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教育范文 > 学校科室范文 > 政教处范文

普法讲稿——遵纪守法 青春自护

所属栏目: 政教处范文  更新时间:2018-03-19 点击次数:

源初 中教 师*网 w Ww.9 1
0w.net

  同学们:

  青少年是祖国的未来,民族的希望,是21世纪的建设者。深入开展素质教育,把青少年培养成“四有”新人,是我们国家兴旺发达的根本保证。有一位作家曾说过:“人生有好多十字路口,紧要处只有几步”。很富有哲理。青少年正处于长身体、长知识、学做人的人生关键时期,辨别是非观念非常差,自控能力弱,稍有不慎,就可能误入歧途。因此,我们每个人都应该从掌握自救自护知识。

  首先,未成年人面对的比较大的意外伤害来自交通事故。 下面,我们结合以前发生的案例进行讲述。

  2006年3月27日,是全国中小学生安全日。当天的北京电视台晚间新闻报道:据统计,目前交通事故已经成为儿童意外伤害的第二大诱因,仅次于溺水。其中,去年全国共有4423名中小学生死于交通事故,受伤人数为20917人。北京中小学生共发交通事故116起,死亡5人。这其中,有四分之一,也就是说有1000多名学生是由于自身的违章导致死亡的。

  怎样才能避免交通意外呢?记得我曾经给有些班讲过,只有通过学习交通法规,懂得遵守交通规则的重要性,增强自觉维护交通法规的素养。学会在出行时遇到复杂情况处理的技巧和方法,提高自控能力。提高自救自护能力。了解了日常出行时的一些错误的行走、骑车行为及其危害。掌握正确的出行知识,自觉养成出行文明习惯。如:同学们上路行走时,应注意在人行道上或路肩上行走;不要上车行道行走;在横穿道路前,一定要先认真观察好来车情况,再决定是否横穿;在横穿中最好左顾右盼,不要埋头疾走或猛跑。当发现来车时,一定要沉着冷静,可一边注意来车,一边仍以原速度前进,也可原地站立不动,等待来车通过后再继续横穿;切忌在未作认真观察前就贸然横穿,或当车临近时,横穿一半又中途折回,这样容易造成驾驶员判断处置失误而肇事;行人和非机动车通过机动车道时,要先左右看清,确认没有机动车通过或机动车距离较远时,才能通过,并且要快速通过。要直行,不要斜穿;骑车上路不逆行,横过马路不斜穿。看准交通信号,不拿生命冒险。遵守交通法规,生命才能保全;同学们在骑车的时候一定不要抢行猛拐、不要牵引、攀扶车辆、双手离把或手中持物;不要扶身并行、互相追逐或者曲折竞驶;由于机动车在其正确的行驶线上比非机动车享有“先行权”,自行车在遇前方路障需要绕行占道时,一定要注意主动避让机动车;不要存那种“反正你不敢压我”的侥幸心理而故意不让车,与机动车争道抢行。

  其次,预防违法犯罪方面。

  当前青少年违法犯罪问题很突出,且向低龄化发展。究其原因,有家庭、学校、社会等诸多因素,其中不学法、不懂法,缺乏法制观念也是一个重要方面。

  记得去年就在这里我对现在初二、初三的同学讲过发生在我区的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案例、原因分析及如何预防。今天在这里,我还要对初一、初二的同学讲这方面的问题。下面我们结合案例分析:

  案例1、17岁的朱某家住偏远山区,初中毕业后,与同乡的李某一起到宜宾打工,吃住均在老板家里,在城市住了一段时间,朱某、李某觉得每月300元的工资太少,一日,趁老板不注意,将老板放于枕头下的2000元货款偷走后逃回高县,每日进馆子、进按摩店,案发后被判刑。

  案例分析:从上述案件的被告人文化程度来看,文化程度偏低,法盲现象严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平时根本不学法、不懂法,哪些事干得,哪些事干不得,那些事干了是犯法,根本不知道,因此,产生犯罪也就不足为奇了,我认为这乃是未成年人犯罪的主要根源之一。

