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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教育办维护学校及校园周边安全工作实施细则

所属栏目: 政教处范文  更新时间:2014-07-27 点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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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做好校园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营造安全稳定的校园及周边环境,确保学校师生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县局有关精神和我乡教办学校安全工作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乡教办属各学校必须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创建“平安校园”为目标,认真排查校园及周边安全隐患,严厉打击各种侵害师生人身财产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坚决彻底整治学校及周边安全环境,净化文化环境,加强校园内部安全规范化管理,建立完善维护校园及周边安全的长效机制,努力营造文明、健康、安全、和谐的教书育人环境。

第三条   乡教办属各学校指乡教办所属的9所小学。

第四条   学校及校园周边安全工作的主要任务是:宣传、贯彻国家、省、市、县有关安全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对师生员工实施安全防范教育,不断增强安全防范意识,及时排除不安全隐患,防止事故发生,确保学校师生人身安全和公共财产不受损失。

第五条   学校安全工作原则是:教育先行、预防为主、多方联动、属地管理、责任到人、一把手负总责,保障师生安全。

第二章   领导和管理

第六条   学校安全工作实行“谁主管谁负责”、“谁主办谁负责”的责任制度,乡教办的主要负责人和学校法人代表为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具体负责。

第七条   学校安全教育和安全工作实行目标管理。各学校都要建立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要确定分管安全工作的领导和人员,具体实施学校安全教育和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章    安全教育

第八条    学校及校园周边安全工作的基本任务是:在全体教职员工和学生中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通过学习安全知识和进行安全技能训练,提高师生员工防范事故的能力和在紧急状态下自救、互救的能力,确保“四个不发生”。

第九条    学校及校园周边安全工作的主要内容是: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价值观教育,安全意识教育,安全防范教育(交通安全教育、消防安全教育、社会治安安全教育、食品卫生及传染病预防教育、自然灾害安全教育、预防触电、溺水和煤气中毒教育、校内活动安全教育、校外活动安全教育、生活中各类安全教育等。)尤其是要加强对学生进行交通安全、防火安全、紧急情况下撤离、疏散、逃生、自救、自护的方法以及受到不法侵害时的安全防护等方面的教育。学校安全教育以学生为主,也要对校长和教职员工进行教育。

第十条   学校安全教育的形式和方法:学校要将安全教育列为素质教育的内容,通过校会、班会、团员会、黑板报、宣传栏、培训班、专题讲座、知识竞赛、安全技能训练等多种形式向师生传达上级有关学校安全教育及安全工作的法律法规、文件通知精神。广大教师要关心并积极参与对学生的安全教育工作,充分利用各种宣传教育资料向学生传授安全知识。学校应积极创造条件开设安全教育课,并将安全教育渗透到教学、社会实践、日常生活、节假日及各种大型活动中。要积极争取有关部门配合,根据学生的年龄特点和不同地域、环境、季节特点,定期按第八条规定的安全教育内容进行集中教育,有条件的学校要进行必要的安全演练,使师生员工了解掌握紧急状态下撤离、疏散和自救、互救的方法技巧。学校要在危房、存在安全隐患等场所设立警示标识和警示语言,强化学生的安全意识。学校要利用每年的全国中小学生“安全教育日”(每年3月最后一周的星期一),围绕当年确定的活动主题,集中对师生和社会开展安全宣传教育活动。对学生的集中安全教育,每学期至少在开学后、期中、放假前进行三次。

第十一条    学校要加强安全保卫力量,中心小学由公安局统一配备保安,其余各村小学要成立联防小组,加强与各村委会联系,组织村民治保力量在学生上学期间不间断巡逻护校。在各校组建校园公共事件应急预备队,由教师、保安、治安积极分子、联防小组等人员组成,不间断开展护校巡查工作。

第十二条   大力开展校园及周边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集中开展校园及周边安全隐患排查整治,重点排查学校教室、教师宿舍、围墙、学校大门及附近道路交通安全情况,学生必经道路的安全情况,学校及周边的食品安全情况,学校食堂卫生安全落实情况。按照“一校一表,分类建档”的要求,对排查的问题确定时限,挂牌整改,消除隐患,确保安全。

