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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高中音乐教育的几点认识

所属栏目: 音乐论文  更新时间:2019-03-30 点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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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中音乐课的主要内容是通过对所选优秀音乐作品不同层次的欣赏。使学生了解掌握音乐知识的同时完成提高审美能力的过程。但这一阶段的音乐教育并不是孤立存在的,必须将高中音乐教育放到学生整个音乐学习过程中去,特别是注重学生心理发展的过程和规律,才能从整体上把握教学的目标和结果,并最终引导学生的人生境界达到审美的层次。(语出北京大学哲学系叶朗教授)我国音乐教育自 “五四”引进西方音乐教学方法以来已走过了大半个世纪。其主要教学法大致可分为:

  1.音乐课就是“唱歌课”。50年代前后的教学模式基本上有两种:一种是传统的民间艺人“梨园式”的教唱----教师唱一句,学生跟一句,唱会即为完成教学任务。另一种是受专业音乐教学的影响,其模式为:基本训练(发声训练、视唱练耳)----歌唱(范唱、识谱、教唱、歌唱处理)。

  2.五六十年代,音乐课受其他文化课的影响,强调文化知识的传授,学习前苏联教育家凯洛夫教学法,凯洛夫的教学模式引入音乐课,其模式为:组织教学,复习检查,讲授新课,巩固、布置作业。

  3.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音乐教育开始出现了生机,音乐教学改革逐趋活跃。如:为了改变大声喊叫的唱歌,开展了童声训练的研究;为改革枯燥的乐理知识教学,出现游戏教学;为改革单一的歌唱型教学,增加了器乐教学。但是从总体上看,其指导思想与教学目标仍然停留在重知识传授上,其教学模式还是属于“凯洛夫式”的。

  4.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深入,国外音乐教学法开始传入我国,尤其是奥尔夫音乐教学法及达尔克洛兹教学法的传入,开拓了我们的思路。国外音乐教学法强调即兴创作,从观念上促进我国的音乐教学改革,使音乐教学研究上了一个台阶。