  案例中的朱某等人对检察机关指控其构成盗窃罪时,认为自己盗窃后曾打电话给老板,钱是他们拿的,以后有钱了会还的,因此,自己的行为不是盗窃,只是借用一下。让闻者哭笑不得,当其了解了自己的行为确实构成犯罪后才恍然大悟:“ 早知道这样也是犯罪,我就不干了”。

  案例2、曾某,女,16岁,罗某,女,17岁,二人闲聊中,因为没有钱用而苦恼,寻思如何找钱,曾某突然想起曾一起从事不正当行业的丁某可能有钱,于是找到丁某,准备将其骗到数百里外逼其拿点钱用,但是在出租车上时,丁某察觉曾、罗意图坚持下车,曾、罗二人于是采用围巾捂口,拳头打击等方式,强行劫取丁某现金、银行卡、手机等物,丁某报案后,曾、罗二人被抓获。

  案例分析:曾某、罗某均是山区女孩,初中没读完就外出当按摩小姐,从事色情活动,不时给家里寄些钱回去,告诉父母自己在外面打工,父母在乡人面前沾沾自喜,称赞自己女儿会挣钱,却从未问女儿挣的是什么钱,案发后,其老实本分的父母感到非常震惊。

  未成年人犯罪除由于自身年龄、心理、智力等多种因素的影响,其辨别力较差,容易走上犯罪道路外,在其犯罪轨迹中可看出社会、家庭、学校对未成年人的管理脱节,未负起应尽的管理、教育职责也有很大责任。

  在很多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审理中,被告人的家长在法庭教育中竟多次向法庭提出要将孩子领回家去加强教育。可以看出,不但涉案未成年人是法盲,其父母也是地地道道的法盲,我们不难设想,一个法盲的家庭会培养出什么样的孩子来!

  案例3、2003年4月25日,永嘉黄田某中学学生柳某因与同校的黄某有矛盾,便叫来徐某等将对方殴打了一顿。柳也因受到学校的严厉批评处理。第二天晚上,当徐某等四人再次来到柳某的寝室里时,被闻讯赶到的值班教师发现,之后徐某等被带到黄田派出所。调查中,这伙人供出了一个惊人的事实:他们中间曾相互间传送着一支枪!全体参战干警为此大惑不解,一伙初中生何来枪支呢?他们决心将此案查个水落石出。

  原来,就读该县某中学的徐某、厉某等人在校期间经常与当地社会上青少年组成的“十八党”团伙发生冲突。为能和他们对抗,徐某等也组建了一个名为“十三鹰”的学生团伙。去年下半年,柳某想买支枪来去打猎,就通过朋友介绍在其叔叔张某那里,以250元购买了一支单管火药枪,后一直藏在家中。今年2月份,徐某所在“十三鹰”在与“十八党”的对抗中败北,他们觉得如果有一支枪在手便可扭转败势。第二周,徐某等10人便筹资到黄田镇,以同学关系将柳某的那支枪购买过来,并将枪藏到家中,直到26日被公安机关查获。案情至此已初步明了,警方便立即成立专案组,连夜出战,于 4月26日深夜包围制枪犯罪嫌疑人张某并将其逮捕归案。

  案例分析:自控能力差、好奇心理强、逆反心理重。

  未成年人的情感丰富,但却十分脆弱,哥们义气严重,容易冲动而感情用事,极易受外界刺激而走向极端。随着年龄的增长,其心理往往异常膨胀,好奇心、探求欲日趋强烈,但其生理发育却不够成熟,稚嫩的理智控制不住情感的裂变,从而导致其逆反心理普遍较重,突出表现为越是家长、学校、社会所反对的、禁止的,他们反而越是“乐此不疲”。

  再看几个案例:2002年3月25日,未满18周岁的黄新锋、黄惠民和丁雄壮3名少年一起来到金华一家小录像厅,他们来的目的很明确:杀掉独自一人守店的店主姜雪梅,抢光店里的钱。晚上8点,他们佯装看通宵录像租了10个碟片,然后躲进店内一间房屋看录像。当晚10时许,姜雪梅关掉店门进里屋打扫卫生,黄新锋3人突然站起来卡住其脖子,用拳头和板凳猛击她的头部和身体。最后她死了,3个少年在一个多礼拜后就被抓捕归案。

