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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学教师请假制度

所属栏目: 学校规章制度  更新时间:2019-09-27 点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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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教职工因故须离岗者,必须履行请假手续。

 
  2、假期种类及期限:
 
  (1)事假。有要事,确需离岗者,每月不超过2.5天,超过2.5天者自己付顶课金。
 
  (2)病假。因病不能坚持工作必须请假治疗或休养者,必须提供医疗定点医院的证明和病历,履行病假手续。
 
  (3)婚假。教职工结婚给假三天(晚婚增假20天),需延长假期,作事假处理。
 
  (4)丧假。本人直系亲属死亡时,给五天以内的丧假,需延长者作事假处理。
 
  (5)女教师生育假。产假为九十天,其中产前休假十五天, 难产的增加产假十五天,多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在产假期内,领取独生子女光荣证给假一个月;晚育(24岁)另给假一个月。
 
  (6)女教师人工流产,凭县级以上证明,可批假15天,同时上环,视情节可延长1—3天;单独上环取环,视情况可准假1—3天。
 
  (7)路程假。事假、婚假、丧假等如果确实赴外地(不含旅游结婚)处理者,可根据路程远近,往返实际所需要时间给予路程假。
 
  (8)探亲假。教职工需赴外地探亲的,均安排在寒暑假。非暑假探亲的,或不符合探亲规定的,一律作事假论处。
 
  3、请假期内的待遇问题:
 
  事假、婚假、丧假、产假在规定时间的,工资照发,超过规定假期者,其工资根据有关规定照发、减发或停发。病假期内的待遇问题,按上级有关文件办理。
 
  4、请假手续及审批:
 
  请假必须由教职工本人履行书面请假手续,批准后方可离岗。因急病或急事确实不能事先请假时,可委托他人办理,请假在三天以内的,由教导主任批准;一周以内的,由校长批准;一周以上的报教办室批准。
 
  5、未经请假擅自离岗者,或虽经请假尚未批准及逾期不归未经续假者,均按旷工处理。
 
  6、根据病事假天数确定学期考评等次,具体规定如下:
 
  (1)全学期累计事假2天以内(含2天),或病假5天以内(含5天),或事假1天以内同时病假2天以内,为一等奖,全额奖金。
 
  (2)全学期累计事假4天以内(含4天),或病假10天以内(含10天),或事假2天以内同时病假5天以内,为二等奖,奖金50%。
 
  (3)全学期累计事假10天以内(含10天),或病假22天以内(含22天),或事假5天以内同时病假11天以内,为三等奖,奖金30%。
 
  (4)全学期累计事假11天以上(含11天),或病假23天以上(含23天),或事假5天以上(含5天)同时病假11大以上(含11天),不发学期综合考评奖。
 
  7、一年内两学期均获二、三等奖的,年度考核不能参与优秀等次评比。
 
  8、设月考勤奖。出满勤每月发奖金50元,病、事假每半天扣1 元,依此类推。每月事假超过2.5天,每天按20元扣除,病假超过2.5天,每天按10元扣除,作为代课金。旷课一节按半天计算,每月迟到早退5次以上按半天计算,10次以上按一天计算。
 
  9、以上制度,从2004年3月1日起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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