  首先我们从学生的心理发展过程来看在小学和中学所面临的不同阶段。在小学教育阶段,少年儿童的心理发展具有很强的可塑性强。要把握不同年龄学生的不同心理特征,合理安排音乐教学的程序和方法。小学低年级,这时的孩子活泼好动,兴趣广泛,好奇心强,对简单具体的事物易于接受,易被生动有趣的故事情节和色彩鲜艳的活动的教具所吸引,以机械记忆为主,思维主要是根据直观形象的外在属性进行概括,注意力集中的时间短。小学中高年级,不再单纯追求主要作用于感官的感觉上的需要,这时的学生开始需要比从前更进一步的得到知觉上的满足。引导学生进行联想和想象,注意对学生形象思维能力的培养;要掌握和调动学生的思维活动,进行简单的分析、综合、比较与分类能力的培养,使其逐步形成初步的抽象思维与概括能力。就认识过程而言,有意注意逐渐上升到主导方面,使抽象思维有了发展的可能性。理解记忆能力越来越强,思维方式由以具体思维为主的形式逐渐向以抽象逻辑思维为主的形式过渡。情感和意志方面也都有所发展。进入中学,新陈代谢旺盛,身体发育处于高峰期。主要表现在学生兴趣广泛,成人感强,自尊心、荣誉感和好胜心强。意志品质有了突出表现,自我意识有明显发展,抽象逻辑思维能力逐渐占优势。这一时期学生心理发展表现的主要特点是:好争论、好怀疑、情感变化决而不稳定等等。但是少年朝的心理发展是受社会、家庭、学校制约的,尤其是社会与家庭的影响更突出一些。所以,作为一名中学音乐教师,不但要钻研教材,认真上好每一节课,同时还要了解社会上的流行音乐及其在学生中的影响等情况,以便有的放矢地发挥学校音乐教育的特殊功能,引导和培养学生健康的音乐审美情趣和审美意识,学校音乐教育如果能与学生的心理过程相符合,则能够促进学生具有音乐感的愿望得到健康的发展。反之,则容易产生两种后果:一部分热衷于升学的学生(或在各种压力下只注重文化课而排斥其他一切活动和爱好的那部分学生)具有音乐感的愿望受到抑制;另一部分喜欢音乐而学校又不能满足他们爱好音乐的愿望的学生,则会向追求社会上流行歌曲的方向发展。由于缺乏基本的音乐常识和鉴赏能力而不辨良莠,学生的身心健康往往会受到某些不良影响。怎样使学生喜欢学校音乐教学的内容呢?就教材而言,选入教材的作品必须是艺术精品。编选教材时除了考虑到各种必备因素之外,不可忽视的是所选音乐作品必须是符合学生审美情趣(学生愿意接受)的作品。是会受到学生欢迎的。教材其他内容的安排则是以应用与表现为目的,引导学生的参与意识和创作愿望。有了好的教材、好的作品,这仅仅为学生喜欢音乐提供了必要的物质条件,还需要教师通过一系列音乐教学活动使学生从整体上感受音乐,喜欢音乐,提高心理素质。整体感受主要是通过欣赏与唱歌两个方面来进行教学活动的;由各种音乐要素的综合运用而产生的音乐音响对人的情绪给予刺激,可以引起人的情绪波动 ----联想、回忆、感受、共鸣等;通过对学生的教育和引导逐步提高其心理素质。所以音乐教学必须符合音乐特质----以音乐的实际音响为表现形式、以情绪的感受和表现为目的。如欣赏教学,主要是培养学生感受、理解和初步鉴赏音乐的能力;唱歌和器乐教学,主要是培养学生表现音乐的能力,至于其他教学内容都是为更好地感受、理解和鉴赏音乐而服务的。所以音乐教学要紧紧抓住音乐感的培养这个关键性的问题,同时必须是将学生的心理活动及情感因素融入音乐中,使其处于音乐美的境界之中。音乐的美感作用于人的心灵并与之产生共鸣,会使人的精神世界得到净化和升华,这就是音乐陶冶情操和提高人的素质的作用。所以,音乐教师除了要具有符合要求的音乐素质以及音乐教育教学的理论知识,掌握音乐教学的规律和方法之外,还必须努力学习和掌握少年儿童心理学方面的知识,并与教学工作紧密结合起来,使音乐教学工作更加科学化。

  一、课堂面临的问题

  从现代教育论上分析,一个时期内课堂音乐教学的主要模式仍属于单纯的知识与技能的传授,其教育理论基本是赫尔巴特的教师中心论。在一部分音乐教师观念中,专业音乐教学的倾向还有一定的影响,所以在教学中往往对学生进行烦琐的乐理知识教学,枯燥的发声训练、视唱练耳,学生随着年级的递增而反感情绪增加;对作品(绝大部分是歌曲)的理解,完全是教师说了算;在音乐教学的过程中,学生完全处于被动状态。所以鼓励学生在欣赏音乐作品后合理而多样性的联想,是高中音乐教师工作的重点。要想做到这一点并不简单,需要教师有扎实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课外知识。这样才能有理有据,灵活应变。