  2002年1月17日中午,浙江省金华市第四中学高二学生17岁的徐力放学回家,母亲吴凤仙开始不停唠叨他的学习成绩排名问题,总觉得母亲给自己压力太大的徐力于是操起一把铁榔头,将母亲杀害。“好学生徐力杀母”案一度震惊全国,最后他被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

  2001年3月2日下午,包头市某中学两名初三学生,在班级卫生扫除中追逐耍闹,其中一位不小心将另一位的毛衣撕开一个小口,两人遂互相推搡争执。老师将他们带回办公室进行劝导,两人均表示和解。不料,放学后,在三名同学的怂恿下,毛衣被撕破的同学再次追上对方要求赔件新毛衣,对方不答应,两人又扭打在一起。厮打中,毛衣被撕破者手握借来的小刀挥舞捅扎。据当时在场的同学讲,由于天色已晚,谁也没有看到刀子,也没看到被扎者受刀伤。被扎的同学后来经医生检查才发现,他的颈部和左前胸各中一刀,最后他因抢救无效而死亡。

  2000年8月29日17时,昆明市某中学学生14岁的超然、大伟(均为化名)各带一把匕首,窜至昆明市某小区,以借伞为名进了杨家,趁主妇王某转身拿伞之机,超然冲上去勒住王的脖子,大伟用沙发垫捂嘴,把王拖进卧室,用准备好的匕首疯狂地刺向王的胸部、背部和大腿,共计50余刀。见王还未死,又从王家厨房内拿来菜刀,朝王的颈部一阵乱砍,直至将王杀死。他们还抢走王身上仅有的7元钱。他们将尸体抬到了事前看好的楼顶藏匿。二人回到房中后,用水冲洗现场血痕后逃离。3天后,公安机关在学校内将犯罪嫌疑人超然、大伟抓获。这起杀人案的起因是,超然与同班女生15岁的杨某悄悄谈恋爱。杨某的母亲王某发现后及时劝阻了自己的女儿,王还多次劝超然。于是超然认为是王有意阻碍他与杨某相好,便产生了将王杀掉后继续与杨某恋爱的想法。

  1999年10月,武汉未满14岁的宝儿(化名)因父亲催促其上学,从父亲的身后用斧头对准其头部左侧连续砍了五斧头,此时父亲正在为他做早饭。宝儿的父亲李敦夭今年53岁,是阳逻船厂退休职工,他和妻子育有五女一子,李和宝儿住镇上,老婆和女儿住乡下。李在生活上对儿子宠爱有加,宝儿十三四岁了,李还替其穿衣、洗澡甚至擦屁股,每天早晚接送其上学、回家。李被砍伤后由于失血过多在家中死亡,宝儿于当天晚上将其拖至宿舍楼西边自家菜地旁的厕所边的杂草里,将家里的血迹擦干净,直到几天后母亲前来探望并向单位报告丈夫失踪,宝儿一直对杀父一事不以为然。

  2002年农历正月初三(1月26日)抚顺市东湖区一11岁小儿,因恼恨母亲缴走自己的压岁钱,先是拽住其母头发挥拳就打,后又一刀将其捅死。面对警察盘问,小儿煞有介事地编造了一个个谎言。当谎言被揭穿后,此子一拍胸脯,说道:“进去就进去吧,能咋的?

  以上几个案例说明,当前青少年犯罪中最值得关注的问题并不是数量、比例的问题,而是犯罪性质的问题。从犯罪性质来看,现在青少年犯罪比过去严重很多,这不在于犯罪的数量、比重的增加,而在于犯罪的严重性、危害性的增加。青少年暴力犯罪的比重和程度都增加了很多,如杀人、抢劫、强奸、恶性伤害案件占的比重越来越大。而且,青少年黑社会性质的团伙有愈演愈烈之势。我们要警惕普遍存在的青少年团伙被黑社会组织利用。一旦青少年团伙这种松散的组织被黑社会利用的话,很容易让本来只是不良少年的孩子变成真正可怕的罪犯。青少年团伙和黑社会一般总是和暴力犯罪相联系的,这种趋势值得注意和防范。

