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远离刀具热爱生命--致广大师生及家长的一封信

所属栏目: 政教处范文  更新时间:2016-11-11 点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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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安部多次部署全国公安机关开展了集中整治违禁物品、枪支弹药、管制刀具专项行动,全国公安机关收缴了大量流入社会的非法爆炸物品、枪支弹药、管制刀具,摧毁了一批制贩爆炸物品的“地下窝点”,有效消除了一批治安隐患。但我县极个别学校近日发生涉刀伤害案件,为维护良好的学校治安秩序,保护广大师生财产安全,泸县公安局决定再次开展为期一个月的清缴校园管制刀具行动,我校和泸县公安局福集派出所就管制刀具的相关规定如下,希望广大师生及家长积极配合,为创建“平安校园”做出贡献。

  一、什么是管制刀具?

  管制刀具,是指公安机关为了有效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防止不法分子利用刀具作为凶器进行违法活动,由法律规定实行严格控制管理的刀具,它是刀具中的一部分。包括:匕首、三棱刀(包括机械加工用的三棱刮刀)、带有自锁装置刀(跳刀)以及其他相类似的单刃、双刃、三棱尖刀、少数民族使用刀、腰刀、靴刀以及无弹簧但有自锁装置的单刃、双刃刀,东洋武士刀、西洋军刺刀等都属于管制刀具,刀刃长度超过10厘米的水果刀也属于管制刀具。

  二、为什么要开展“禁止管制刀具进校园”活动?

  青少年的身心发展尚未成熟,思想单纯,缺乏理智,意志薄弱,性情易冲动,自我控制能力弱,思想和行动常常带有片面性、盲目性;加之部分青少年不知法,不懂法,不畏法,不守法,无所顾忌妄为,逞强霸道心理极强,有时为了一点小事,或经别人稍加挑逗,就大动干戈、持刀伤人,甚至持刀械斗。对此《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四条明确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和学校应当教育未成年人不得携带管制刀具。公安机关依法对部分刀具实行管制,禁止包括民族学生在内的任何人携带管制刀具,就能有效预防青少年械斗管制刀具及利用管制刀具作案的违法犯罪活动。

  三、管制刀具查处的法律依据主要有哪些?

  (一)《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本法所称“严重不良行为”,是指下列严重危害社会,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违法行为:携带管制刀具,屡教不改。第三十七条规定:未成年人有本法规定严重不良行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治安处罚。因不满十四周岁或者情节特别轻微免予处罚的,可以予以训诫。

  (二)《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规定: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公安机关希望广大师生及家长模范遵守国家有关管制刀具的法律法规,并积极向公安机关举报校园及周边非法制造、贩卖和持有管制刀具的违法犯罪活动和线索。

  广大师生及家长:为了学生的身心健康和成长成才,让我们行动起来,认真贯彻执行省、市、县文件精神,努力学习,提高认识,密切配合,为建设平安和谐校园做出应有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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