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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安全管理责任追究办法

所属栏目: 政教处范文  更新时间:2016-03-26 点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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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校安全管理,保障师生的人身和财产安全,维护教育教学秩序,预防和处理学校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学校是指本县区域内国家举办和社会力量举办的中小学(含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幼儿园等。

  第三条 学校安全管理遵循积极预防、依法管理、社会参与、各负其责的方针;学校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坚持公开、公正,坚持有错必纠、处罚适当的原则,坚持教育为主、惩戒为辅的原则,坚持谁主办、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第四条 学校安全管理工作主要包括:

  (一)交通安全,即学校组织集体活动路途中的交通安全;

  (二)消防安全,即学校在防火、防雷、防煤气中毒以及用电、用油、用煤气等方面的安全;

  (三)食品卫生安全,即师生在校内食堂就餐、在校内小买部购买食品以及饮水、卫生、保健及传染性疾病等方面的安全;

  (四)活动安全,即师生课间活动安全,参加田径、球类、越野、爬山、军体活动等体育活动安全以及组织学生参加公益性活动、夏(冬)令营以及各种社会实践活动方面的安全;

  (五)校舍安全,即校舍(场馆)建设、使用、维修、改造等方面的师生安全;

  (六)教学实验安全,即教学实验的操作安全及对易燃、易爆、放射、剧毒等危险物品的储藏、搬运与使用中的安全和职业学校的教学实习、生产实习中的安全;

  (七)治安安全,即学校内部治安方面的安全;

  (八)防范自然灾害的安全,即地震、雷电、洪水、龙卷风等自然灾害的安全;

  (九)设施安全,即校舍附属物、体育活动设施、特种设备等安全;

  (十)其他方面的安全工作。

  第五条 学校应当按照本办法履行安全管理和安全教育职责。

  第二章 学校安全管理职责

  第六条 学校校长(或董事长)为学校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学校安全工作负总的领导责任。第一责任人对学校安全工作负有组织、管理、监督、检查、奖惩的权力和责任。

  第七条 分管安全副校长为学校安全工作的分管领导责任人,对学校安全工作负分管领导责任。分管领导责任人负责学校安全管理工作计划、制度及相关预案审定,对学校安全工作实施有效管理,及时向校长报告工作。但学校其他班子成员在其分管业务中的安全管理责任也列为分管领导责任人。

  第八条  学校其他班子成员、各处(室)主任及班主任为学校安全工作的相关责任人,对所相关部门(班级)安全工作负相关领导责任,必须认真落实学校安全工作的决策部署,积极开展形式多样的师生安全教育活动,深入了解师生的思想动态,定期组织开展安全隐患排查,认真、彻底解决排查出来的各种问题、隐患和苗头。负责检查学校各方面安全工作落实情况,及时向分管副校长报告工作。

  第九条  任课教师及其他岗位工作人员为任课(在岗)时段学生安全工作直接责任人。全面负责学生学习、生活、课间活动、课外教育等方面的安全,应经常性地对学生进行安全常规教育和检查,定期开展安全排查,发现学生身心安全问题及时向相关领导和分管安全副校长汇报,

  第十条  县教育体育局包干领导和包干股室为学校安全工作包干责任人,对学校安全工作负包干领导责任。

  第三章   学校安全教育与培训

  第十一条  学校应当制定年度安全教育培训计划,开设安全教育课,根据学生年龄特点、认知能力和法律行为能力,有针对性地对广大师生进行系统化的安全防范意识培养、安全知识教育和安全技能训练。

  学校应当每学期开展一次应对洪水、地震、火灾等灾害事故的紧急疏散演练,使师生掌握避险、逃生、自救的方法,提高学生自我保护和自救能力。

  第十二条  学校应当根据地域、环境、季节及不同课程的特点与要求,对学生进行防暴力、防地震、防雷电、防溺水、防火、防毒、防爆、防辐射、防污染及用水用电等方面的安全防护教育;加强校园文化建设,利用电影、电视、广播、校刊、板报和班(团)会等多种形式开展安全知识教育、法制教育和自防自救教育。

  第十三条  学校安全教育工作应当重视学生心理健康教育,注重心理疏导,教育学生珍爱生命、珍爱健康,帮助学生克服心理压力和心理障碍,保持健康的心理状态,防止和减少学生因心理疾病而发生的他伤、自伤、自残事故,把安全事故消除在萌芽状态。