  青少年正处于一个”危险“的年龄时期,思想单纯,识别能力低,经不起诱惑,容易被社会环境污染,误入歧途,走上违法犯罪道路。某区检察院批捕部门2002年至2004年上半年审查学生犯罪案件17案35人,占受理逮捕案件总和的2.3%,其中2002年4案7人,2003年7案15人,2004年上半年6案13人,呈发展增递趋势。所以,我们要认真学法,严格守法。用法律的双刃剑保护自己。

  再次,我们面临的伤害是来自互联网上的。

  互联网为青少年插上实现理想的翅膀,为青少年构建了自主学习的平台,为青少年开拓了接受思想品德教育的新形式,为青少年提供了参与社交活动的广阔空间。但他也给我们带来了伤害。看下面一个案例:

  ”这是哪里“?我在朦胧中醒来,只感觉身体轻飘飘的。这时,一个天使飞过来对我说:”玛维?影之歌,这里是生死门之间。过来,跟我走,我带你去找一些人。“”我已经死了吗?“我问。”你的灵魂已经离开身体了。“”哎!人生,就是会有生离死别的。“来到一间大房子内,我惊讶地喊到:”赛娜!“”女主人“她高兴地说。”在这里,我能看到人我和其他死去的朋友,我真是高兴,这样的死,与是值得的“。”女主人,你不会死的“赛娜异常激动的说。”过来,玛维“……我看了一下世界,那些玛雅人修建了城堡,庙和祭坛,希望我能复活,可是我知道我罪孽深重,只能暗地哭泣。我得到了我应有的惩罚,人生本不该如此,你看现在人不一样好好地活着。

  这是天津网游少年张潇艺自杀后,人们在其遗物中发现了4本总计长达8万字的网游笔记中的一个片段。这些笔记大多以第一人称述说,情节充满了游戏的魔幻色彩,并且多次记录了”我“肉体死亡、灵魂升天的经历。2004年12月27日的清晨,天津塘沽悦海花园小区。一个少年,双臂平伸,双脚交叉成飞天姿势,面朝东南方向的大海,从24层高楼坠落——从此,他永远地停留在了含苞待放的13岁。

  这个少年就是张潇艺,天津博文中学初中二年级学生。自杀前的张潇艺异常消瘦,1.75米的个子,体重仅有47.5公斤。其父母张建华夫妇后来得知,张潇艺为了支付到网吧玩电子游戏的费用,把每月100元餐费都扣了下来。

  其实,张潇艺的悲剧不仅仅是一个个案——短短几年间,中国已形成2000万名网络游戏少年组成的庞大群体,其中的260万名已经染上网瘾而不能自拔。因沉迷网络游戏所导致的悲剧,更是频频见诸报端。

  据报道,2004年7月27日,山东省德州市19岁青年张亮亮为上网费劫杀打工妹;江苏省南京市一位父亲为挽救迷恋网络游戏的儿子,两次割腕自杀;2005年9月,湖北省武汉市一位母亲为了劝说长期沉迷于网吧的儿子,以跳江寻死相谏……据北京11月22日电《北京晚报》22日报道,中国青少年网络协会当日在北京发布《中国青少年网瘾数据报告(2005)》,这也是中国首次正式发布的有关青少年网瘾问题的调查报告。调查显示,目前中国网瘾青少年约占青少年网民总数的13%。网瘾现象的严重程度云南最高,比例高达27.9%,北京排名第二为23.5%,上海为8%。

  ”北京青少年网络犯罪率惊人,90%的青少年犯罪与上网成瘾有关。“网瘾研究专家陶宏开教授在分析北京网瘾问题时透露出这一最新数据。

  未成年人在现实生活中缺少与亲人的情感交流,缺乏老师和家长有效引导,他们更多地把网络当成是一种娱乐工具。另一方面,当在学习上遭受挫折,为宣泄心中苦闷,少男少女们”往往在网上寻求安慰、刺激和快乐。“要知道,网络是一个虚拟的交往空间。聚集着难以统计的庞大的人群。凡是人群聚集的地方,就要建立道德标准和相关法律,以规范人们的行为。网络也不例外。

