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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学校长年度考核暂行办法

所属栏目: 校长办公室范文  更新时间:2022-02-09 点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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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1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化教育人事制度改革,建立科学、规范的全县中小学校校长考核评价机制,形成长效的激励竞争机制,努力打造一支“敬业、务实、廉洁、高效、创新”的校长队伍,不断提高学校的办学质量和管理水平,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根据《全国中小学校长任职条件和岗位要求》并结合我县教育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小学校长年度考核的范围及对象是按国家规定执行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制度的中小学校长。全县各级各类中小学校长的考核按照管理权限,县直中小学校长(县直幼儿园园长、校外活动中心主任)、乡镇初中、农村学区联校长由县教科局组织实施;农村小学校长(园长)的考核由各联校负责组织实施。

  第2章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第三条中小学校长年度考核的指导思想是:以党的第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引,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教育思想,以全力培养“四有好老师”为宗旨,以服务和促进教育科学发展为目标,以提高中小学办学质量和管理水平为核心,以促进中小学校长管理能力的提升为导向,着力构建导向明确、标准科学、体系完善的校长考核评价制度,充分调动全县中小学校长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增强全体校长的责任感、紧迫感和危机感,为办好让人民满意的教育事业提供强有力的保障。

  第四条中小学校长年度考核的基本原则

  (一)尊重规律、以人为本。尊重教育规律,尊重校长的主体地位,充分体现学校管理工作的专业性、实践性、长期性。

  (二)客观公正,简便易行。坚持实事求是、民主公开,科学合理、程序规范,讲求实效、力戒繁琐。

  (三)激励先进,促进发展。鼓励校长全身心投入学校管理工作,引导校长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和管理能力。

  (四)以德为先,注重实绩原则。完善年度考核内容,把师德放在首位,注重校长履行岗位职责的实际表现和岗位贡献。

  (五)全面综合,整体发展。注重校长个人素质、工作业绩与学校整体办学水平统筹协调一致。

  (六)组织考核,民主评议。通过民主评议、民意测验等形式开展考核工作,参与要素覆盖范围广,力求科学合理,真实反映校长工作实绩。

  第3章考核方式与内容

  第五条 考核方式。考核方式分为定性考核与定量考核两种。

  第六条 定性考核。凡有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均列入考核不合格等次:

  (一)学校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

  (二)学校发生重大群体性事件或群访、非访、越级访等不稳定行为;

  (三)学校发生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违反师德师风案例;

  (四)学校(校长)发生严重违反学校、校长两个方面的“十个不”承诺的行为及其它经查实的严重违纪违法行为;

  第七条 定量考核。考核内客包括德、能、勤、绩、廉等五个方面,重点考核工作绩效。具体考核要素为校长自身建设、班子建设、工作绩效、附加分、一票否决共五部分。

  (一)关于品德修养。各中小学校长应坚决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和政策、办学思想、师德修养,坚持原则、发扬民主,自觉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团结协作、以身作则以及班子队伍建设的情况。

  (二)关于工作能力:各校长应具备国家规定的学历,参加岗位培训情况,开拓创新精神、组织协调能力、工作作风和方法、管理和领导艺术,熟悉学科教学,具有较强的教学指导能力,能指导并推进素质教育和教育教学改革等情况。

  (三)关于工作勤勉:是指工作态度、事业心和责任感,各校长应做到深入课堂,深入教师,深入学生,开展调查研究,求真务实,勤奋敬业等情况。自觉遵守学校规章制度,除搞好行政工作外,中小学校长每周听课3节以上,分管教学的副校长(园长)上课、听课按增加1倍计算。每个校长(园长)有教案、听评课等过程性资料。

  (四)关于工作实绩:主要考核工作任务(岗位职责、岗位目标)完成的实际情况、开展其他工作中取得的实际效果和主观努力情况,以及教师对工作的认可程度。学校教学成绩比上年有进步,年度内本人或学校获县(区)级及以上党委、政府或市级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的表彰等情况。

  (五)廉政建设:是指认真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加强行风建设,廉洁自律,正确行使权力,密切联系群众,自觉接受群众的批评和监督,自重、自省、自警、自励等情况。

  第4章考核程序及办法

  第八条考核时间。中小学校长考核每学期一次,一般安排在学期末前半个月进行。两个学期考核得分累加记为校长个人年终得分。

  第九条考核办法,中小学校长的考核遵照宣传动员、校长述职、民主测评、考核领导组全面考核四个步骤来进行。

  (一)宣传动员。召开教职工大会或职代会,考核小组组长讲清考核的目的意义和考核的步骤做法,提出考核要求。

  (二)校长述职。校长向学校教职工和考核小组报告本学年度在德、能、勤、绩、廉等方面的情况,并提供书面报告,同时填写《静乐县中小学校长考核登记表》。

  (三)民主测评

  1、教职工评议。考核小组组织学校教职工按照《静乐县中小学校长年度考核民主测评量表(教职工评)》进行量化打分,计算出平均分,按权重计入校长年度考核总分。具体程序如下:

  (1)县教科局考核小组召开教师会,校长进行书面述职。

  (2)查阅资料。主要查阅反映一年来学校建设和管理、办学业绩的资料

  (3)实地查看:看学校卫生、学生礼仪、学校管理、办学业绩、学校文化等。

  (4)座谈间卷,召开教师、学生座谈会,开展问卷调查

  (5)满意度测评:由考核小组按要求组织三个层面的测评。

  2、片区评议。考核小组组织包联组成员按照《静乐县中小学校长年度考核民主测评量表(片区评)》对辖区内的中小学校长进行量化打分,计算出平均分,按权重计入校长年度考核总分。

  3、教科局评议。考核委员会组织教科局机关相关科室负责人按照《静乐县中小学校长年度考核民主测评量表(教科局评)》进行量化打分,计算出平均分,按权重计入校长年度考核总分。

  (四)全面考核。县教科局考核小组通过听、查、看、访等办法,按照《静乐县中小学校长年度考核量表(考核小组考核)》逐项量化打分,按权重计入校长年度考核总分。

  第十条中小学校长年度考核总得分计算办法为:校长年度考核总得分=教职工测评得分x15%+片区测评得分x15%+教科局测评得分×15%+全面考核得分×55%。

  第十一条公示考核结果。中小学校长年度考核委员会公示全县中小学校长年度考核结果,时间为5个工作日。校长对年度考核结果持有异议,在公示期内书面向静乐县中小学校长年度考核委员会提出复核申请。中小学校长年度考核委员会受理后,立即组织人员进行复核,并对考核结果进行终结确认。

  第十二条考核鉴定。考核小组填写《静乐县中小学校长年度考核登记表》,客观公正地评价校长德、能、勤、绩、廉的表现情况,并按规定确定考核等次。

  第十三条报批备案。中小学校长年度考核结束后,各考核组必须将《静乐县中小学校长年度考核登记表》报县中小学校长年度考核委员会审查,并确认考核结果。

  第十四条材料归档。《静乐县中小学校长年度考核登记表》统一交教科局人事股存入校长年度考核档案。

  第5章考核等次确定

  第十五条中小学校长年度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

  第十六条中小学校长年度考核等次确定的原则:

  (一)在德、能、勤、绩、廉等方面成绩特别突出,年度考核总得分在90分及以上,可确定为“优秀”等次。

  (二)在德、能、勤、绩、廉等方面表现较好,年度考核总得分在70-89分之间,可确定为“合格”等次。

  (三)在德、能、勤、绩、廉等方面表现一般,年度考核总得分在60-69分之间,可确定为“基本合格”等次。

  (四)在德、能、勤、绩、廉等方面表现较差,年度考核得分在60分(不包含60分)以下,确定为“不合格”等次。

  第十七条中小学校长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实行“一票否决”,其年度考核结果直接确定为“不合格”等次。

  (一)学校发生重大安全、治安责任事故的;

  (二)违反政策法规,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

  (三)因决策失误、管理无方,导致少数教职工缠访或群体性上访,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

  (四)经查实所在学校存在违规收费行为的

  (五)学校组织教师进行集体有偿补课或校外办班、兼职取酬的;

  (六)严重违反财经纪律,被有关部门查实的;

  (七)学校私设小金库,经查实金额较大,情节严重的;

  (八)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上级安排的;

  (九)有《静乐县中小学教职工年度考核试行办法》中关于教职工年度考核“一票否决”行为的情形。

  第6章考核结果应用

  第十八条中小学校长年度考核结果是校长任期表现的重要依据,与校长评模、评优、评先和职务聘任交流相挂钩。

  (一)凡当年考核获得优秀等级的校长,教科局授予“学年度优秀校长”荣誉称号。获得优秀等级的校长优先推荐参加县级以上各类荣誉的评选和参加市级以上培训。

  (二)年度考核为基本合格的,连续两年不得评模、评优、评先,并由局领导对其进行诫勉谈话。

  (三)年度考核为“不合格”的,责令其引咎辞职或作免职处理。

  第7章组织管理

  第十九条设立静乐县中小学校长年度考核委员会。

  第二十条 校长考核小组的设定。根据中小学校长绩效考核工作需要,由考核委员会临时抽调县教科局干部和各包联通组组长共同组成考核小组,在校长绩效考核委员会的领导下,具体负责校长绩效考核实施工作。

  第二十一条中小学校长绩效考核委员会和绩效考核小组必须严格按照《静乐县中小学校长年度考核暂行办法》,本着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作风,认真负责对校长进行年度考核。严禁在校长绩效考核中徇私舞弊,打击报复,弄虚作假,违者将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试行办法由县教科局校长考核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试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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