  第十四条  学校应当利用每年的全国中小学生“安全教育日”(3月最后一周星期一)、安全教育周(每学期开课的第一周)、“119”消防宣传日活动等,针对安全教育的薄弱环节,开展主题宣传教育活动。并将放假前、开学初作为安全教育的重要时段,重点向学生介绍交通安全、饮食卫生、校内外活动安全及其意外事故自救、自护知识等。

  第十五条  应当加强学生法制教育,积极预防学生在校伤害事故,及时发现并清缴学生携带的管制刀具及其它凶器,努力做好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工作。

  学校应当坚持法制副校长制度。法制副校长和法制辅导员应当协助学校检查落实安全制度和安全事故处理,每学期要组织学生开展一次以上的法制、治安防范、交通、消防等法制安全专题教育活动。

  第十六条  学校应当加强对教职工的职业道德教育和法制教育,提高广大教职工依法管理学生和保障学生合法权益的意识和水平。

  第十七条  学校应当制定教职工安全教育培训计划,通过多种途径和方法,使教职工熟悉安全规章制度、掌握安全救护常识,学会指导学生预防事故、自救、逃生、紧急避险的方法和手段。并定期对教学、生活、生产设施的管理、操作人员及安全保卫人员进行相关安全知识的教育和培训,把安全规范操作作为对其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四章 学校安全管理

  第十八条 学校应当遵守有关安全工作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建立健全校内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应急机制,及时消除隐患,预防发生安全事故。

  第十九条 学校应当建立校内安全工作领导机构,完善学校各项安全管理制度,构建学校安全管理长效机制。

  (一)学校应当健全门卫制度,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安全保卫人员,明确其安全保卫职责。建立校外人员入校的登记或者验证制度,禁止无关人员和校外机动车入内,禁止将非教学用易燃易爆物品、有毒物品、动物和管制器具等危险物品带入校园。

  (二)学校应当建立校内安全定期检查制度和危房报告制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排对学校建筑物、构筑物、设备、设施进行安全检查、检验;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停止使用,及时维修或者更换;维修、更换前应当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或者设置警示标志。学校无力解决或者无法排除的重大安全隐患,应当及时书面报告县教育体育局和其他相关部门。

  学校应当在校内高地、水池、楼梯等易发生危险的地方设置警示标志或者采取防护设施。

  (三)学校应当落实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工作责任制,对于政府保障配备的消防设施和器材加强日常维护,保证其能够有效使用,并设置消防安全标志,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车通道畅通。

  (四)学校应当建立用水、用电、用气等相关设施设备的安全管理制度,定期进行检查或者按照规定接受有关主管部门的定期检查,发现老化或者损毁的,及时进行维修或者更换。

  (五)学校应当严格执行《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餐饮业和学生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规范》,严格遵守卫生操作规范。建立食堂物资定点采购和索证、登记制度与饭菜留验和记录制度,检查饮用水的卫生安全状况,保障师生饮食卫生安全。

  (六)学校应当建立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并将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置于实验室显著位置。

  学校应当严格建立危险化学品、放射物质的购买、保管、使用、登记、注销等制度,保证将危险化学品、放射物质存放在安全地点。

  (七)学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具有从业资格的专职医务(保健)人员或者兼职卫生保健教师,购置必需的急救器材和药品,保障对学生常见病的治疗,并负责学校传染病疫情及其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报告。有条件的学校,应当设立卫生(保健)室。

  (八)有寄宿生的学校应当建立住宿学生安全管理制度,配备专人负责住宿学生的生活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学校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学生宿舍的消防安全。

  学校应当对学生宿舍实行夜间巡查、值班制度,并针对女生宿舍安全工作的特点,加强对女生宿舍的安全管理。

  (九)学校应当建立学生安全信息通报制度,将学校规定的学生到校和放学时间、学生非正常缺席或者擅自离校情况、以及学生身体和心理的异常状况等关系学生安全的信息及时告知其监护人。

  第二十条  新生入学时,如学生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其他异常心理状态的,家长有义务向学校告知并提供相应诊治资料;学校对该类学生应当做好安全信息记录,妥善保管学生的健康与安全信息资料,依法保护学生的个人隐私。

  第二十一条 学校购买或者租用机动车专门用于接送学生的,应当建立车辆管理制度,并及时到公安机关交通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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