  二、西方音乐教学模式的一些方法

  教学模式是在一定的教育思想、教育理论指导下,根据教学目标和教学任务,对教学过程进行优化组织、设计相对稳定而又系统、简化的教学结构。本世纪以来产生的音乐教育体系和流派,对世界音乐教育发生了重大的影响。瑞士的音乐教育家达尔克洛兹独创的体态律动教学,具有划时代的作用,首次确立了身体运动反应在音乐教育中的重要地位,在理论上开拓了近现代音乐教育的研究视野,在实践上推动了近现代音乐教育的进步。匈牙利作曲家柯达伊创造的柯达伊教学体系,立足于弘扬本民族文化,采用首调唱名法,柯尔文手势、节奏唱名等手段,有效地造就出大批热爱本民族音乐文化的爱好者。德国作曲家奥尔夫创立的奥尔夫教育体系,一切从儿童出发,提倡学习 “元素性”音乐,注重培养创造力,使儿童能以最自然的方式进入音乐,并从中获得个性的发展。美国的曼哈顿维尔音乐课程计划,强调学生主动地进行探索学习,以及螺旋型课程等,为音乐教育的研究发展作出了开创性的贡献。美国的综合音乐感教育,强调音乐学习的各个方面应当相互联系,综合成为一个整体,通过表演、听赏、创作等获得知识和技能的同时,也获得音乐态度和音乐素质的全面发展。

  以上这些体系与流派,共同的特征是充分调动学生学习音乐的积极性,以学生为主体;强调创造性,注重培养学生的想象力,创造力;在教学环境上都以宽松的形式,在没有课桌椅的宽敞教室内进行音乐实践与活动。我们可以将这些体系的教学模式简约为如下图式:

  奥尔夫教学模式为:探索 ----模仿----即兴----创造

  曼哈顿维尔课程的五个教学环节:

  自由探索 →有指导的探索→探索性的即兴表演→有计划的即兴表演→强化这些都是我们可以模仿借鉴的成功模式。

  三、音乐教学中的德育与美育

  “音乐教育----不是培养音乐家,首先是培养人”这是苏霍姆林斯基的名言。中小学音乐教育的意义,远远超出艺术的范围,是陶冶高尚情操的有力手段,而德育与美育是它的灵魂。我们要全面提高学生的素质。培养完善的人格,音乐教育首先要教会学生“学会做人”

  音乐教学过程在一定意义上讲,就是教师将人类社会长期积累起来的音乐文化知识和技能技巧传授给学生。从现代的观念来看,必须把知识、技能和发展智力统一起来,而创造力则体现更高的要求,更能促进学生的个性发展。因此,国外音乐教学体系都非常注重创造力的培养,尤其是学生的即兴创作活动。而我们的音乐教学过程中,这方面显得较为薄弱。作为以审美为核心的音乐教学,创造性是审美教育的重要特征,创造性要贯穿于审美教育的始终。

  传统的音乐课强调知识技能的传授,大都采用一般文化课的静态形式,学生正襟危坐。音乐本身是非语义性的,体态律动学的诞生,使人们对音乐心理的研究开拓了新的领域,动态更能唤起人的本能,更能触发人的自由联想,有助于人的创造意识和行为。静态与动态的相辅相成、互为补充是音乐课较为理想的一种策略。用最接近自然的方法完成德育与美育的教育。

  四、抽象思维在音乐课中的地位和做用

  音乐欣赏是否需要给抽象思维留有位置?对这个问题,有些音乐教师的认为不需要。他们通常把学生失去欣赏音乐的兴趣归咎于用抽象思维的方式思考音乐,认为欣赏音乐只是感性体验的事,中学生年龄段不适宜讲抽象的理论知识。教学应突出直观性。他们讲述音乐喜欢从标题着眼,把想象中的视觉形象描绘得有声有色,或者讲一个天花乱坠的故事,让学生按图索骥。

  苏联教育学专家、心理学家赞科夫认为,现代心理科学并没有为“儿童思维要具体”的结论提供任何根据。他并不否定直观在小学生思维中的巨大作用,但他认为不能把直观形象的表象看作是学龄初期儿童思维的主导成分。相反,他指出只有抽象和概括方面的进步,才能首先表明学龄初期儿童的思维里所发生的变化。(注:李玢:《世界教育改革走向》第 124页,97中国社会科学版。)小学生尚且需要克服思维中固有的片面性,高中生为何就该在音乐学科中轻视理论知识的主导作用呢?