第四章    安全目标

第十三条    小学阶段安全教育目标是:初步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了解在学校和日常生活中基本的安全知识,掌握在紧急状态下避险和自救的简便方法,熟记常用的报警、援助电话,具备初步的分辨安全与危险的能力。中学以上阶段安全教育目标是: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和法制观念,自学遵守安全法规;熟悉在学校、家庭、社会中须知的安全知识,具有一定事故防范和抵御暴力侵害的能力;掌握在紧急状态下自救自护的基本方法;具备一定的安全与危险的判断能力;懂得运用法律、法规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    学校教职员工要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和法制观念,自觉遵守国家颁布的安全法律法规和行业安全规程、规定;掌握组织各类大型活动的安全知识、审批程序及处置突发事故的方法,具备分辨安全与危险的判断能力和防范事故的能力,掌握紧急状态下组织学生自救自护的方法;掌握识别学生心理疾病和正确处置方法;认真履行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的职责,学会运用法律保护学生和自己的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    学校校长要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和法制观念,并将安全工作摆在重要工作日程;掌握和自觉遵守国家颁布的各类安全法律、法规和行业安全规程、规定;熟悉组织学校各类大型活动安全措施和审批权限;根据地域、环境、季节变化,定期对师生进行安全教育,对学生安全工作进行检查,及时消除隐患,积极防范事故发生和妥善处置突发性事故。

    

第五章    安全工作制度

第十六条    学校安全工作责任制度。所属各学校、班级要层层签订安全责任书,将安全责任分解到每一位教职员工,使人人有责任。

第十七条    学校安全工作管理制度。学校要对校内安全防范的重点环节和重点区域加强管理,并制定学生思想动态定期分析制度、活动场所及设施安全检查维护制度、学生自我防范、自我保护教育训练制度、有关部门定期联系制度、学校领导定期分析研究安全工作制度、重点环节重点部门管理检查制度、安全信息报送、危险品管理、值班等规章制度,把安全责任落实到人,使安全工作成为教育行政管理的一项经经常性工作。

第十八条    建立和完善学生“一日安全常规”制度。学校要对教育教学工作的各个环节、学生在校的各个时段提出具体安全要求,并认真予以落实。

第十九条    学校安全工作检查制度。每学期开学前、学期中、雨(雪)季前及放假前,各学校都要组织人员对学校安全工作进行全面检查(自查),乡教办要定期或不定期对学校安全制度执行情况和学校的安全工作进行督查(复查或抽查),学校和乡教办主要负责人要对学校安全工作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办法,限期整改。学校无力解决的问题及时报告教育乡教办。

第二十条    学校大型活动审批制度。学校组织的旅游、郊游、夏令营、社会实践、社会公益劳动、勤工俭学、实习等大型校外集体活动,必须报上级乡教办审批,审批请示要附安全管理措施和责任人。学校在教育计划内安排的整年级、整班外出活动须报校长批准。

第二十一条    学校安全工作报告制度和事故报告制度。每学期期末,各学校要将安全工作自查、复查及整改情况形成书面报告,上报教育乡教办。凡学校发生重大、特大安全事故,造成师生伤亡或国家财产重大损失,以及危急社会安定、影响青少年身心健康的重要事件,必须及时告知学生家长,全力组织抢救,并在第一时间向教育乡教办报告。属重大伤亡和财产损失的事故,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告,事故处理结束后,学校应当在三日内书面报告教育乡教办。对隐瞒、拖延不报的,予以通报批评,直至给予政纪处分。学校发生安全事故后,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时妥善处理,保证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第二十二条    学校安全工作考核制度。要把学校安全工作列入考核学校校长工作目标责任制和对学校进行管理、评估的重要内容。对认识到位、制度健全、工作卓有成效的学校和个人,要给予表彰奖励;对忽视安全工作,玩忽职守、疏于管理酿成恶性伤亡事故者,实行一票否决制,并严肃处理。凡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学校,一律取消当年任何评先的资格,并追究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情节严惩,触犯法律的,按有关规定处理。学校要把安全工作纳入教职员工教育教学这中。凡因不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安全教育不到位、对学生保护不力、擅离职守等赞成安全事故的,要追究其责任,后果严惩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要把安全工作作为教职员工考核、评先晋级、聘任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六章    安全管理                      

第二十三条    学校要加强校舍管理,积极为师生创造良好的学习、生活环境。学校的校舍及各种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等,均应符合国家有关安全规定。学校要特别加强对校舍的监控,要定期进行勘验检查(尤其是在雨季到来之前),发现校舍险情(危楼、危房、危墙、危厕)立即停止使用。学校无力解决的,要立即报告教育乡教办。因校舍改建、扩建、改变用途等引起负载变化或超过设计年限的,学校应书面上报教育乡教办。凡经区级以上教育、建设行政乡教办鉴定的危房,学校必须立即封闭停用,并制定修缮计划和方案,筹集资金尽快修缮或加固、翻新。新校舍未经质检部门验收不得使用。

第二十四条    学校要重视消防安全工作,处理好防火与防盗的关系。要根据《消防法》的规定,配合消防部门定期对学校设施进行排查,对发现的各类火险隐患要及时消除。学校教室、实验室、图书室、食堂、餐厅等人员密集的防火重点场所,各类消防设施、器材要完备,确保消防设施能用、够用、会用。门厅、走廊、不得存放障碍物,并应设置人员疏散批示标记。夜间活动必须有完好的照明设施和突然停电的应急措施,并安排好值班人员,以利于紧急情况下师生的安全撤离和疏散,学校要制定紧急情况疏散预案。学校实验室、仪器室、图书馆、综合电化教室等必须配备灭火器。学校内严禁制作、存放、销售烟花爆竹,严禁学生参加此类劳动和活动。加强对供电设施和线路的检查和维修,严禁超负荷、超期运转,禁止乱拉乱扯供电线路。

