而造成损坏或丢失的,由实验员和使用人各赔偿50%。实验员不准把仪器设备或工具私自带出仪器室。

  三、校外单位借用仪器设备损坏丢失的,由外借单位负责修理或照价赔偿。

  四、仪器室应有专用的仪器损坏丢失登记册,内容包括仪器名称、数量、损坏、丢失原因及处理意见等。赔偿费小于10元的,由实验员提出处理意见;10~30元的由教务主任提出处理意见;30元以上的由主管校长提出处理意见。

  五、因防盗设备不齐全造成仪器丢失的,由校长负责,并由上级主管部门提出处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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