  诚然,形象思维是音乐欣赏的重要思维方式,人们欣赏音乐时往往不很明确但却敏锐地感到音乐形象中有某种东西、某种意义打动和吸引自己,这是一种美感的直觉能力。但这不等于说音乐欣赏只需要单一的思维方式。思维科学告诉我们,抽象与形象两种思维方式在大多数情况下是结合为用的,扬长避短,各显其能。其生理依据是人类左右脑半球之间有两亿条排列得很规则的神经纤维,每秒钟之内可以在两半球之间往返传输四十亿个神经冲动,共同完成思维活动。

  美国作曲家科普兰在《怎样欣赏音乐》一书中把音乐欣赏分为共时性的三个阶段,在其中第三阶段即“纯音乐的阶段”里,听赏者“必须更有意识地聆听旋律、节奏、和声及音色。尤其重要的是,为了追随作曲家的思路,必须懂得一些音乐曲式的原理。”(注:科普兰:《怎样欣赏音乐》第 10--11页,84人民音乐版。)科普兰指出:“从某种意义上说,理想的聆听者是同时既能进入音乐又能超脱音乐的,他一方面品评音乐,一方面欣赏音乐……因为作曲家为了谱写自己的乐曲,也必须进出于自己的乐曲,时而为它所陶醉,时而又能对它进行冷静的批评。”在《怎样欣赏音乐》一书中,百分之六十以上的篇幅是在讲述音乐的表现手段。

  各门艺术都有其形式结构方面的要求,音乐作为一种抽象艺术在这方面最为突出和严格。对音乐形式因素方面的思索评价当然是逻辑思维。音乐的旋律、节奏、和声、音色等形式因素并不仅仅是感性材料,而是经过理性的组合后成为审美体验的载体,这种载体可以是形象的,也可以是非形象的。自律性的音乐更具抽象性,但比那种负担着表象效能的他律性音乐在诉诸人的感受性方面毫不示弱,甚至更直接、更强烈、更深刻。斯特拉文斯基甚至指出,在音乐理解中,只存在着对“手段”的理解,而无有他哉!这种观点是否失之偏颇姑且不论,至少它强调了音乐理解的一种重要方式。审美教育实践与经验告诉我们,一个能用概念性的音乐术语正确描述音乐的结构逻辑的学生,比只会随心所欲地用具象的客体比拟音乐的学生,在对音乐表现手段的关注上要更投入,因而对音乐的理解有更多“音乐的”凭附。在审美观照的活动中,他们往往可以超越音响的客观实在和表面形象,把握住充溢着生命的音乐内涵的独特传达方式,感受到充分反映出艺术家创作个性的审美体验。这种形象思维与抽象思维珠联璧合的境界,不正是音乐欣赏教学所追求的吗?

  音乐作为审美对象,并不是一种清晰可辨的物体,也不像理论文章中的概念、范畴那样具有逻辑的严格规定性,它往往是多义的、朦胧的。因此,它可以召唤接受者在欣赏过程中充分发挥自己的主观能动性和创造性。但是,审美主体在欣赏过程中的创造作用不应被无限夸大。

  英国音乐理论家戴里克 .柯克在《音乐语言》一书中谈到音乐文本的客观性质,他认为音乐形象有不确定的一面,也有确定的一面。谁要是把贝多芬的第七交响曲第二乐章解释成一首“骂人的诙谐曲”或一首“压抑的田园曲”,“我们一定会认为他是个一知半解、无乐感、对贝多芬无同感的人”,或者“在某种程度上有病态的情感。”这个乐章尽管未用《葬礼进行曲》之类的标题而只标着Allegretto,欣赏者或许会对将该乐章描绘成“含蓄的悲歌”还是“沉重的哀曲”持不同意见,但通常不会认为把它说成“嬉笑怒骂”或“乐彼之园”是合性合理的,因为作品的音乐形式特征会对欣赏者适当的情感反应与想象施加某些限制。

