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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秀教育工作者评比条例

所属栏目: 校长办公室范文  更新时间:2016-05-05 点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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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评选范围与对象:

  参评对象为学校管理人员,含中层干部、行政人员、教辅人员和工勤人员。

  二、评选条件:

  (一)基本条件:

  认真学习邓小平理论,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带头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遵守国家法律和规章制度,忠诚人民教育事业,模范履行职责,无私奉献,充分体现新时期教育工作者的光荣形象。

  (二)具体条件:

  1、认真执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模范遵守岗位职责。

  2、工作积极主动,认真负责,能出色的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3、工作服务意识强,能积极为师生提供优质服务。

  4、工作中具有协作精神,能团结同志,共同做好学校相关工作。

  5、工作具有奉献精神,能做爱岗敬业的模范。

  (三)有下列重要条件之一的不能参加评选:

  1、近两年内有违反计划生育或违法违纪行为的。

  2、违反师德规范及其有关规定的。

  3、工作中不服从分配的。

  4、工作散漫,服务意识较差的。

  5、每学年请事假累计不超过五个工作日,病假累计不超过七个工作日。

  6、有其他影响教育工作者形象行为的。

  三、表彰方式:

  每学年按20%的比例进行一次评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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