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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职工聘任管理办法

所属栏目: 校长办公室范文  更新时间:2022-11-22 点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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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教职工聘任管理办法

  一、指导思想

  为规范聘用工作,完善学校内部的人事管理体制,优化队伍,提高素质,增强活力,加快创建品牌学校的进程,更好地发挥实验学校的示范辐射作用,根据《常州市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度暂行办法》(常政发 [2004]250号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本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二、组织机构

  1、聘任工作领导小组

  学校成立由校长任组长,副校长及教导处、总务处等职能部门的负责人为组员的聘任工作领导小组,具体实施此项工作。

  2、聘任工作争议调解小组

  工会劳调会为聘任工作争议调解小组

  三、聘任方式

  学校将坚持公平、公开、竞争、择优的原则,坚持走群众路线,在保证教职工充分享受参与权、知情权、监督权的前提下,自上而下,逐级聘任。即校长聘任中层干部,教导处聘任教研组长、年级组长,教研组长聘任学科老师,年级组长聘任班主任,班主任聘任任课老师 ;教辅人员、工勤人员由相关的中层职能部门聘任。

  学校所有岗位原则上一年一聘。

  四、聘用条件

  1 、热爱教育事业,忠于职守,责任心强。

  2 、具有履行岗位职责的能力,能胜任教育教学、教辅工作和后勤工作。

  3 、符合岗位规定的学历要求

  4 、持有岗位规定的执业资格证书。

  5、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聘任程序

  1、公布岗位

  学校根据实际情况,依据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确定的教职工工作量的相关指标,设置工作岗位,因岗定员,编制学年度全校岗位和人员总数方案,交党支部、行政、教代会代表参加的联席会议讨论审议,由校行政向全校公布。

  2、双向选择

  教职工根据学校公布的岗位、岗位职责、任职条件和权利义务,按照规定程序,对照自身条件,在“双向选择、平等竞争”的原则下选择应聘。

  3、择优聘用

  学校根据教职工申报的岗位,按照岗位职责、任职条件和规定的程序,坚持一岗一聘的原则,在核定的人员编制范围内,择优确定聘用人选,并发给聘书、签订责任书。

  4、岗位协调

  当出现岗位与应聘人员条件不相一致的情况,学校行政也可采取必要的指令行为。

  5、争议处理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按照依法保障教职工和学校双方合法权益的原则;依法处理好在实施聘用制过程中出现的有关人事争议。双方当事人对人事争议协商不成的,可先向教育局人事争议调解组织申请调解;调解未果的,可向当地人事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仲裁结果对争议双方具有约束力。

  六、聘任管理

  1、合同管理

  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聘用合同,明确聘用期内的岗位职责、工作目标、任务以及相应的工作条件和工资福利待遇。签订的聘用合同须经有关部门鉴证,确立受法律保护的劳动关系,合同双方要认真履行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聘期满后,双方可根据自愿协商的原则决定是否续聘。

  2、履职考核

  教职工聘用后,学校应根据岗位职责和有关规定,加强对教职工的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在考核中,既要重视考核结果,更要重视考核过程,要将教职工的德、能、履行岗位职责情况作为考核的重点。考核必须坚持客观、公正的原则。考核结果作为聘用、晋升的重要依据。对经考核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可解除聘用合同,终止聘用关系。

  3、妥善安置

  学校应积极创造条件,为未聘人员再就业提供帮助。学校无法安置且在聘用期内的未聘人员发基本工资,不享受奖金、福利。聘用期结束还未落实工作单位的,未聘人员应将其人事档案、社会保险等关系迁转至相关社会机构。

  七、其他

  1 、新进人员的聘任

  可采用行政推荐与自报相结合的办法协商定岗。

  2 、长假后复工人员的聘任

  此类人员的聘任由行政、需岗部门负责人、复工人员三方协商确定。

  3 、解释

  本办法未尽事宜 , 按国家和当地政府有关实行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的规定执行。本办法如有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不一致的,按国家的法律、法规执行。

  本法的解释权属学校行政。本办法于2005 年12月24日第一届教代会第三次会议上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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