  可见,音乐作品本身具备固有的意味和价值,尽管这种意味和价值具有相对性,但决非欣赏者认为它是什么它就是什么。因此在欣赏教学中,无论是以教师的趣味与想象限制学生审美个性的发展,还是到另一个极端,一味鼓励学生“自由想象、任意感受”以致教师放弃指导,都是不可取的。

  既然审美主体在文化修养、心理素质、审美经验和社会阅历上千差万别,审美主体眼中的审美对象总是要印上审美主体的主观感情印记和浓重的个人色彩,那么“一千个读者就有一千个哈姆雷特”的情况就会存在。但是音乐教师的职责不是对“一千个哈姆雷特”说一声“由他去吧,主观偏爱”,而应抓住“哈姆雷特”的共性,象英国美学理论家安妮 .谢泼德在其《美学:艺术哲学引论》一书中所说的那样,做一点“说服”的工作。他们应该总结成熟的审美经验,引导学生来理解音乐的直观性的符号对艺术信息的传递,了解作曲家运用的某些表现法则或对法则的突破。而对教师的解释是否有理有据的最可靠的检验,是学生们是否能够以这种解释所提供的方式来听赏这首乐曲。

  有学者说得好,审美是“无法之法”,但不是“无法无天”,而仍需要在“无法”的体验中寻绎一种“法度”。这个法度不是超验的,而是人类审美经验的总结,它受制于审美主体的整体文化素质。欣赏反映趣味,诉诸判断。审美判断作为一种文化性的判断,尽管是描述主体感受的,但正如叶秀山先生所说:“审美的判断并不是私人的感觉的描述,而同样也带有公众的性质,它像知识判断一样,要求对方的认同。”而康德在《审美判断力批判》中早就指出了各种趣味判断都声称具有普遍有效性。这种普遍性为相对一致的审美评价标准提供了某种存在依据。许多优秀的作品虽然蕴含的审美体验各不相同,却遵循着共同的美学准则。揭示在一定范围内具有普遍性的审美评价标准和众多艺术作品共同依据的美学尺度,正是欣赏教学的任务之一。

  美感的一个基本特征是直觉性。欣赏一首乐曲,通常审美愉快直觉地产生出来,而不需要反复思考之后再判定它美与否。审美是不能强求的,就像人的本能 ----生理感觉:辛辣的芥末任凭别人怎样夸赞味美,不对口味者依然避犹不及。无怪乎达尔文和普列汉诺夫都把美感说成是一种“本能”,而最早认为审美经验起于本能的哲学家是亚里士多德。然而,说本能是错误的。因为审美力和审美愉快并不等同于生理快感,并不仅是先天具有的东西,不仅是动物性的本能。马克思说:“如果你想得到艺术的享受,你本身就必须是一个有艺术修养的人”,“对于没有音乐感的耳朵来说,最美的音乐也毫无意义。实践告诉我们,音乐鉴赏能力需要后天培养。任何一个听力健全的人都可以不受任何训练而感受16赫兹至20000赫兹高度范围内的音,但远不是每一个人都能对音乐进行审美的感知与体悟。相反,正如费尔巴哈所言:”如果你对音乐没有欣赏力,没有感情,那么你听到最美的音乐,也像是听到耳边吹过的风,或者脚下流过的水一样。“美的感悟因人而易,取决于审美力的高下,依托于人的感觉力、知觉力、想象力、理解力、情感能力等心理功能的综合,同时也是审美意识的体现,是社会的理智的因素在感觉中的沉淀。

  认识到”感悟音乐的能力并非天生“的意义在于,音乐教师可以明确自己的责任:不能将学生领入艺术殿堂后就放任他们自行审美体验了事,而应当选择最优秀的作品作为范本加以分析、解释、评价,有意识地指导学生的审美体验和审美评价,让学生在”操千曲“的审美实践中,由浅入深地知晓音乐艺术特有的审美性质、手段和方法,提高审美敏感性,从而达到培养音乐审美力的教育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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