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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科带头人和骨干教师评选方案

所属栏目: 校长办公室范文  更新时间:2016-07-09 点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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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深入实施“名师工程”,加强教育教学研究,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激励骨干教师发挥带头示范、辐射作用,积极指导培养青年教师,我校拟在学科教师和德育工作者中评选一批师德高尚、业务精干、成绩显著的学科带头人,进一步推动教育教学改革及骨干教师队伍建设。通过开展“名师工程”,促进我校的校本教研、校本课程开发、校本培训工作更上台阶,加强学科建设和德育工作,特制定本方案。第一条校级学科带头人和骨干教师应该是学校教育教学和教育科研的领头人和中坚力量。

  第二条 评选范围

  校级学科带头人和骨干教师的评选范围是宜春八中在编在岗教师。

  第三条 评选条件

  (一)基本条件

  1、认真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热爱祖国,热爱教育事业;

  2、治学严谨,爱岗敬业,具有良好的师德师风;

  3、教学工作量达到规定要求,教学、科研和育人工作成绩显著,近五年曾获校级优秀班主任、优秀教师两次以上或市(局)级优秀班主任、优秀教师一次以上;

  4、学科带头人年龄不超过50周岁,骨干教师年龄不超过50周岁;

  5、具有《教师法》规定的合格以上(含本级,下同)学历,并取得相应层次的教师资格证。

  (二)学科带头人评选条件

  学科带头人评选条件应在具备上述基本条件的基础上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教育教学成绩突出。遵循教育规律,关心学生全面成长,育人成绩突出;学科教学同行公认,在全市范围有一定影响;所上示范课、观摩课或专题讲座效果好,获得过市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表彰。教学工作量饱满,周课时量不少于8节(校级领导不少于4节、中层正职不少于5节,中层副职不少于6节)。

  2、具有较强的教研能力。对本学科的教育教学有独到的见解。近5年来主持完成一项市级以上科研课题或作为骨干成员(排名前三)参与至少一项省级以上科研课题研究并结题或有阶段性成果;在省级以上公开发行刊物上发表本人独撰(或第一、第二作者)的学术论文1篇以上。

  3、在关爱学生、帮助青年教师成长方面起示范作用。积极发挥传、帮、带作用,在提高青年教师的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方面成绩突出,指导培养的青年教师至少有2人获得市级以上教学、科研等方面的奖项;积极担任班主任、辅导员工作,热心社会服务,成绩突出。

  4、从事教育教学工作8年以上,具有中学一级或一级以上职称。

  5、已被评为市名师或省、市学科带头人的不参加推荐评选,是当然的校学科带头人。

  (三)骨干教师评选条件

  骨干教师评选条件应在具备基本条件的基础上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教育教学成绩显著。遵循教育规律,关心学生全面成长,育人成绩显著;学科教学同行公认,在学校范围有一定影响;所上示范课、观摩课或专题讲座效果好,获得过学校表彰。教学工作量饱满,周课时量不少于8节(校级领导不少于4节、中层正职不少于5节,中层副职不少于6节);

  2、具有较强的教研能力,对本学科的教育教学有独到的见解。近5年来作为骨干成员(排名前三)参与一项以上市级以上科研课题研究并结题或有阶段性成果;在市级以上公开发行刊物上发表本人独撰(或第一、第二作者)的1篇以上学术论文。

  3、在关爱学生、帮助青年教师成长方面发挥重要作用。热情关心青年教师的成长,发挥传、帮、带作用,指导培养的青年教师至少有1人获得县级以上教学、科研等方面奖项。积极担任班主任、辅导员工作,热心社会服务,成绩显著。

  4、从事教育教学工作6年以上,具有中学中级以上职称(特别优秀的,条件可适当放宽)。

  5、已被评为省、市骨干教师的不参加推荐评选,是当然的校骨干教师。

  第四条 评选名额

  校级学科带头人和骨干教师评选名额都控制在全校教师总数的10%以内,每三年评选一次。评选工作要坚持实事求是、公平公开、宁缺勿滥的原则,严格按照评选条件和规定程序选拔产生。

  第五条 评选办法及程序

  校级学科带头人和骨干教师评选采取自下而上逐级选拔推荐的办法。

  1、申请:本人向学校申请,申请表在党政办公室领取。

  2、资格审查:学校对申请人资格进行审查,并将符合条件的教师名单反馈年级。

  3、领导小组评分:学校成立领导小组,对申请人资历、业绩等情况进行评分,按要求入选打分。

  4、审定:校长会对入闱教师进行审议,决定最后的人选。

  5、公示:对审定人选进行公示,公示时间7天。

  6、公布:学校发文公布校级中小学学科带头人和骨干教师名单。

  第六条 职责和待遇

  (一)校级学科带头人应积极参加教育教学理论和课程改革研究,掌握现代教育技术和教科研前沿动态,每学年至少做1场以上学术报告,上2节以上示范课或观摩课;

  (二)校级骨干教师每学期应上2节示范课或观摩课,任期内积极主动参加送教下乡活动,指导农村(薄弱)学校教学工作。

  (三)学校颁发校级学科带头人、骨干教师荣誉证书,并取得参加校级以上学科带头人、骨干教师评选的推荐资格。

  (四)物质奖励,每评一次奖励奖金300.00元

  第七条 管理

  (一)校级学科带头人和骨干教师实行动态管理,学校对其进行任期考核,考核结果分合格和不合格两个等次。

  (二)校级学科带头人和骨干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学校批准,取消其称号:

  1、任期内违法乱纪、不履行岗位职责或考核不合格的;

  2、违反《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和《江西省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八不准”》,造成恶劣影响的。

  (三)校级学科带头人和骨干教师的评选每三年开展一次。学科带头人和骨干教师任期为三年,期满后由学校对其进行考核,考核通过者,可以连任,连任者由学校公布名单,并重新颁发荣誉证书。

  第八条 本办法由学校办公室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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