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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校园内使用规范语言文字的规定

所属栏目: 学校规章制度  更新时间:2016-10-27 点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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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和《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实施办法》中关于加强语言文字规范化工作、优化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应用环境的相关内容及要求,实现创建“省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学校”的目标,经行政办公会议研究,制定本规定。

  1.提高认识。在学校使用规范语言文字是依法执教、依法治校的具体举措之一,是素质教育的主要内容,是培养新世纪走向全国乃至世界高素质人才的需要,是继承中华民族传统文化及爱国主义教育的必然。

  2.1954年12月31日以后出生的教师上课必须使用普通话,1954年12月31日以前出生的教师上课尽量使用普通话。校园内师生之间、学生之间的交流及活动也需尽量使用普通话。

  3.学校将把培养教师语言文字规范化的工作纳入学校的年度工作目标,并分解到各教研组。按要求,我校教师普通话水平文科应达二级甲等,理科应达二级乙等。各教研组要按当年学校分解到各组的达标目标,落实有关教师参加培训、考核。当年未达标教研组年度考核不能评为优秀教研组。

  4.教师在教学过程中使用普通话的情况要纳入教学常规考核的范畴。教学日志必须规范填写每节课教师使用语言文字情况,教导处要安排人员不定期检查教师课堂用语情况。检查结果也要与教研组考核挂钩(具体考核内容见《乐山一中教研组、备课组目标考核方案》),对不按学校要求使用普通话教学的老师将扣发月津贴50元,年度考核不能评优,并暂缓评职称。

  5.课堂板书及教师的备课、批改作业、评语书写等必须使用规范汉字。教导处检查到有不规范汉字或学生反映教师写不规范汉字的,经查实,按上述第4条规定处理。

  6.学校每年在40岁以下青年教师中开展一次普通话或书法竞赛,竞赛结果纳入教研组考核,作额外加分,本组中有一等奖可加10分;有二等奖可加8分;有三等奖可加5分,按最高等级、不累计加分。获奖教师个人的获奖情况可在年度考核及晋级中作参考。

  7.将语言文字的培训工作列入高一课程,由语文组教师承担。学校将汉字书写、普通话水平列入学生基本素质进行考核(高一上、高一下),并将考核成绩记入《学生成长手册》和总学分中,作为评优评先的内容之一。

  8.学校的教育教学活动均需使用普通话,学校的标语、口号、名人名言、文件及试卷制作、板报、公文书写、楼牌标识等均应使用规范汉字。学校定期组织检查,对不合格要求的必须限期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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