第二十五条    加强对大型社会活动的管理。学校组织学生参加的社会公益活动及上级要求学生参加的各种大型活动,必须首先排查不安全因素,提出预防的措施和应急方案,报教育乡教办批准。外出前必须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安排学校领导和足够的教师带领。组织学生参加生产、勤工俭学,包括毕业实习时,要坚持在无毒、无害和力所能及、确保人身安全的原则下,有针对性地进行劳动安全教育、组织纪律教育并注意劳动保护。禁止组织学生参加超越其年龄、行为能力和自我保护能力范围以外的各类活动。

第二十六条    学校不得组织学生参加商业性庆典、演出等活动。学校校长有权拒绝社会上任何组织和个人要求学生参加没有安全保障和各种社会活动。

第二十七条    学校要加强交通安全教育。各学校要与当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联系,在临近街道的学校门口,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并划出人行横道线。学生外出参加学校组织的活动,不得租用证件不全和车况不良的车辆,禁止聘用无证和技术不良的司机。学校的各种机动车辆,应加强保养和维护,杜绝病车上路;学校司机要自觉遵守交通规则,防止交通事故发生。

第二十八条    学校要重视校园治安秩序管理,设专人分管(兼管)校园治安工作,保安人员(值班人员)要昼夜值班,实施巡查。门卫要严格登记制度。对严重滋扰校治安的要立即向当地公安部门报, 积极配合公安部门予以制止和处理,确保校园安全。

      

第二十九条    要加强对体育设施、体育活动和学校卫生工作的管理。体育活动器械应符合体育活动安全和体育卫生标准。要加强对早操、课间操和体育课教学的组织工作,体育课教师要加强运动技术要领和准备、整理活动和指导,注意做好学生活动中的安全保护,防止和意外伤害事故。体育教师要与学校医务人员配合,建立学生健康档案。在学生参加体育竞赛、游泳、军训和体育课中的剧烈活动时,禁止有病、体弱及身体不适者参加。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以预防和保健的名义自行组织学校集体购买服用各种保健药品。

第三十条    加强教学环节的管理。学校实验室要健全安全操作规律并加强管理。禁止学生参加不能保证人身安全的实验。对易烯、易爆、放射、剧毒物品要按照公安、消防、卫生等有关部门的规定严格管理,防止发生意外事故。中小学生应按时上学和放学,如有特殊情况,应事先通知家长,并应采取安全措施。

第三十一条    加强饮食卫生的安全管理。学校要严格执行《食品卫生法》和《学校卫生工作条例》,严防食物中毒及传染病的发生。学校要加强对食堂炊事员及管理人员的安全教育,未经学校同意、未办理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等手续的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准在学校内经营食品、冷饮等商品和从事餐饮服务。食堂要按有关规定认真做好食品的彩购、运输、加工、贮存等环节的卫生工作,坚决杜绝过期、变质、有害、有毒及污染的食品进入学校,防止食物和药物中毒。要高度警惕并防止市场经济条件下由于非正当竞争等引发的伤害事件。食堂要按规定配备必须的消毒柜、冰柜等设备。饮事员、锅炉工须持证上岗。学校要为师生员工提供卫生合格的饮用水。

第三十二条    学校教职员工要自觉遵守社会公德、职业道德。严禁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对造成学生致伤、致残、致死等严惩后果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做好学校师生内部矛盾的调处工作。学校要注意和掌握单位的不安全因素,有针对性的采取防范和控制措施,加强对重点人物和重点事件的临控,要切实关心群众生活,千方百计为群众排忧解难,对容易引起纠纷导致矛盾激化的问题,要运用经济、行政、法律和教育手段妥善化解和处理。

第三十四条    加大学校安全保卫工作的资金投入。乡教办和学校每年要拿出一定比例的经费用于安全保卫工作,改善工作条件,提高防范能力。有条件的学校要在重点部门、要害部位配置技术先进、质量可靠的临控设备。

第三十五条    加强双休日、节假日学校安全管理。学校一般不得在双休日、节假日组织学生到校。必须在公休的学生活动,学校要安排足够人员值班,加强管理,落实措施,切实做好安全工作。

第七章    学校周边安全环境

第三十六条    乡教办和学校要积极与公安、工商、交通、卫生、文化综合治理等部门密切配合,加强学校周边环境治理,为学校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环境。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由贾河乡教办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第三十九条    学前儿童的安全教育和安全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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