  2001年团中央、教育部等部门发布《全国青少年网络文明公约》内容归纳为”五要“”五不“:要善于网上学习,不浏览不良信息;要诚实友好交流,不侮辱欺诈他人;要增强自护意识,不随意约会网友;要维护网络安全,不破坏网络秩序;要有益身心健康,不沉溺虚拟时空。

  第四、对未成年人造成意外伤害的是突发事件下面,我们再看一个案例,体会一下遇到突发事件时应该怎么办。2002年8月27日晚,沈阳市一名19岁的应届毕业生任凯(当年高考以优异成绩考入东北财经大学)在从其姥姥家回家的路上,路遇两名歹徒欲抢劫其手机,为此,这个刚烈的19岁青年与两个歹徒展开了殊死搏斗,在搏斗中被歹徒刺中11刀后而亡。我相信,任何人看到这个案例,心情都会很沉重。我们痛恨这些歹徒,为了一个手机竟然夺去了一个优秀青年的生命。我们也为任凯独斗凶恶歹徒的英勇无畏和宁死也要捍卫自己合法权益的凛然正气表示钦佩。任凯与犯罪分子作斗争的勇气与胆量,我们没有理由不赞扬 。

  可是面对这样不幸的结局,不得不使我们思考这样一个问题,那就是面对违法犯罪分子,我们青少年如何才能保护自己?

  ”青少年时期是人生发展的重要阶段,青少年的生理、心理尚未成熟,社会经验不足,在面对犯罪行为、自然灾害和意外伤害时往往处于被动地位,容易受到侵害。因此,仅仅对青少年进行社会保护、家庭保护、学校保护、司法保护还是不够的,还必须加强青少年的自我保护,强化权益主体的维权意识和能力。“在一些突然的事故、突发的犯罪中,我们的社会、学校或者家庭的保护往往不能及时,甚至会出现”保护缺位“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我们青少年就只能自己学会保护自己。国外的青少年都非常重视自我保护,在一些学校中经常开设一些自我保护方面的课程,传授一些自我保护的知识。相比之下,我国的青少年自我保护意识则较弱一些。当危险和侵害突然来临时不知道如何进行自我保护。近几年来,在我国一些地方出现了自我保护培训班、自我训练营和自护学校等,教育青少年认识社会,拒绝诱惑、远离危险,防范侵害,有效地增强了青少年自我保护的意识和能力。但是,我们同学很少有人参加这样的培训班。因此,我们要在学校教育的基础上,提高自己的自救自护能力。

  本案中的任凯面对歹徒的突然袭击,能够勇敢地进行搏斗,这已经是非常了不起。但是,同犯罪分子作斗争,除了勇敢之外,还需要智慧,讲究策略。就以对付抢劫犯罪来说,面对劫匪的突然出现,如果有能力足以制服犯罪分子,自然要勇敢地同其搏斗,实施正当防卫。如果没有能力将其制服,也可以采取多种方法脱身。常见的有:”呼救脱身法“、”周旋脱身法“、”对犯罪分子进行说服教育法“等等。万不得已,也要充分进行比较,”两害相权取其轻“,争取把损失降到最小,保住自己的合法权益。在人身权利与财产权利相比的情况下,人身权利自然大于财产权利,自然应舍弃财产以保全自身。本案中任凯如果选择放弃手机也许是更为理智的做法。我们的社会在观念上也不鼓励青少年在面对比自己强大的犯罪分子时,”大义凛然“”勇于搏斗“,去作无谓的牺牲。

  我们面临的意外伤害有很多,比如,食品安全(不要随便食用校园周边无照摊贩出售的食品、过期的食品)、火、电、地震、煤气等等。这就需要我们认真学习,提高自身素质和社会生活能力,提高抵御各种意外侵害的能力,确保自己能够快乐成长。

  让你。我。他共同:关爱健康  珍惜生命;关注安全  警钟常鸣


源初 中教 师*网 w Ww.9 1
0w.net
上一篇:学校普法讲话稿    下一篇:中学防震减灾预案
推荐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