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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重特大事故应急处置

所属栏目: 校长办公室范文  更新时间:2018-03-09 点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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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加强突发事故处理的综合指挥协调能力,提高紧急救援的快速反应水平,更好地承担起学校安全工作的教育、管理、监督、协调和调查处理,及时、有效地预防和处理重特大事故,并结合本校实际,特制定本预案。

  一、适合范围。

  (一)本预案适用于本校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理。

  (二)事故性质。

  本预案适用于学校在进行教育教学或组织其它活动过程中,因人为过失造成的责任事故、自然灾害事故和学生意外伤害事故等。

  (三)重特大事故范围。

  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即定为重特大事故:

  1、一次3人及以上重伤或1人及以上死亡的事故;

  2、2人及以上被埋、被困、失踪事故;

  3、群体急性中毒在50人及以上的事故;

  4、其它性质特别严重,产生重大影响的事故。

  二、重特大事故组织指挥机构及其职责。

  岩头寨九年制学校重特大事故应急处理工作领导小组、工作小组组成及职责:

  领导小组:

  组  长:符金全(联系电话:13574317086)

  副组长:施元刚(联系电话:13574317085)

  组  员:刘建军(联系电话:13574307503)

  向林海(联系电话:13574317960)

  向海军(联系电话:13407437617)

  周自东(联系电话:13487437973)

  职  责:负责应急救援工作的指挥、协调。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校长办公室。

  职  责:明确教育局及学校安全责任制度和应急事故处理程序,建立安全责任追究制,落实学校重大活动的预案和报批制度,对事发学校师生安全的工作开展经常性的检查。事故发生时,应牵头迅速成立现场指挥部。

  三、重特大事故应急处理方法

  (一)迅速报告事故。

  1、重特大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学校必须立即口头报告学校重大事故应急处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保险公司和相关监护人,并在2小时内将事故简要情况书面上报。

  2、事故发生学校必须在12小时内写出详尽事故书面报告,逐级上报。

  3、事故报告内容:发生事故的时间、地点、人员伤亡情况(包括姓名、年龄、性别、身份等)、事故简要经过、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和事故现场控制情况以及报告人、报告人的联系电话和事故报告单位。

  4、事故补报:当事故现场情况发生变化,伤亡人员数量发生变化时,事故发生学校应及时进行补报。

  (二)立即组织施救。

  重特大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除拨打110、119、120电话外必须立即报告学校重特大事故应急处理领导小组,并立即组织教职工施救及学生自救,努力将人员伤亡减少到最低程度。

  (三)保护事故现场

  重特大事故发生后,在迅速组织抢险救护工作的同时,应对事故现场实行严格的保护,防止与重特大事故有关的残骸、物品、文件等被随意挪动或丢失。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现场附件的,应当做出标志或绘制现场简图并写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四)稳定现场秩序。

  1、校领导应立即赶赴事故现场,听取事故情况汇报,召开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应急处理会议,成立现场抢救指挥部,设现场协调、抢险、救护、保卫、后勤、事故调查、善后组。

  2、各小组采取应急措施全力组织抢救,维持秩序,疏散师生,保护现场监控险情,关注事态发展。

  3、统一事故上报口径,关注新闻报道,保障正常的教育工作秩序。

  4、受伤害学生的监护人、亲属或其他有关人员,在事故处理过程中无理取闹,扰乱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或者侵犯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的,应立即报告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五)事故调查处理。

  1、事故调查处理实行“四不放过”原则:即在调查处理事故时,必须坚持事故原因分析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教职员工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受到严肃处理不放过;没有采取切实可行的防范措施不放过。

  2、事故调查的工作程序。要在做好事故救援、现场保护的基础上,尽早开展事故现场勘察工作,做好事故目击证人和有关当事人的询问笔录,确保掌握事故的真实性,主动配合上级调查组做好查处工作,在最短的时间内拟成事故调查报告报县教育局。调查报告应包括事故经过、原因分析、救援措施、结果、教训及今后防范措施等。

  (六)处理善后工作。

  1、做好受伤学生和受惊吓学生的慰问工作,并及时与受害者家长取得联系,做好伤亡学生家长的安抚解释工作,做好相关人员思想工作。

  2、协同有关部门做好事故的善后抚恤及处理工作,并与保险公司等单位取得联系,依法处理、协调赔偿,努力维护学校和社会的稳定。

  (七)追究事故责任。

  1、对因学校责任事故造成重大伤害的,分清责任,按有关法律和政策规定对责任人追究行政责任。有关责任人的行为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对隐瞒不报、谎报、故意延迟不报、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报县教育局,并根据有关规定对其进行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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